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科室、所、事业单位:
2017年1月16日,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首提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目标,2月3日,浙江省工商局召开关于助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的若干举措暨“最多跑一次”改革实务公示会,发布《关于助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的若干举措》(以下简称《若干举措》),公布工商办事项目“最多跑一次”清单,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全力服务八大万亿产业,助力全省经济稳中求进、转型升级发展。为更好地在全区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政策,现将《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政策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3日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政策的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1月16日,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首提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目标,2月3日,浙江省工商局召开关于助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的若干举措暨“最多跑一次”改革实务公示会,发布《关于助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的若干举措》(以下简称《若干举措》),公布工商办事项目“最多跑一次”清单,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全力服务八大万亿产业,助力全省经济稳中求进、转型升级发展。
为更好地落实省政府工作目标和省工商局改革任务,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基于自身工作实际和区域经济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最多跑一次”改革政策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将对工商登记体制有很大的突破,必将进一步提升效能、优化服务,降低行政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积极响应、推陈出新,通过理顺“一清单”、建设“二平台”、完善“三制度”、推行“四举措”,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协调推进“最多跑一次”工作的常态化,倒逼审批制度进一步深入改革,努力打造审批事项透明、申报材料精简、审批环节合理、审批流程顺畅、服务优质高效的余杭行政审批新格局。
二、工作内容
(一)结合审批工作实际,理顺 “一清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在省局公布的15项“最多跑一次”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企业集团、企业法人备案登记、证照增补换领、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出具、拍卖活动备案、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执业药师注册、特种设备使用证、计量器具许可等12大类69项办事项目。在相关改革事项推进过程中,要及时对清单进行调整,即时扩充清单内容。
(二)搭建网络互联和银行网点“二平台”,形成良性互动、优势互补的审批受理格局
一是线上线下相结合,深入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企业可以通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进行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事项的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纸质材料预约现场提交或快递提交、快递领证,实现企业足不出户办理完成相关证照。针对企业在网上申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开通网上申报咨询专线,由专人负责解答。开发手机app(应用程序),建立更为方便的网络申报平台,使申报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而不受设备、网络、地域的限制,力争在2017年底前率先实现基于全省数据电子化基础上的“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身份认证、电子签章、电子归档”等全程电子化登记。
二是加强银行网点受理平台建设。持续深入开展与银行网点合作,不断增加参与银行网点数量,保障人员配备充足到位,持续提升业务能力,不断扩充办理类型,做到让办事人员只去一趟银行提交一次材料,银行即可代为完成相关的申报工作,企业、群众只需在家或办公地点等待快递或银行工作人员将有关证照送达即可。要及时总结银行网点代办过程中的困难和经验,积极推进更多金融机构参与市场主体登记代理服务,延伸登记窗口服务覆盖面。目前,余杭区已有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余杭农村合作银行等6家银行的各大营业网点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受理工作。
(三)加快推行申报“三制度”,在体制机制上最大限度简化审批流程
一是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制度。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办结,当场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今年下半年起,全面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制度,进一步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企业通过名称自助申报系统自助查重、申报企业名称,并填写承诺书。名称自助申报通过以后,可以按信息提示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实现企业名称核准“零上门”。拟冠省名企业在提交材料并报送省局核准通过后快递送达,实现冠省名“最多跑一次”。
二是试行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在特色小镇、孵化基地、小微企业园、创业园区等地试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在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并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后,可免予提交租赁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持续推进“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登记”改革,进一步释放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门槛。
三是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口头申报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口头申报、现场录入、当场签字、当场核准”的简易程序。继续推动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加强与税务等部门的协作,建立更为灵活的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进入退出机制。
(四)创新思路、整体推进,充分落实“四举措”,开创审批工作新局面
一是加大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力度。持续做好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进一步放宽对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扩大简易注销适用的企业类型,取消简易注销适用的企业设立年限限制。根据《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暂行规定》及省市局相关说明,研究制定我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细则,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流程,简化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时予以清理。
二是一次性办结与容缺受理相结合,畅通快递补件领证渠道。在清单中的项目只要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实行一次性办结,当场领取有关证照。材料不全的,实行容缺受理,由办事人员填写执照快递领取申请书并通过快递的方式补全材料,在材料齐全后,将有关证照快递给办事人员。与邮政速递做好衔接工作,在窗口设点并由专人负责,实现证照审批“随毕随寄”。开设小微企业服务专窗,落实简易事项 “审核合一”制度,缩短当场办结等待时间。
三是提升外资企业准入便利化,试点外资企业“一窗一表”登记备案模式。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程序,推进落实外资备案制改革,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备案,平均办理时限从20多个工作日缩减到3个工作日以内。与商务部门积极沟通衔接,试行外商投资企业“一窗一表”登记备案模式,实现工商部门登记与商务部门备案一个窗口办理、一份表格申请、一套材料申报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减少90%以上。
四是落实宽松政策,支持区内重大项目落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省工商局《若干举措》的规定,按照易操作、可管理的要求,落实省局出台的一系列宽松政策,清理和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推行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积极助力区内重大规划项目建设,对于重大项目,由专人负责接待企业,在企业提交材料齐全情况下,当场受理、当场核准、当场发照。
三、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理清思路。树立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加快推动改革落地,努力让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明显提升、政府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发展服务环境进一步改善。准确把握“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内涵与外延,全面细致地梳理所有审批事项,细化和告知群众和企业“最多跑一次”的相关事项。在于法有据、于事简便的原则下,简而又简、快而又快、便而又便。
二是提升能力,做好服务。畅通咨询受理与答复的渠道,朝着咨询电话一打就通、咨询事项一口说清、网上咨询即时答复的方向与目标努力。加大“就近办”、“简约办”的推行力度。继续发扬“店小二”热情服务、贴心服务、精细服务的精神,加快强化信息化技术支撑,依托“互联网+政务”,让数据多跑路来换取群众和企业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三是建立完善办事评论监督体系和经验总结机制。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多方位的监督评价体系,督察认识是否到位、责任是否落实、行动是否跟进、成效是否收到。及时总结自身和吸取其他地方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同时,加强与上级部门、园区管理机构、有关职能部门等单位的对接联系,主动做好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变化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势的分析研判和信息发布。
附件: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审批服务项目“最多跑一次”清单
附件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审批服务项目“最多跑一次”清单
序号 | 事项 | 清单 | 实现条件 | 牵头科室 | 协助科室 | 争取实现期限 |
1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1.企业名称核准(设立) | (1)冠取“杭州”的企业名称,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性办结,当场领取名称通知书; (2)冠取“浙江”的企业名称,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由当地登记机关通过名称申报系统报送省局核准,核准通过后,由当地登记机关提供快递送达服务,实现冠省名“最多跑一次”。 (3)全面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制度,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企业登录名称自助查重申报系统”,利用开放的企业名称库查重以后,直接进入名称自助申报系统申报企业名称,并填写承诺书。名称自助申报通过以后,可以按信息提示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实现企业名称核准“零上门”。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2.企业名称核准(变更)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
3.企业名称核准(延期)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
4.企业名称核准(调整)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
2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 5.公司设立登记 | (1)加快推行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系统建设,实行企业登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审核通过以后,申办人只需到登记窗口一次性提交登记材料即可领取营业执照,实现企业登记“最多跑一次”。 (2)进一步为企业登记申办人提供“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身份认证、电子签章、电子归档”等全程电子化登记和营业执照快递送达服务,实现企业登记“零上门”。 (3)为提高企业登记便利化,满足各类企业登记申办人的需要,提供手机APP申报登记、银行网点代办登记、同城通办等服务渠道,申办人可以根据实际选择适合自己的途径进行企业登记。 (4)提升外资企业准入便利化,试点外资企业“一窗一表”登记备案模式。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程序,推进落实外资备案制改革,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备案,平均办理时限从20多个工作日缩减到3个工作日以内。与商务部门积极沟通衔接,试行外商投资企业“一窗一表”登记备案模式,实现工商部门登记与商务部门备案一个窗口办理、一份表格申请、一套材料申报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减少90%以上。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6.公司变更登记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7.分公司设立登记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
8.分公司变更登记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3 |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 9.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10.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11.营业单位及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12.营业单位及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4 |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 13.合伙企业设立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
14.合伙企业变更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1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
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5 |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 17.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设立)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
18.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变更)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19.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设立)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
20.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变更)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2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2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2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2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6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 25.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2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27.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28.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7 |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 29.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
30.个人独资企业变更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3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
3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8 |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33.个体工商户设立 | (1)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现场申请办理,当场填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核准。 (2)加快推进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系统建设,实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审核通过以后,申办人只需到登记窗口一次性提交登记材料即可领取营业执照,实现个体工商户登记“最多跑一次”。 (3)进一步为申办人提供“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身份认证、电子签章、电子归档”等全程电子化登记和营业执照快递送达服务,实现个体工商户登记“零上门”。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34.个体工商户变更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
35.个体工商户注销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
9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36.公司注销登记 | (1)对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并在公告45日后,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领取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书。 (2)不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在登报公告45日后,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领取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书,实现企业注销最多跑一次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37.分公司注销登记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38.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39.营业单位及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40.合伙企业注销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4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4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销)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4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销)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
4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4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46.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47.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48.个人独资企业注销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
49.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
10 | 企业注销清算组备案 | 50.企业注销清算组备案 | 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办结,当场领取备案通知书。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已实行 |
11 | 股权质押登记 | 51.股权质押(设立) | 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办结,当场领取股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已实行 |
52.股权质押(变更)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已实行 | |||
53.股权质押(注销)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已实行 | |||
54.股权质押(撤销)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已实行 | |||
12 | 企业集团组建、变更、注销登记 | 55.企业集团组建登记 | (1)全面实行企业登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审核通过以后,申办人只需到登记窗口一次性提交登记材料即可领取集团登记证,实现企业登记“最多跑一次”。 (2)进一步为企业登记申办人提供“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身份认证、电子签章、电子归档”等全程电子化登记和集团登记证快递送达服务,实现企业登记“零上门”。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56.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57.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58.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59.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60.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明年及以后 | |||
13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登记 | 61.公司制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 (1)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办结,当场领取备案通知书。 (2)全面实行企业登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审核通过以后,申办人只需到登记窗口一次性提交登记材料即可领取备案通知书,实现企业登记“最多跑一次”。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已实行 |
62.公司制企业章程备案(不涉及登记事项)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已实行 | |||
63.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备案(不涉及登记事项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
64.公司制企业股东出资额备案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
65.增设、注销分公司备案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已实行 | |||
66.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备案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
67.企业集团章程备案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
68.个人独资企业备案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已实行 | |||
69.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
70.外国投资者(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备案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
14 | 证照增补换领 | 71.“五证合一”赋码换照 | 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办结,当场领取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已实行 |
72.增领营业执照副本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已实行 | |||
73.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 | 行政审批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已实行 | |||
15 | 企业档案查询服务 | 74.企业档案查询服务 | 现场提交材料,实行一次办结,提供电子化档案查询、打印服务 | 档案室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16 | 企业年报联络员确认 | 75.企业年报联络员确认 | 现场或以邮寄方式办理企业联络员确认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实行一次办结。表格填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邮寄方式补正材料。 | 个私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17 |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 | 76.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 | 通过数字证书或企业联络员端口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网上报送年度报告,实现年报“零上门”。 | 个私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18 | 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 | 77.个体工商户网上报送年度报告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报送提交年度报告,实现年报“零上门”。 | 个私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78.个体工商户现场报送年度报告 | 现场或以邮寄方式提交年度报告,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实行一次办结。表格填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邮寄方式补正材料。 | 个私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
19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书面年度报告 | 79.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书面年度报告 | 现场提交年报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实行一次办结,当场领取年报贴花。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邮寄方式补正材料。审核通过后发放年报贴花并回寄给企业。 | 个私科 |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17年底前 |
20 | 市场名称登记 | 80.市场名称开业登记 | 符合省、市法规及和文件政策,提供完整资料,登记部门正式受理后,一次办结 | 行政审批科 | 市场合同监管科 | 2017年底前 |
81.市场名称变更登记 | 行政审批科 | 市场合同监管科 | 2017年底前 | |||
82.市场名称注销登记 | 行政审批科 | 市场合同监管科 | 2017年底前 | |||
21 | 动产抵押登记 | 83.动产抵押登记 | 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形式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 行政审批科 | 市场合同监管科 | 已实行 |
84.动产抵押变更登记 | 行政审批科 | 市场合同监管科 | 已实行 | |||
85.动产抵押注销登记 | 行政审批科 | 市场合同监管科 | 已实行 | |||
22 | 广告发布登记 | 86.广告发布登记 | 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办结,当场发证。 | 商标广告监管科 | 各基层所 | 2017年底前 |
87.广告发布变更 | 商标广告监管科 | 各基层所 | 2017年底前 | |||
88.广告发布注销 | 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办结,当场注销。 | 商标广告监管科 | 各基层所 | 2017年底前 | ||
23 | 拍卖备案 | 89.拍卖前期备案 | 网上提交网上备案 | 行政审批科 | 市场合同监管科 | 已实行 |
90. 拍卖后期备案 | 行政审批科 | 市场合同监管科 | 已实行 | |||
24 | 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出具 | 91.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出具 | 企业提出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予以办理。 | 法规科 | 2017年底前 | |
25 | 药品(含疫苗、特殊药品)经营许可 | 92.《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变更(变更经营范围、地址除外) | 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办结,当场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 行政审批科 |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 明年及以后 |
93.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筹建 | 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办结,当场领取《同意筹建通知书》 | 行政审批科 |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 2017年底前 | ||
94.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验收 | 省局系统实现网上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可以实现最多跑一次 | 行政审批科 |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 明年及以后 | ||
95.《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换证 | 行政审批科 |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 明年及以后 | |||
96.《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需现场检查) | 行政审批科 |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 明年及以后 | |||
97.《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无需现场检查) | 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办结,当场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 行政审批科 |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 2017年底前 | ||
98.《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 | 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办结,当场领取注销通知书 | 行政审批科 |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 2017年底前 | ||
99.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单体药店)(检查) | 省局系统实现网上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可以实现最多跑一次 | 行政审批科 |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 明年及以后 | ||
100.《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零售)变更 | 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办结,当场领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行政审批科 |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 2017年底前 | ||
101.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经营许可 | 省局系统实现网上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可以实现最多跑一次 | 行政审批科 |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 明年及以后 | ||
102.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 | 行政审批科 |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 明年及以后 | |||
26 | 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标准品、对照品)购用许可 | 103.科研和教学单位毒性药品购用许可 | 省局系统实现网上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可以实现最多跑一次 | 行政审批科 |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 明年及以后 |
27 | 执业药师注册 | 104.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 现场提交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办结,当场领取《执业药师注册证》 | 行政审批科 |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 2017年底前 |
105.执业药师再次注册 | 行政审批科 |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 2017年底前 | |||
106.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 行政审批科 |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 2017年底前 | |||
107.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 行政审批科 |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 2017年底前 | |||
28 | 食品生产许可 | 108.《食品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外) | 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可以实现最多跑一次 | 行政审批科 | 食品生产监管科 | 明年及以后 |
109.《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 | 行政审批科 | 食品生产监管科 | 明年及以后 | |||
110.《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无需现场核查) | 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办结,当场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 | 行政审批科 | 食品生产监管科 | 2017年底前 | ||
11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需现场核查) | 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可以实现最多跑一次 | 行政审批科 | 食品生产监管科 | 明年及以后 | ||
112.《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 | 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办结,当场在系统中予以注销,并定期在外网公告 | 行政审批科 | 食品生产监管科 | 2017年底前 | ||
113.《食品生产许可证》补证(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 | 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办结,当场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 | 行政审批科 | 食品生产监管科 | 2017年底前 | ||
29 | 食品经营许可 | 114.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 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可以实现最多跑一次 | 行政审批科 | 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科 | 明年及以后 |
115.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 行政审批科 | 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科 | 明年及以后 | |||
30 | 食品经营许可 | 116.食品经营许可变更 | 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可以实现最多跑一次 | 行政审批科 | 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科 | 明年及以后 |
117.食品经营许可注销 | 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办结,当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 行政审批科 | 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科 | 明年及以后 | ||
31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邮寄证明核发 | 118.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办结,当场领取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 行政审批科 |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 2017年底前 |
11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办结,当场领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 行政审批科 |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 2017年底前 | ||
32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120.《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开办 | 省局系统实现网上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可以实现最多跑一次 | 行政审批科 | 医疗器械监管科 | 明年及以后 |
12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需现场检查) | 行政审批科 | 医疗器械监管科 | 明年及以后 | |||
12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无需现场检查) | 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办结,当场领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行政审批科 | 医疗器械监管科 | 2017年底前 | ||
12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 | 省局系统实现网上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可以实现最多跑一次 | 行政审批科 | 医疗器械监管科 | 明年及以后 | ||
12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 | 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办结,当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 行政审批科 | 医疗器械监管科 | 2017年底前 | ||
125.《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证 | 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办结,当场领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行政审批科 | 医疗器械监管科 | 2017年底前 | ||
33 | 备案、管理事项 | 126.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 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办结,当场领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 行政审批科 | 医疗器械监管科 | 2017年底前 |
127.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变更备案 | 行政审批科 | 医疗器械监管科 | 2017年底前 | |||
128.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补发 | 行政审批科 | 医疗器械监管科 | 2017年底前 | |||
129.第一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 | 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办结,当场领取《第一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 | 行政审批科 | 医疗器械监管科 | 2017年底前 | ||
130.医疗器械企业产品出口备案 | 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办结,当场领取《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 | 行政审批科 | 医疗器械监管科 | 2017年底前 | ||
131.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现场提交材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办结,当场领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 行政审批科 | 医疗器械监管科 | 2017年底前 | ||
13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变更备案 | 行政审批科 | 医疗器械监管科 | 2017年底前 | |||
133.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补发 | 行政审批科 | 医疗器械监管科 | 2017年底前 | |||
34 | 特种设备许可事项 | 134.特种设备报停、注销、报废 | 现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性办结,当场领取加盖相应设备使用状态许可章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或《特种设备停用承诺书》 | 行政审批科 |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科 | 明年及以后 |
13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现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一次性办结,当场领取相关《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行政审批科 |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科 | 明年及以后 | ||
35 | 特种设备管理事项 | 13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 | 现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受理,实行一次性办结 | 行政审批科 |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科 | 明年及以后 |
36 | 产(商)品管理事项 | 137.商品条码办理 | 现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受理,实行一次性办结 | 行政审批科 | 产(商)品监管科 | 已实行 |
37 | 计量器具许可事项 | 138.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网上提交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现场查验通过的,领取许可证 | 行政审批科 | 标准计量科 | 2017年底前 |
38 | 139.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 行政审批科 | 标准计量科 | 2017年底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