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积极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社区治理能力,规范落实社区配套用房建设和管理使用,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4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落实社区配套用房建设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解决社区配套用房问题。采取政府支持、部门配合、资源共享、社会资助的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加快社区硬件建设,规范落实社区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二、功能性质

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是为广大社区居民和业主提供服务和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用房。

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属镇街,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社区配套用房应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范围和要求配置,并由社区正常使用。社区配套用房一般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三、新建住宅项目社区配套用房要求

(一)基本标准

每个社区至少统筹安排一处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社区配套用房作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应具备办公、服务、活动场地,融入公共服务、便民服务、文体服务、居民自助互助服务、商业服务等多种功能。其中,用于服务、活动功能的用房面积应不少于80%。

所有新建住宅项目社区配套用房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每百户30平方米且每处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沿街集中配置在一楼和二楼;因社区配套用房规模较大,涉及多个楼层的,应相应配套无障碍设施。

(二)配套形式

1.实物配套。新建住宅项目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按标准实物配建。

2.货币化配置。新建住宅项目落地社区已落实社区服务中心,且社区配套用房满足规划和实际需要时,经镇街研究决定,可以通过货币化配置,落实社区配套用房要求。

3.集中购置。新建住宅项目落地社区未落实社区服务中心时,可以由镇街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在社区中心区域预留8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配套用房,除项目需按规定无偿提供的面积外,不足部分由镇街购置。

4.其他形式。新建住宅项目落地社区未落实社区服务中心时,也可通过国资划拨、选址新建等方式落实社区配套用房。对确需单独新建社区配套用房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三)配套流程

各镇街要充分结合社区现状,按照功能完善、便于管理和服务的要求,提前规划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配套用房布局,合理确定其位置、面积、功能及建设要求。新建住宅项目土地出让前,各镇街、平台应提前明确出让地块的归属社区,确定社区配套用房实物配建或货币化配置方式,避免社区配套用房零星布局。其中,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规范执行。主要流程(附件1)。如下:

1.选址论证阶段。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由镇街根据社区布局规划,就社区配套用房提出书面意见(如货币化配置也需明确),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由规资分局写入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2.方案审查阶段。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项目方案中合理设置社区配套用房位置、面积、内部布局等;由规资分局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及区重要建设项目审查小组会议,相关部门、镇街对方案进行审查。

3.规划审批阶段。项目在规划审批前,由镇街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提供社区配套用房或货币化配置的协议书,明确配置要求、限制条款及管辖社区;协议书及社区配套用房所在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报区城乡社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后,报规资分局办理规划许可。

4.规划核验阶段。由镇街监督检查社区配套用房是否按规范配置,经审核同意后报规资分局竣工规划核实;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约定完成配套建设义务,且核验通过的,报区住建局竣工备案和履约确认。

5.移交。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履约确认后3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

四、统筹完善社区配套用房管理

(一)统筹协调

各镇街应加强对现有社区配套用房的统筹协调,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社区配套用房利用率。

1.统筹置换。当现有社区配套用房存在以下情形时,镇街可通过换租等形式予以置换:(1)社区服务中心用房单处面积不足800平方米、社区配套用房分布零散;(2)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不规范;(3)社区配套用房使用利用率低;(4)其他不适宜作为社区配套用房的情形(附件2)。

2.闲置出租。社区已落实社区服务中心,且社区配套用房满足实际需求,按照项目适用、利用充分的原则,闲置用房经区城乡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同意后,可由镇街统一调剂,或根据《余杭区镇(街)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规范出租,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社区配套用房临时出租用于居住配套服务项目使用,并用途不改变的情形,无须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规范管理

各镇街要加强对社区配套用房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确保社区配套用房最大程度服务居民、满足群众需求。

1.加强产权管理。对符合办理所有权证条件的社区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合各镇街向规资分局(不动产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各镇街在取得产权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该配套用房确权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以备查询。对不符合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条件的社区配套用房,由镇街与产权单位签订无偿使用协议。

2.加强资金管理。各镇街应安排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资金。社区配套用房货币化配置资金、闲置用房出租收益等,由镇街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社区配套用房装修、社区服务性项目(如公益性项目等),其他按规定建设的各类示范性、规范化、标准化站(所、室、家)等以及社区日常管理经费。

3.加强监督管理。各镇街应落实资产界定登记、使用处置、管理制度等;运用资产管理系统及时做好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做到财务账、资产账、实物三对应。开展社区配套用房专项检查,督查社区配套用房达标、出租情况和审计社区配套用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组织领导

规范落实社区配套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区城乡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镇街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一)各镇街落实主体责任,合理规划布局社区配套用房,切实加大社区配套用房解决力度,按规范配置建设社区配套用房,加强监管,落实社区配套用房和资金规范使用。

(二)区发改局负责按基本建设程序对相关项目建设进行立项审批。

(三)区民政局负责研究社区配套用房标准要求,做好社区配套用房备案。

(四)区住建局负责社区配套用房竣工备案、履约确认等相关工作。

(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负责将社区配套用房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做好土地出让或划拨前,明确社区配套用房建设前置条件;负责社区配套用房方案审查、规划许可、规划核验、产权规范等相关工作。

(六)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指导各镇街加强社区配套用房资产、资金监管。

(七)区审计局负责加强社区配套用房和专项资金审计监管。

自2020年10月8日起,新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本通知执行,原《关于进一步落实社区用房的通知》(余政办〔2011〕204号)和《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社区用房的补充通知》(余政办〔2012〕32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社区配套用房建设流程图

2.社区配套用房负面清单

3.提供社区配套用房协议书样张

4.社区配套用房货币化配置协议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

余政办〔2020〕6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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