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

杭州市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下称“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下称“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一件事”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以及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亡,造成受害人家庭困难确需适当予以一次性困难补助(下称“困难补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救助基金实行依法筹集、统一政策、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单独核算。

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公开公正、规范操作、便捷高效、安全运行的原则。

救助基金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救助基金信息数据交换通报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成立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区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救助基金管理的日常协调、重要议题和事项的提请审议、报告等工作。

杭州市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救助基金管理职责,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职责:

区财政局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救助基金相关政策,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救助基金的相关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为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实施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救助基金管理职责,协助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下称“赔偿义务人”)追偿。

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区交警大队)负责告知交通事故当事人救助基金垫付及困难补助的相关政策,指导受害人申请救助基金,通知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协助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救助基金相关工作,会同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因垫付抢救费用引发的争议。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相关诊疗规范及时抢救受害人,依法向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协助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市医疗保障局余杭分局负责指导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协助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做好抢救费用的审核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受害人的殡仪服务和协助做好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等相关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协调相关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救助基金管理运作中涉及的法律服务。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建立沟通顺畅、衔接严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切实推进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三、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的资金;

(二)省级财政拨付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七)社会捐款;

(八)其他资金。

区财政局收到省财政下达的预算补助指标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入区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救助基金可接受社会捐款,并适时设立区救助基金捐款渠道,制定救助基金接受社会捐助相关制度,社会捐款全额纳入区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其他确需救助基金救助的,由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规定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垫付费用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符合本办法规定需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应当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发起申请,区交警大队收到申请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垫付通知书,并提交至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以及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如遇受害人无近亲属等特殊情形,可由公安交管部门直接出具书面垫付通知书。

医疗机构应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向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相关抢救费用证明材料。涉及跨区转院需垫付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向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具体按《关于规范跨区域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流程的函》(浙基管函〔2021〕7号)执行。

市医疗保障局余杭分局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等,协助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抢救费用清单进行审核,并在申请材料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至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殡葬机构可向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并提供相关丧葬费用证明材料。

区民政局应当在丧葬费用的有关证明材料中对受害人产生的殡葬基本项目服务费用是否合理签署意见。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区公安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损害赔偿金由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存保管。

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垫付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区交警大队以及承担抢救工作的医疗机构或提供殡葬服务的殡葬机构。

经审核符合垫付规定的,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账户;不符合垫付规定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说明理由。

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余杭分局协调解决。

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殡葬机构就垫付丧葬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协调解决。

五、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亡,造成受害人家庭困难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之日起一年内由受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下称“申请人”)向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困难补助。

受害人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困难:

(一)受害人或其家庭属于特困、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

(二)审理或执行的法院提供家庭困难的相关材料的;

(三)公安部门提供因见义勇为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家庭困难的相关材料的;

(四)经区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商议决定的。

补助标准根据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等级情况,按照事故发生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除以12)(以下简称“省月平工资”)确定。

困难补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补助,如遇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且困难补助确需超过标准的,应当提交领导小组商议决定。

申请人申请困难补助金额小于其所符合情形标准的,按照其申请的金额予以补助。

申请人应当将困难补助申请提交至区交警大队,并由区交警大队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后提交至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属于特困、低保(低边)家庭作出确认。

如需法院出具意见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向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材料。

如需公安部门出具意见的,应当由区公安分局向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材料。

如需领导小组商议决定的,应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材料。

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相关材料之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区财政局审核,符合困难补助规定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困难补助款转入申请人账户。

不符合困难补助规定的,不予补助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及困难补助申请进行审核时,有权向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余杭分局、医疗机构、区民政局、区物价部门、殡葬机构、保险公司、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七、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赔偿责任人进行追偿。区交警大队和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追偿。发生机动车肇事逃逸并由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区交警大队应及时通知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赔偿义务人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案前偿还垫付费用,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已偿还垫付费用的,应当出具垫付费用偿还凭据。

事故结案时,区交警大队应查验交通事故责任人出示的垫付费用偿还凭证;对未偿还垫付费用的,应敦促其到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垫付费用偿还手续。赔偿义务人故意拖延或拒不偿还垫付费用的,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发出限期偿还通知书,到期仍未偿还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为提高追偿效率,区交警大队对由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通事故进行调解时,可视情通知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派员参加。

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垫付费用,由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省规定的核销办法予以核销。

八、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审核垫付及补助申请并依法垫付、补助;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区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救助基金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不得用作担保、抵押和对外投资。

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缴纳、划拨、捐赠等来源的救助资金,应及时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法保管救助基金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及时对已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年度结束一个月内对垫付费用和已追偿的垫付费用进行清理审核,立卷归档。

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每年2月1日前向区财政局和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等,并通过政府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如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接受区财政局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变更或终止时,应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九、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由区卫生健康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医疗机构医保经办部门未按规定审核垫付抢救费用的,由区卫生健康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区交警大队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由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公安分局对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及其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补助申请并进行垫付、补助的;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违反救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四)拒绝或妨碍区财政局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涉及救助基金管理相关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个人在申请救助基金过程中,如不如实申报个人信息及财产相关情况,将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

十、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杭州市相关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生命体征平稳但如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遗体丧葬所必需的运送、停放、冷藏、火化、寄存等基本项目服务费用。丧葬费用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适用本办法。

上级文件有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的,或本办法有上级文件设定的禁止性事项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未予明确的事项将另行出台操作规程予以明确。

十一、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余政办〔2021〕2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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