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关于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杭区关于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有效维护广大用人单位及缴存职工正当权益,促进房产市场稳健发展,优化宜业宜居宜商环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和形势需要,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助力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锚定“建设杭州城市重要新中心”总目标,奋力争当“两个先行”排头兵,全面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有效增强用人单位守法经营的责任意识,助力企业稳健发展,维护职工建缴权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灵活就业者等群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提升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缴率和合规率,力争通过5-10年,我区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达到90%以上。科学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住房公积金存贷比合理控制在90%-95%区间。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妥善化解职工住房公积金矛盾诉求,年度住房公积金矛盾诉求调解化解率达到95%以上。融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共有产权房等政策,聚焦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问题,逐步建立起覆盖面更广、住房制度作用发挥更有力的新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实施标准

(一)政策规定

1.缴存管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职工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当前我区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比例为5%—12%,如遇政策调整将执行新的规定。对于因亏损等原因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住房公积金或者提高缴存比例。

2.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要严格按照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在购房、还贷、建造住房等提取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无房家庭、困难家庭、多孩家庭、高层次人才等群体的提取使用,结合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实际,不断探索创新公积金提取条件。

3.信贷管理。按照充分使用余杭公积金资金的原则,科学发挥公积金信贷政策优势,探索支持保障性住房、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等贷款政策。加快形成以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主导、以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为目的的政策性住房融资体系。在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的基础上,要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实施途径

1.建制扩面推进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社会团体编外聘用人员、社区工作者等应实现全员建缴;上市企业及上市培育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实现全员合规建缴。

规模以上企业应及时完善薪酬制度,做好全员建缴方案,力争实现制度全覆盖;其他单位应及时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结合单位自身用工情况、薪酬制度制定全员建缴方案。

资金管理运营

做好资金归集、提取审核和贷款发放等资金流动性管理。执行好支持无房家庭、多孩家庭、各类人才等群体的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优惠政策,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的政策支持力度。

联合委贷银行等单位做好创新服务工作,不断推进“公积金信用+”的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全市公积金资金管理运营示范区建设。

政策宣传推广

打造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品牌,形成系统性、场景式、精细化的空间型宣传体系,持续推动公积金政策进社入企,不断提高公积金制度知晓度和影响力。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协调小组,切实发挥协调小组统筹规划作用,有效推进住房公积金建制、资金高效运营和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协调小组要对企业建制扩面、资金科学使用做好日常监管,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工作协调会。

(二)做好督查考核。把推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有效化解住房公积金矛盾纠纷工作纳入镇街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明确考核任务指标。各镇街要认真扛起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年度考核任务,做好专人落实、专项推进。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做好政策指导和日常服务,按月反馈各镇街的建制扩面工作进度,定期分析研判企业公积金建制困难问题,适时完善工作方法举措。

(三)形成工作合力。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舆论引导,着力营造良好氛围,强化单位缴存意识,营造建制环境,提高单位依法依规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按照各自相关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强化协同配合,不断形成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信访矛盾化解、资金充分使用的强大合力。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面推进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余政办〔2014〕232号)同时废止。

余政发〔2023〕47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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