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区政府印发的《杭州市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一,明确了救助基金的定义。是为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以及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亡,造成受害人家庭困难确需适当予以一次性困难补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二,明确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各部门职责。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区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救助基金管理的日常协调、重要议题和事项的提请审议、报告等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其中区财政局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区公安分局为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主管部门。

第三,明确了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1.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的资金;2.省级财政拨付的财政补助;3.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4.救助基金孳息;5.依法向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6.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7.社会捐款;8.其他资金。

第四,明确了救助基金的使用及主要业务流程。符合使用救助基金的情形包括: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主要业务流程:1.抢救(丧葬)费用垫付:区交警大队告知——个人申请——区交警大队通知医疗机构(殡葬机构)和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机构(殡葬机构)向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医保局(民政局)审核出具意见——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提交区财政局审核后出具审核结果通知书——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追偿(各部门包括法院、银保监会余杭监管组等协助追偿)——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规定予以核销;2.一次性困难补助:区交警大队告知——个人申请——区交警大队出具意见——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提交区财政局审核——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补助。

第五,明确了救助基金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符合困难家庭的标准包括:1.受害人或其家庭属于特困、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2.审理或执行的法院提供家庭困难的相关材料的;3.公安部门提供因见义勇为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家庭困难的相关材料的;4.经区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商议决定的。困难标准认定主要流程:困难补助申请提交——交警大队出具意见——民政局确认——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区财政审核——困难补助款转入申请人账户。

第六,明确了资金垫付和困难补助申请审核的相关要求。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及困难补助申请进行审核时,有权向各相关职能单位单位和相关人员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七,明确了资金追偿的具体操作流程。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赔偿责任人进行追偿。区交警大队和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追偿。发生机动车肇事逃逸并由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区交警大队应及时通知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第八,明确了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具体管理职责及经费列支渠道。具体管理职责包括:1.依法筹集救助基金;2.受理、审核垫付及补助申请并依法垫付、补助;3.依法追偿垫付款;4.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费用支出由区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九,明确了各相关职能单位的违反相关规定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明确了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杭州市相关管理办法。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适用本办法。并对办法所称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概念进一步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一,明确了本办法试行时间。自2021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三、关键要素问答

1.救助基金的具体定义?

为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以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亡,造成受害人家庭困难确需适当予以一次性困难补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各部门的具体职责?

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区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救助基金管理的日常协调、重要议题和事项的提请审议、报告等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其中区财政局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区公安分局为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实施主管部门。

3.救助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有哪些?

包括:1.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的资金;2.省级财政拨付的财政补助;3.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4.救助基金孳息;5.依法向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6.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7.社会捐款;8.其他资金。

4.符合使用救助基金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一、丧葬费用和抢救费用的垫付:①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②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③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一次性困难补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亡,造成受害人家庭困难。

5.救助基金的主要业务流程包含?

一、抢救(丧葬)费用垫付:区交警大队告知——个人申请——区交警大队通知医疗机构(殡葬机构)和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机构(殡葬机构)向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医保局(民政局)审核出具意见——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提交区财政局审核后出具审核结果通知书——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追偿(各部门包括法院、银保监会余杭监管组等协助追偿)——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规定予以核销;

二、一次性困难补助:区交警大队告知——个人申请——区交警大队出具意见——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提交区财政局审核——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补助。

6.受害人家庭符合哪些条件,可以认定为家庭困难?

受害人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困难:

一是受害人或其家庭属于特困、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

二是审理或执行的法院提供家庭困难的相关材料的;

三是公安部门提供因见义勇为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家庭困难的相关材料的;

四是经区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商议决定的。

7.补助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补助标准根据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等级情况,按照事故发生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除以12)(以下简称“省月平工资”)确定。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解读人:姜根军(局长)

联系电话:0571-8872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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