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科办〔2022〕10号)、《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2021-2023)实施意见》(余政发〔2022〕10号)、《关于推进余杭区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余农发〔2022〕76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余杭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推进“收集、储运、处理、利用”体系建设,特制订《余杭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30日


余杭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科办〔2022〕10号)、《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2021-2023)实施意见》(余政发〔2022〕10号)、《关于推进余杭区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余农发〔2022〕76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余杭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坚持“因地制宜、政府引导、科技支撑、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综合布局,优化利用结构,完善工作机制,培育各类主体,推进“收集、储运、处理、利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助对象

1. 综合利用主体。年收集农作物秸秆并在余杭区就地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1000吨以上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

2. 收集储运主体。在余杭区范围内开展农作物秸秆收集、储运等服务,年收集面积达1000亩及以上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

二、补助范围与标准

1. 综合利用补助。对年收集农作物秸秆就地进行综合利用1000吨以上,且具备过磅称重、视频监控、数据联网等基础功能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核定的秸秆收集处理量,给予肥料化、基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利用模式200元/吨的补助,单个主体每年补助上限100万元。

2. 项目建设补助。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在余杭区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新建、改建,对当年度投资额30万元以上,且年处理能力达1000吨以上的单位,按审计核定投资额给予相关基础机械设备、农机等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上限100万元。

3. 收集环节补助。鼓励通过机械化作业收集农作物秸秆,对使用收集、打捆、堆垛、传送等机械设备进行农作物秸秆收集并根据要求安装北斗定位设施设备(具备作业时间、位置定位、作业面积等记录功能)的农业经营主体,根据核定面积,按50元每亩的标准予以补助。

4. 秸秆利用农机补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内容中的农机若纳入补贴目录,原则上按现有余杭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设施装备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不重复支持。

三、申补程序

(一)主体申报

1. 申报流程:

(1)综合利用、收集储运主体。符合补助条件的主体,须及时向属地镇街、区农业农村局进行主体信息报备,并根据要求递交报备表。秸秆综合利用、秸秆田间收集等作业结束后,主体须于当年12月底前向属地镇街、区农业农村局开展补助申报。未报备和申报的主体,不予补助受理。

(2)项目建设主体。符合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新建或改建的主体,须于建设当年根据申报通知,自主向属地镇街、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建设申报,并根据要求递交申报材料。

2. 申报材料:

(1)综合利用补助申报。申请主体须提前填写递交《余杭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相关主体信息报备表》(附件1),及时报备。每年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余杭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环节补助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秸秆采购收集合同或协议、秸秆过磅数据凭证、产品销售明细、利用照片和监控视频等体现综合利用过程的资料。

(2)田间收集补助申报。申请主体须提前填写递交《余杭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相关主体信息报备表》(附件1),及时报备。每年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余杭区农作物秸秆田间收集环节补助申报表》(附件3),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机械化收集合同协议、收集名册、北斗定位设施设备记录信息、收集照片等体现田间机械化收集过程的资料。

(3)项目建设补助申报。申请主体每年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报《余杭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申报表》(附件4),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方案、项目设施用地、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同一主体原则上不得连续2年开展项目申报。

3.申报要求:

申报主体须符合我区相关发展规划和有关文件要求,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补助申报资格:

(1)建设内容不符合产业导向或项目资金资助范畴的,涉及土地及房屋建筑物使用不能提供有效合法证明的;

(2)申报单位不具备申报要求规定资格或条件的;

(3)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申报的;

(4)申报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存在虚假、欺瞒情况的;

(5)同一建设内容重复申报的;

(6)当年发生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

(7)近两年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记录的;

(8)具有其他不宜申报情形的。

(二)镇街审核

属地镇街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对申报主体开展建设期间或作业期间现场实地踏看,且需保留镇街踏看记录和有关照片。申报材料正确无异议的,由属地镇街将具有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的申报材料和公示证明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三)区级复核

由区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科牵头,会同局下属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成立复核小组,对镇街上报的申报材料、收集利用情况进行审核。

1.综合利用补助复核。复核小组及时在主体综合利用期间开展现场检查,并开展申报资料审核,同时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对主体申报的综合利用数量进行审计。

2.田间收集补助复核。结合北斗精细化管理平台,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对主体申报的收集数量进行审计,并对存在争议的主体和数量进行综合判定。

3.建设项目补助复核。复核小组对项目建设申报和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及时组织开展建设前、中、后实地踏看,了解项目可行性、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项目涉及的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设施设备需同时在区畜牧农机发展中心进行复核报备。

四、指导管理

1.日常指导。属地镇街负责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主体、收集储运主体和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落实人员对主体开展跟踪指导,确保进度和质量;区镇两级要加强协调沟通,合力做好政策解读、培训宣传、技术指导、考察学习等工作。

2.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相关业务科站,不定期开展检查;开展余杭区农作物秸秆智能管理应用建设,将开展综合利用、收集储运的主体纳入数字化应用,实现线上日常动态管理;委托第三方单位对主体进行随机抽查,确保收集储运和综合利用情况如实合理。

3.项目验收。秸秆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完成建设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工程审价和财务审计,完成后由属地镇街对项目进行初验并提出意见报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五、资金拨付管理

1.拨付时间和方式。补助资金拨付于申报次年开展。对审核通过的主体,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拟定补助资金明细并在区级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发文后,各申补主体通过杭州市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数字平台(亲清在线)自行办理补助资金兑付手续。

2.补助资金监管。区镇两级要做好对申报主体的资金监管,杜绝弄虚作假等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有虚报、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六、其他事项

1. 2021-2022年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相关主体,参照本细则执行;

2.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余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余农发〔2022〕143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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