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平台,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日


余杭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公共投资项目规范管理,服务我区公共投资项目高质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主导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投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

(二)全部或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项目;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

(四)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

(五)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 区审计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投资项目中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就审计事项向相关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全过程咨询等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区审计局应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及审计工作质量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参与公共投资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我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项目投资绩效等情况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对关系国计民生、财政资金投入较大或建设周期较长的公共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对其进行跟踪审计。

对区公共投资项目中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区审计局可依法进行核查。

第五条 区审计局在组织对我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以及区政府指定或涉及重大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六条 区审计局在开展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公共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全过程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我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相关专业服务。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被聘请的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区审计局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参加公共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全过程咨询(含项目建设管理、造价咨询等各项服务)、财务咨询、工程监理、工程审价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回避该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条 区审计局在对我区公共投资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将年度内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安排、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含电子数据),抄送区审计局。

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林水局等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区审计局提供有关项目报建、招标投标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和处理处罚、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注册信息等情况(含电子数据)。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区审计局提供有关招标投标等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区政府、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确定公共投资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经批准后,及时组织实施。

区审计局编制公共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时,可以征求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可以制定年度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目标等。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相关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向区审计局及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审核、财务决算、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与报告,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对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一)法定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六)土地利用和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七)工程造价情况;

(八)投资绩效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应加强对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对列入跟踪审计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建设所处阶段和具体进度,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的公共投资项目跟踪审计项目应定期将审计报告抄送区审计局备案;区审计局可抽选一定比例的项目,对跟踪审计中向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购买服务情况、跟踪审计方案、现场实施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区审计局应加强对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审计的抽查工作。对区财政局、镇街平台及国有公司委托的结算审核项目定期开展审计抽查监督。

第十八条 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的公共投资项目,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区审计局;未在此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在开展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时,坚持结果导向和绩效导向,对认定被审计单位多计工程价款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同时,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揭示和问责问效力度,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或核查社会审计机构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未恪守行业准则,出具工程造价、验资、会计、审计等报告存在不实或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相关人员违反职业行为,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区审计局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结束后,区审计局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根据需要抄送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应当及时检查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配合区审计局工作,据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区审计局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必要时,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被审计单位涉及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有关账册资料。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局应依法审计,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等行为,对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开,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公共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和镇街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和镇街平台相应的公共投资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余杭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余政发〔2010〕30号)、《杭州市余杭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余政发〔2010〕53号)同时废止。

余政办〔2022〕10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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