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提升我区家庭农场发展水平,通过不断健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机制,完善家庭农场发展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推动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和带动能力不断提升,培育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号)、《关于印发<杭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杭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杭农〔2019〕78号)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区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对象的经营规模、家庭收入、办公场所、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产业规划、土地流转、诚信记录等申报条件。

       (二)明确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涉及的基础建设标准、生产经营标准、效果评价标准三大类标准。

       (三)明确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的程序:自主申报-镇街初审-农业农村局受理-组成专家小组开展现场核查和材料审定-评定

       (四)明确区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监督与管理,具体包括主体自查和镇街复查;明确取消“余杭区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的情形。

       三、试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适度规模生产经营,以农业及其衍生产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实施时间

       自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五、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寿胜红

       联系电话:0571-89391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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