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将于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路行驶。为进一步推动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全省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置换工作的统一安排,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和引导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有序淘汰或置换为合规车辆,稳步推进我区淘汰置换工作,有效降低电动自行车交通、消防事故率和伤亡率,全面提升我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水平,特制定《杭州市余杭区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包括实施时间、实施对象、优惠举措、工作措施、工作要求、附件六部分内容。

实施时间确定为: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

实施对象为:在余杭区登记备案,且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未满七年的非标(老国标)电动自行车。

优惠举措为:“四个一点”,分别为企业让一点、回收抵一点、运营商惠一点、金融机构助一点。

工作措施主要为摸清底数、宣传发动、闭环回收、配套政策、分类施策、明确分工等六个方面。  

各部门分工:

区电动自行车专班负责定期通报晾晒淘汰进度,并报区委政法委纳入平安建设考核。组织开展在淘汰置换回收进程中的违法联合打击行为,指导和培训各销售单位熟练掌握“浙江e行在线”淘汰置换工作的实操。

区交警大队负责牵头全区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车辆的基础数据摸排、车辆注销审核。负责加强对路面执法检查,严查无牌套牌,对非标车辆加强劝导提前淘汰置换,2023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车上路行驶,一经查扣,依法进行处置。加强置换车辆合体登记保障工作,避免置换登记工作滞后。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大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维修单位的日常监管,对淘汰置换过程中销售不合格产品、不正当竞争、违法广告等行为进行查处。

区商务局负责会同区财政局研究修订《余杭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从事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回收的再生资源企业予以一定资金补助。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回收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电动自行车淘汰置换过程中废铅酸蓄电池暂存、回收的监管,对非法回收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镇街负责排摸存量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积极宣传发动,引导居民提前淘汰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区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负责动员全区销售单位严格执行相关要求,规范开展车、池回收处置工作,严禁各销售单位私自销售废旧车辆和废旧电池,组织全社会全行业积极参与提前淘汰置换活动,争取生产厂家补贴和经销商让利政策。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谢德庆(局长)

联系电话:0571-88729083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