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投资审计转型发展,区审计局制订了《余杭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区政府发布实施。为更好推动《办法》落实,现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第一部分 文件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201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出台相关意见,要求纠正地方性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2017年至2019年,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持续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进一步依法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进一步厘清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切实改变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做法,特别强调在新签项目施工合同中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2019年1月,浙江省审计厅印发浙江省公共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实施细则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对纳入国家审计监督的投资项目范围从原来的政府投资项目调整增加为公共投资项目。
在投融资体制创新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改革大背景及投资审计转型要求下,我区于2010年出台的《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余政发【2010】30号)及《杭州市余杭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余政发【2010】53号)两个办法已不适应投资项目监督新形势和要求,现制定我区新的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既是适应上位法变化的需要,也是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需要。按照“依法履职、严格规范、强化监督”的思路,区审计局在《办法》制订过程中,坚持做好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坚持权责相符,既确保投资审计监督权的充分发挥,又严格规范投资审计行为。
第二部分 主要内容
一、明确投资审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主导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投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一)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二)全部或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项目;(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四)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五)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二、明确投资审计对象:公共投资项目中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对相关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全过程咨询等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三、明确投资审计方式: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多种方式,依法履职,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使审计机关真正成为建设项目闭环管理之外的独立审计监督主体,促进提高公共投资绩效,服务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四、明确投资审计重点:(一)法定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六)土地利用和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七)工程造价情况;
(八)投资绩效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明确审计流程: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经批准;审计通知书;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审计现场实施;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整改。
此外,该办法规定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调整列入《办法》第十条,同时要求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项目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区审计局,增加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与区审计局在项目报建、招标投标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和处理处罚、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注册信息等信息(含电子数据)的共享。
第三部分 注意事项
该办法发布实施后,原《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余政发【2010】30号)及《杭州市余杭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余政发【2010】53号)两个办法已不适应投资项目监督新形势和要求,应进行废止。
第四部分 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杭州市余杭区审计局
解读人:金晓霞
联系电话:88728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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