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公资〔2021〕14号
各有关单位:
《余杭区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第6次专题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余杭区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净化我区小额建设工程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小额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有效解决买标、卖标等违法违规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余杭区小额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范围内各类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本办法所称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对施工企业在余杭区范围内实施小额建设工程活动进行诚信评价。
第三条 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负责牵头全区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发布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结果。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区人力社保局等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抄送通报批评、限制或暂停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息,配合区公管办开展全区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对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进行诚信评价。
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如实对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实施诚信评价,不得弄虚作假、包庇或损害施工企业合法权益。
第五条 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依托余杭区政府门户网站每月公开发布。
第二章 评价组成内容
第六条 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内容包括合同履约评价、联合督查、项目班子考勤、项目延期、项目提前完工、项目提前完成审计及其他等七个方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第七条 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结果分信用加分和信用扣分,自生效之日起招投标联动有效期12个月。新登记企业首月诚信总分按上月系统内所有企业信用平均分起计,次月起以该企业实际诚信得分累计计算。
第三章 评价内容信息采集
第八条 诚信评价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采集、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抄送、企业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获取。项目提前完工、项目提前完成审计评价信息由施工企业负责提供佐证材料,并上传至小额工程全流程电子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小额电子监管系统”);合同履约评价信息由建设单位负责采集,经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后,提交所属单位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小额办”),由小额办及时录入小额电子监管系统;联合督查情况、项目班子考勤、项目延期及其他评价信息均由区公管办牵头负责采集。
第九条 评价实施单位对施工企业行为评价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十条 评价实施单位进行联合督查时,应当场如实填写评价表,并交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项目负责人当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评价实施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拒绝签字且不陈述意见和理由的,由评价人员将此情况记录在评价表内,并由建设或监理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诚信评价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第四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的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信息,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当月内录入小额电子监管系统。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区公管办将上月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信息发布至余杭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同月25日(节假日顺延),区公管办形成《余杭区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每月通报》,并公开发布至余杭区政府门户网站;次月1日起,正式运用诚信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诚信评价相关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诚信评价电子数据由区公管办保存,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评价实施单位应对外公布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异议受理科室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对联合督查诚信评价当场提出异议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意见送达异议人。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区公管办提出复核。
第十七条 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公示期内,施工企业对诚信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公管办提出异议,具体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并答复。异议人应书面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收件地址和具体事实理由。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十八条 公示期内施工企业对评价提出异议的,评价实施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单位作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送达异议人,并自送达次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生效的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施工企业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公管办批准后方可更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数据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数据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数据需更改的。
第二十条 经批准更改的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数据,由区公管办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评价运用
第二十一条 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结果适用于余杭区范围内小额工程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小额工程线下招投标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鼓励建设单位采用“诚信定标”的评标办法。通过小额电子监管系统进行交易的小额建设工程,若采用“诚信定标”评标办法,则入围的三家投标企业中,诚信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前两名或前三名诚信分并列的情况下以抽签方式决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诚信分以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之日当月采用的《余杭区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每月通报》为准。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按联合体中最低评价认定。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在小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评价等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各相关单位应予以通报,并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情况属实的,区公管办将暂停其市场行为。如多种情形同时出现的,叠加处罚;同一事项按照最高时限暂停其市场行为。
(一)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不实,弄虚作假被查实的,暂停其市场行为1~6个月。其中,对申报入库、加分资料弄虚作假的,暂停其市场行为6个月;对社保参保证明、项目班子考勤弄虚作假的,暂停其市场行为3个月。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查实情节严重的,或被人力社保部门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暂停其市场行为1至6个月。
(三)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造成1人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含)以上且占合同价10%(含)以上20%以下的质量事故,暂停其市场行为6个月;累计造成2人(含)以上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含)以上且占合同价20%(含)以上的质量事故,暂停其市场行为12个月。
(四)存在行贿、受贿、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暂停其市场行为6个月。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承包合同的,暂停其市场行为6个月。
(六)施工期间因发生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暂停其市场行为6个月。
(七)凡被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市场行为的,同步暂停小额建设工程市场行为。
(八)施工企业承接的小额建设项目被建设单位履约评价为D级1次(含)或C级2次(含)以上的,暂停其市场行为6个月。
第二十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和异议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评价实施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修改记载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评价实施单位未按规定保存记载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擅自篡改生效的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数据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以上行为涉嫌违纪的,报区纪委(监委)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加(扣)分细则
附件:
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加(扣)分细则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方式 | 评价主体 | 评价结果 | 诚信加扣分 | 备 注 |
一 | 项目提前完工情况 | 加分制 | 施工企业 | 中标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额建设工程,按合同工期提前完成项目建设,且工期少于40日(含)历天。 | 2 | 1.开工日期以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第46天计算。 |
中标价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额建设工程,按合同工期提前完成项目建设,且工期少于60日(含)历天。 | 2 | |||||
中标价在2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额建设工程,按合同工期提前完成项目建设,且工期少于90日(含)历天。 | 2 | |||||
二 | 项目提前完成审计情况 | 加分制 | 施工企业 | 中标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额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含)历天内完成结算审计的。 | 2 | 1.加分对象仅限于按期完工的项目。 3.竣工报告由施工企业上传至小额电子监管系统,竣工日期按上传日期前移3天计。 |
中标价在2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额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含)历天内完成结算审计的。 | 2 | |||||
三 | 合同履约评价 | 扣分制 | 建设单位 | 81分—90分 | -1 | 分“2+X”阶段进行,满分100分,至少评价2次,叠加扣分。 |
71分—80分 | -3 | |||||
70分(含)以下 | -5 | |||||
四 | 联合督查情况 | 扣分制 | 牵头单位:区公管办 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 中标公示之日起30日历天内未签订合同,经查施工企业负主要责任的。 | -1 | 未明确合同签订时间的,视同未在30日历天内签订合同处理。 |
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承诺不一致,或存在阴阳合同行为。 | -2 | |||||
存在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 -10 | |||||
合同签订前,未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名单和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 -1 | 退休人员无社保,则提供退休证和返聘证明(劳动合同) | ||||
更换项目管理班子成员。 | -1起 | 1.涉及项目负责人,扣2分;涉及安全员、施工员各扣1分。 | ||||
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资格,未及时更换的。 | -2 | |||||
不及时维护小额电子监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导致企业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 | -1 | |||||
中标公示之日起45日历天内未进场施工,经查实负主要责任的。 | -2 | |||||
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中止履行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或未按约定履行验收手续的,经认定负主要责任的。 | -5 | |||||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变更,未“按图施工”。 | -2 | |||||
项目开工前,未办理考勤录入手续直接进场施工的。 | -1 | |||||
项目复工前,未办理恢复考勤手续直接恢复施工的。 | -1 | |||||
委托非本企业员工参与项目管理的。 | -3起 | 仅限项目管理人员。查实1人扣3分,超过1人时,每增加1人加扣1分。 | ||||
五 | 项目班子考勤情况 | 扣分制 | 考勤设备(区公管办) | 考勤起止时间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到岗时间每阶段不得少于2日历天。 | -0.1起 | 按阶段考核,每缺勤一天扣0.1分。每月分四阶段,分别为1日~7日、8日~14日、15日~21日、22日~28日;开工所在时间段不计考勤,从下一阶段开始计分。 |
考勤起止时间范围内,施工员到岗每月不得少于24日历天。 | -0.1起 | 按月考核,每缺勤一天扣0.1分。开竣工当月考勤按实际天数折算。(即当月到岗天数不得少于0.8*应考勤天数,向上取整) | ||||
考勤起止时间范围内,安全员到岗每月不得少于24日历天。 | -0.1起 | |||||
加分制 | 考勤起止时间范围内,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均月度全勤。 | 0.2 | 月度全勤指:按考勤规则,一个自然月内,项目负责人到岗时间超过8日历天(含),施工员、安全员到岗时间超过24日历天(含)。 | |||
六 | 项目延期情况 | 扣分制 | 小额电子 监管系统(区公管办) | 竣工验收延期超过30日历天的。 | -0.5起 | 1.竣工验收延期30日历天内不扣分;超过30日历天的,扣0.5分,之后每延期30日历天加扣0.2分。 3.基准竣工日期以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时间+45天+合同工期+延期开工时长+暂停施工时长计。 4.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不扣分。(需建设单位出具证明)。 |
结算审计延期超过30日历天的。 | -0.5起 | 1.竣工验收合格后,210日历天内完成结算审计的不扣分;超过210日历天的,扣0.5分,之后每延期30日历天加扣0.2分。 2.竣工报告由施工企业上传至小额电子监管系统,竣工日期按上传日期前移3天计。 3.审计报告由施工企业上传至小额电子监管系统,结算审计完成日期按上传日期前移3天计。 | ||||
七 | 其他 | 扣分制 |
牵头单位:区公管办 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 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 -3~-5 | 申报入库、加分资料弄虚作假,经查实,每项扣5分;项目班子成员社保参保证明或考勤弄虚作假,经查实,每人扣3分;其他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扣3至5分。 |
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 | -3 | |||||
经查实,中标项目负责人存在在建工程的。 | -3 | |||||
经认定,以虚假信息恶意投诉、举报的。 | -2 | |||||
中标公示期间,拟中标单位受到有责投诉,导致废标的。 | -2 | |||||
不及时维护小额电子监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导致企业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 | -1 | |||||
中标公示之日起45日历天内未及时办理考勤手续的。 | -1 | |||||
更换项目管理班子成员。 | -1起 | 1. 涉及项目负责人,扣2分;涉及安全员、施工员各扣1分。 2. 未及时到区公管办理变更手续的加扣1分。 3. 未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擅自更换的,加倍扣分。 4. 因项目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不再具备执业资格产生的变更,不扣分。 5. 因身体原因(须提供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出具1个月以上的病假证明)导致项目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发生变更,不扣分;但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在小额电子监管系统中继续锁定3个月。 | ||||
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资格,未及时更换的。 | -2 | |||||
施工企业不配合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投诉处理的。 | -2 | |||||
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中止履行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或未按约定履行验收手续的,经认定负主要责任的。 | -5 | |||||
因施工企业原因,引起各类有责投诉的。 | -2起 | 施工期间发生质量投诉、曝光,经查为有责投诉的,扣3分。 | ||||
因施工企业原因,引起群体性事件的。 | -5起 | 情节特别严重的,扣10分。 | ||||
经查实,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被人力社保部门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 | -3起 | 情节特别严重的,扣5分。 | ||||
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造成人员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 | -10起 | 1.造成1人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含)以上且占合同价10%(含)以上20%以下的质量事故,扣10分。 | ||||
存在行贿、受贿、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 | -10 | |||||
凡被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市场行为的。 | -3起 | 被行业主管部门暂停1~3个月的,扣3分;4~6个月的,扣5分;7个月及以上的,扣10分。 | ||||
凡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2 | |||||
其他未列出的违法违规行为。 | -1起 | 视情节严重程度扣分。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