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2021-2023)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22〕10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农业经营主体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现代种业发展,推动全区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特制订《余杭区农业“三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余农发〔2022〕78号.wps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2年8月17日


余杭区农业“三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实施细则


为鼓励我区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以下简称“三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自主创新,提升效益,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2021-2023)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22〕10号)精神,经研究,特制订本细则。

一、申报条件

除需符合《关于印发〈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要求外,本项目申报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 申报主体:为余杭区域范围内具备承担农业“三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相适应的科研开发、资金保障和运行管理能力的农业经营主体。

2. 投资额:须在经批准的项目有效实施期限内完成新增总投入10万元(含)以上。

3. 技术依托:项目实施单位须有1名区级产业团队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指导专家,开展项目全程跟踪指导。

二、项目重点扶持内容

每年根据全省发布的农业(林业)主推技术、主推品种为依据,重点支持技术成熟度高、适合我区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试验示范推广,具体为:

1. 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支持粮油、蔬菜、茶叶、水果、畜禽、水产、竹业、花卉苗木等主导优势产业新品种自主选育,种子种苗规模化繁育以及优新品种引进和试验示范。

2. 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支持粮油、蔬菜、茶叶、水果等绿色优质高产栽培技术、水产高效生态养殖技术、畜禽清洁化养殖技术、耕地地力培育与提升技术、水肥一体化技术、竹林高效栽培技术、林药林菌仿野生栽培技术、农作物连作障碍防控技术、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农村清洁能源及“三沼”利用技术、农业信息技术及现代科技装备等试验研究、集成与示范推广。

3. 新模式试验示范。重点支持农牧结合种养循环、粮经轮作高效种植、水产立体高效混养、林下药食植物复合经营、林(园)禽立体种养等农业发展新模式。

4. 其他经区级认定需要扶持的内容。

三、项目管理

1. 项目申报。项目按照《关于印发〈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农发〔2019〕139号)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区农业主管部门在各镇街组织申报、遴选推荐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经集体研究、公示无异议后立项。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试验研究类项目可根据进展情况申请结转延期一年。

2. 合同管理。项目立项后,由区农业农村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书。项目实施单位须根据合同约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求组织实施,及时收集项目图片资料及所需的有效证明材料等;项目所在镇街要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工作,以确保实施质量;区级项目指导专家要做好对项目实施的全程技术指导。项目立项后,实施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确因客观因素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所在镇街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书面请示,审批同意后,实施单位方可调整相应建设内容。

3.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具有相应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依据,经镇街初验合格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和验收材料,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对各项目按照优秀、良好、合格进行相应评定并给予补助。

四、扶持政策

1. 扶持标准:对总投入10万元以上的农业“三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根据项目评定优秀、良好、合格分别按核定总投入的50%、40%、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实施项目所需购置的设施设备、信息技术、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以及新品种、农资、技术培训、成果汇编和必要的用工等,其中项目必要的用工劳务和技术服务支出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2. 资金拨付:项目资金以实施单位自筹和财政资金扶持的方式构成,补助资金原则上拨付到项目属地有关镇(街),由镇(街)转拨到项目建设单位,如有虚假错报,停止拨付、追回资金并追究主体责任。

3. 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审计制度,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专项审核、安全使用。

五、申报材料

1.《余杭区农业“三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1)及电子文档。

2. 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及近两年负债率证明材料。

3. 区级农技推广部门指导专家名单及职称证书。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8日起施行,由余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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