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2021-2023)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22〕10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余杭区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农发〔2022〕76号)等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区绿色生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联合行文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



余杭区支持绿色生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1号),加快推进我区绿色生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2021-2023)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22〕1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余杭区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农发〔2022〕7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畜禽养殖户绿色生态全域化治理提升

(一)治理对象

全区畜禽养殖规模存栏达到羊100(含)头、家禽2000(含)羽、兔1000(含)只以上的畜禽养殖规模大户(含畜禽类家庭农场)。

(二)治理要求

1.雨污分流。改造排水系统,实行雨水、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应采取暗沟布设,彻底避免雨污合流,实现排污减量化。

2.干湿分离。根据饲养规模、生产条件和对干粪的利用方式,建造相配套容积的“防雨、防渗、防漏”的封闭式堆粪场所,配备蚊、蝇等病媒生物消杀设备,有效防止堆粪造成的蚊、蝇滋生、地下水污染及恶臭影响周边环境。

3.建设配套容积的污水储存池。场内建设与养殖规模足够匹配容积的封闭三格式防渗污水储存池,以便收集粪尿污水,以达到应有的预处理效果。

4.生态型零排。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和污水零排放的治理要求,有条件的养殖大户可充分利用果蔬种植基地、农田等消纳避免二次污染,达到资源的循环高效利用。

5. 环境美化。畜禽养殖区块美化绿化、环境整洁,与美丽乡村协调,建立卫生保洁制度并专人负责,统一垃圾分类清理和收集。

(三)奖励标准

按要求对绿色生态化及环境治理到位的畜禽养殖大户,经验收合格,对存栏羊100(含)-199头、家禽2000(含)-3999羽、兔1000(含)-1999只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存栏羊200(含)-299头、家禽4000(含)-4999羽、兔2000(含)-2999只给予4万元的奖励;对存栏羊300头以上、家禽5000羽以上、兔3000只以上给予5万元的奖励。

(四)申报程序

1.申报。业主向属地镇街提出治理意向,属地镇街结合畜牧业绿色发展年度工作任务负责做好前期申请初审,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包括:申报表(附件1)、实施方案简表(附件2)、业主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指导。属地镇街结合畜禽养殖大户情况指导制定治理“一户一方案”,并做好对畜禽养殖大户生态化治理过程的监督。

3.验收。业主治理到位后向属地镇街提出验收申请,属地镇街组织人员依据治理要求对治理对象开展验收,并出具验收评分结果(附件3),验收评分达90分以上方可报区级产业部门,区级产业部门依据各地上报情况将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考核,出具考核意见。

二、规模畜禽养殖场生态化改造提升项目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从事畜禽养殖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扶持内容

根据农业农村部推进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要求,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重点支持畜禽舍改造、防疫设施设备添置及厌氧发酵池的清理;支持建设雨污分流、暗沟布设、粪污封闭储存等粪水收集系统和漏缝地板、自动刮粪等清粪设施,配置固液分离机、自动饲喂、节水、除臭、孵化、智能化监控及内环境控制等标准化生产所需的设施设备;支持场区必要的环境整治和美化绿化。

(三)扶持标准

单个项目新增投资额需达到20万元(含)以上,补助比例按实际审定新增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四)项目管理

项目申报、立项、验收等流程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规模畜禽养殖场高水平示范提升项目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从事畜禽养殖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且养殖规模达到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二)扶持内容

以“国内一流、省内领先、杭州样板”为建设目标,以“场区优美、空气优良、设施先进、治污彻底、管理规范、产出高效、产品安全”为总基调,对规模畜禽养殖场技术集成创新,应用数字化、智能化先进技术及设施设备、一二三产业融合等方面进行扶持,重点支持技术创新集成,应用数字化、智能化先进技术及设施设备所需的提升改造,促进畜禽养殖节本增效,养殖环境得到较大改善,养殖水平得到有效提升,集生产、科研、科普、展示、休闲、观光为一体的牧旅融合综合体。

(三)扶持标准

新增投资额需达到100万元(含)以上,按实际审定新增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300万元。

(四)项目管理

项目申报、立项、验收等流程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四、美丽生态牧场创建奖励

(一)创建对象

在我区从事畜禽养殖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创建要求

按照《浙江省级美丽牧场创建标准》(附件4)要求创建。

(三)创建奖励

按标准成功创建省级美丽生态牧场并经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创建程序

1.创建。年度创建任务由区产业部门牵头下达,所在镇街结合畜牧业绿色发展年度工作任务负责落实创建对象。

2.指导。属地镇街对照创建标准负责对创建对象开展指导服务与监督。

3. 考核。创建对象按照标准创建并经镇街初验合格后,向区产业部门提出现场验收申请,按创建要求和标准提交验收评分表(附件5)和相关台账资料,区级产业部门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考核验收,对成功创建并经省级有关部门公布认定的核拨奖励资金。

五、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试点创建奖励

(一)创建主体

在我区从事畜禽养殖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创建奖励

对成功创建省级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试点(以下简称“两化”)示范场(部级标识场)、试点场(达标场)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三)创建程序

年度创建任务由区产业部门牵头下达,所在镇街结合畜牧业绿色发展年度工作任务负责落实创建主体,并按创建标准对创建主体开展指导服务与监督。区级产业部门组织开展“两化”创建成效监测和评估,对通过成效监测和评估,并经省级有关部门公布认定的创建主体核拨奖励资金。

六、畜禽屠宰场(点)规范提升项目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从事畜禽屠宰且具有许可资质的畜禽定点屠宰场(点)。

(二)扶持内容

根据农业农村部推进设施标准化、环境整洁化、生产规范化、检测科学化、处理无害化、监管常态化要求,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重点支持畜禽屠宰车间、场地、清洗消毒设备、污水处理设施、肉品冷链设施改造提升,支持检疫检验设施设备以及水、电、防疫等配套设施的提升改造和场区环境美化绿化。

(三)扶持标准

单个项目新增投资额需达到30万元(含)以上,补助比例按实际审定新增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300万元。

(四)项目管理

项目申报、立项、验收等流程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七、畜禽粪污异地消纳储存设施建设补助

(一)补助对象

全区50亩以上从事果蔬、茶叶、粮食、水生作物、花卉苗木等种植的基地(农业园区)。

(二)建设要求

按照种养对接、生态循环原则,推动农牧对接绿色循环体建设,种植基地(农业园区)根据种植面积配套建设沼液贮存池(罐)、稀释池和管网,推进畜禽粪污异地利用,保障种植业科学合理使用畜禽粪污。建设贮存设施须设有顶盖,防止雨水进入,贮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防止污染地下水,储存设施应设有警示标志牌。

(三)补助标准

种植基地(农业园区)按要求建设并验收合格的储存设施给予每立方不高于500元的奖励;所需配套的水泵、管网等设施设备给予投资额的40%补助,补助上限50万元。

(四)项目管理

项目申报、立项、验收等流程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八、培育粪肥配送处理服务组织项目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从事畜禽废弃物异地配送处理的服务组织(含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加工企业)。

(二)扶持条件

扶持对象需经区产业部门审核确认,有固定办公场所,有粪肥收集处理场地及沼液农牧对接异地消纳基地,有畜禽养殖场、生猪屠宰企业对接协议。

(三)扶持内容

扶持内容主要包括畜禽粪便收集堆放棚、预处理棚、无人值守一体化地磅、畜禽粪便预处理机(固液分离机)、粉碎机、翻抛机、筛选机、输送机、铲车、专业运输车、高压冲洗、GPS定位、罐槽装载质量信息仪器等设施设备及管理功能所需的配套设施。

(四)扶持标准

经审核确认的异地配送服务组织当年购置专用车辆及配套设施,按新增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50万元。

(五)项目管理

项目申报、立项、验收等流程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九、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助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扶持对象、扶持条件、扶持范围、扶持标准及申报流程详见附件6。

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补助

(一)补助对象

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屠宰企业,受委托承担防疫工作的第三方服务组织以及受委托承担死亡、病害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的企业。

(二)工作流程

养殖场及受委托承担防疫工作的第三方服务组织按规定自主采购浙江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并合法合规使用,自行开展强制免疫和免疫抗体检测,有关部门按年度审核确认,给予其同期政府招标采购疫苗等值的经费补贴,期间动物源性传染病须加强监测、及时处置。无害化处理所需冷冻设备当年按实际建设情况审定。无害化处理数量每月度由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后进行汇总,作为年度资金拨付凭证。

(三)补助标准

余杭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标准以最新文件为准。余杭区畜禽疫病防扑疫经费补助和畜禽强制采样检测补助标准以最新文件为准。经确认的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点建设的冷冻设备,冷库按照每立方1000元给予补助,单套设备补助上限5万元;冷柜按照单个1000元给予补助。养殖、屠宰环节的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参照《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18〕43号)文件执行的基础上,再追加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15元/头。菜羊定点屠宰场(点)病害羊无害化处理补助参照省定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的70%执行,病害羊产品按湖羊40公斤/头、山羊25公斤/头的标准折算。其他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用,统筹考虑收集点分散、运输成本增加等因素,按照3500元/吨结算。

(四)资金拨付

由区产业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拟定补助资金并在区级相关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委托处理协议直接拨付给处理承接单位,其中生猪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拨付至屠宰企业,由生猪屠宰企业转拨处理承接单位。

十一、其他事项

(一)2021-2022年“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试点创建奖励”、2022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补助”政策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原《关于高水平推进绿色生态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余农发〔2019〕142号)、《关于印发<余杭区高水平推进绿色生态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余农发〔2019〕263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余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余农发〔2022〕159号 关于印发《余杭区支持绿色生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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