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提高余杭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坚持“因地制宜、政府引导、科技支撑、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综合布局,优化利用结构,完善工作机制,培育各类主体,推进“收集、储运、处理、利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政策依据

本《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为《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2021-2023)实施意见》(余政发〔2022〕10号)、《关于推进余杭区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余农发〔2022〕76号)等政策文件。

三、实施范围

余杭区所有镇街。

四、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由补助对象、补助范围与标准、申补程序、指导管理、资金拨付管理等五部分组成。

(一)补助对象。对本《实施细则》的补助对象进行说明,包括综合利用主体、收集储运主体两类。

1.综合利用主体。年收集农作物秸秆并在余杭区就地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1000吨以上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

2. 收集储运主体。在余杭区范围内开展农作物秸秆收集、储运等服务,年收集面积达1000亩及以上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

(二)补助范围与标准。对本《实施细则》的补助范围与标准进行说明。包括综合利用补助、项目建设补助、收集环节补助、秸秆利用农机补助四类。

1. 综合利用补助。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具备过磅称重、视频监控、数据联网等基础功能的农业经营主体,按核定秸秆收集处理量,给予肥料化、基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利用模式200元/吨的补助,单个主体每年补助上限100万元。

2. 项目建设补助。农业经营主体在余杭区开展项目新建、改建,当年度投资额30万元以上,且年处理能力达1000吨以上,按审计核定投资额,给予基础机械设备、农机等5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100万元。

3. 收集环节补助。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收集储运主体,鼓励通过机械化作业收集农作物秸秆,使用收集、打捆、堆垛、传送等机械设备进行农作物秸秆收集并安装北斗定位设施,根据核定面积,按50元每亩的标准予以补助。

4. 秸秆利用农机补助。项目建设中的农机若纳入补贴目录,原则上按现有余杭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设施装备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不重复支持。

(三)申补程序。对本《实施细则》的申报流程、申报材料、申报要求等主体申报程序、镇街审核程序、区级复核程序等进行说明。

(四)指导管理。对《实施细则》的日常指导、监督管理、项目验收等内容进行说明。

(五)资金拨付管理。对《实施细则》的补助资金拨付时间和方式、资金监管等内容进行说明。

五、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金琎

联系电话:0571-88728751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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