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为配合实施《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制定本办法,对于“禁开区域”的餐饮业执照和许可证的开设、延续、变更问题。为便于日常操作,规范、统一处置流程。
2、制订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关于在全市开展食品经营许可证集中换证的通知》。
3、关于“限定区域”的认定
根据2018年5月2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规定:对经营地是否属“禁开区域”的认定,由具体受理的行政审批窗口发函给区环保局审批窗口,由区环保局出具认定函。
4、适用类型
(一)对于不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民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以下称“限定区域”)内申请从事餐饮服务的,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对于在“限定区域”内,但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项目,在禁止前(2016年8月4日)已经办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含临时证),只是延续、变更、转让(一歇一开)的,依法核发(延续)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但对经营期间有较多油烟扰民投诉的餐饮单位,不予核发(延续)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三)对于在“限定区域”内属于“新建、改建、扩建”但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如蛋糕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对于在“限定区域”内属于“新建、改建、扩建”且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但配套设有专用烟道至楼顶排放的,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对于属于“新建、改建、扩建”且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登记许可机关不清楚或者难以判断是否属于“限定区域”的,由环保部门出具不属于“限定区域”的相关证明,或者由经营场所所在社区出具“符合本社区餐饮规划”并经街道审核同意后,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小餐饮店登记证的可发证情形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七)无论新发证、换证还是延续,窗口在核发证照的同时,均需发放、收取告知书、承诺书。
5、办理所需资料
列举了4种情形所需携带的资料:有效期内换证所需材料,过期延续所需材料,原临时证换证所需材料,三小一摊所需材料。
6、明确了所里踏勘标准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的规定,在换证过程中,原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不涉及任何变更、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进行现场核查;原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涉及变更、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7、发证原则
1.经营面积≤50平方米且从事网络订餐的和经营面积>5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项目,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2.经营面积≤50平方米且不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项目,落实“三小一摊”备案承诺制,实现证照合一。
解读机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何赛飞(行政审批科科长)
联系电话:0571-89391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