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修订后于2016年开始实施,为规范我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增强行政执法裁量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执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2009〕24号)、《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环境问题特点等实际,对《环境违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细化量化和规范标准》(大气部分)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于2017年1月7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反馈给余杭区环保局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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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环保局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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