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科室、各市场监管所,各电梯维保单位:

为引导电梯维保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电梯维保质量管理,推进实施信用监管,特制定《杭州市余杭区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日


杭州市余杭区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推进实施信用监管,引导维保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企业质量信用质量等级划分通则》(GB/T23791-2009)、《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DB33/T 728-2016)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对维保单位质量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使用和公开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信用信息是指相关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定期检验等方面的信息以及从维保单位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质量承诺履行情况的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维保单位是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在余杭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维保业务1年及以上的企业。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归集、处理、使用和公开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设立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信用等级的评定、动态调整和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余杭区行政区域内电梯维保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按“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维保单位质量信用档案,档案记录分为资质记录、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警示信息。

资质记录包括:取得的行政许可和资质等级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每年按期进行维保备案情况等。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有较好的维保质量保证体系并运行有效、主动投保电梯维保责任险、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电梯综合保险等,配备智慧电梯系统,加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96333),提供电梯公共应急救援服务等。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未根据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电梯维保计划、发现隐患未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汇报、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维保质量现场检查不合格、维保单位违法违规综合量化扣分、检验一次合格率偏低、所维保电梯由于维保质量问题被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等。

警示信息包括:由于维保质量原因造成特种设备事故或造成人员死亡的、一年内发生救援不及时事件超过2次、一年内发生维保质量导致的困人事件超过2次、一年内对用户投诉的维保质量问题处置不及时不到位超过2次、一年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次数达到2次、因维保质量原因发生电梯故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许可证过期仍从事维保、超许可范围维保、出租或出卖许可证等,维保单位资源条件(含人员、工作场所、设备设施、技术资料和法规标准等)、质量保证体系和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能力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在质量信用信息获得后的2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将经过审核的信用信息归集到监管档案中。

第十条  信用信息发生变化,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变化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审核更新相关信息,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变更已录入信息的,区市场监管局应追加录入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并保留原有信息,以保持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与区住建、消防、应急等部门及电梯使用单位的质量信用联动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三章  信用分级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归集的信用信息,将维保单位的质量信用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  确定信用等级的基本原则为:

1、以资质记录、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警示信息为基础。

2、以有无受到行政处罚及维保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作为信用等级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质量信用A级单位应在一定时期内质量信用风险很小,具有维持高水平信用的主观意愿、维保质量和应急救援能力,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无受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

2、未发生特种设备事故。

第十六条  质量信用B级单位应在一定时期内质量信用风险较小,具有维持一定信用水平的主观意愿、维保质量和应急救援能力,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近一年内曾发生电梯无法正常运行、故障困人事件被投诉或媒体曝光过不超过1次,经查确属维保质量问题但已按期改正,同类不良现象不再重复出现;

2、未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

第十七条  质量信用C级单位应在一定时期内质量信用风险较大,维持其信用水平的主观意愿不强、维保质量不稳定、应急救援不到位,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近一年内曾发生电梯无法正常运行、故障困人事件被投诉或媒体曝光不超过2次,经查确属维保质量问题;

2、一年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不超过1次;

3、未因维保质量原因导致故障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4、未发生特种设备事故。

第十八条  质量信用D级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质量信用风险很大,维持其信用水平的主观意愿低、维保质量非常不稳定、应急救援不及时不到位。

当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可划分为质量信用D级单位:

1、近一年内曾发生电梯无法正常运行、故障困人事件被投诉或媒体曝光超过2次以上,经查确属维保质量问题;

2、一年内受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3、因维保质量原因导致故障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4、近一年内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与调整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评定原则上按每年的1月至12月为一个年度进行一次;信用等级有效期为1年,期间信用等级原则上保持不变。发生警示信息的,经档案记录确认并报局信用领导小组同意后,信用等级相应及时调整。

区市场监管局特监科负责收集余杭区行政辖区内维保质量信息的本年度现场检查、维保单位违法违规综合量化扣分、媒体曝光和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报区市场监管局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中心负责收集余杭区行政辖区内维保质量信息的举报投诉情况,报局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负责收集余杭区行政辖区内维保质量信息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报局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梯检验机构负责收集整理维保单位评定年度内一次检验合格率情况,报送局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信用等级依据《余杭区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评定,其中90分以上评为A级、75—89分评为B级、61—74分评为C级、60分以下评为D级。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区市场监管局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归档信息的收集、加载或更新;信用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其信用等级也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维保单位获得以下良好行为记录之一,且1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可提出申请,经局信用领导小组核准,调升1个信用等级。

1、主动投保电梯维保责任险、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或电梯综合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

2、主动对所维保电梯(2020年5月1日前安装)配备智慧电梯系统,配备率达50%以上,并确保运行有效。

3、对所维保电梯实施24小时应急救援网格化管理,加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96333)并承担网格救援任务的,站点加入达10个以上,出动率达100%。

4、综合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班组维保作业质量适时记录,定期组织监督抽查,有效实施维保质量内控管理的。

5、制定严于国家电梯维保安全技术规范的企业标准并有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维保单位出现以下警示信息之一的,应直接调降其信用等级:

1、因维保质量问题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直接降为D级。

2、因维保质量问题导致电梯故障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降为D级。

3、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电梯无法正常运行、故障困人事件被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救援不及时,经查确属维保质量问题,降低2个信用等级。

4、电梯故障被媒体曝光,经调查属维保质量问题且整改不及时的,降1个信用等级;态度恶劣、故意拖延或拒不改正的,直接降为D级。

5、维保单位因违法违规被立案处罚1次的,至少调降1个信用等级,一年内因违法违规被立案处罚2次及以上的,直接降为D级。

6、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短接门锁回路行为的,直接降为D级。

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电梯维保单位能及时整改的,不降级。

第二十三条  局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3月前将余杭区内维保单位现场检查、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查处及媒体曝光和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汇总,并提出信用调整建议报局信用领导小组,经局信用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信用调整。

第二十四条  维保单位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良好信用,杜绝不良行为;维保单位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等级评定结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直接将其信用等级降至C、D级。

第二十五条  维保单位应主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未主动报告经查实的,除依法处理外,直接将信用等级降至D级。

发生困人故障的,维保单位应于4小时内将应急救援处理情况上传至应急救援平台。

第五章 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第二十六条  根据奖励诚信、扶优限劣的原则,区市场监管局对维保单位施行分类监管。对质量信用A级、B级以激励与帮扶为主,对C级、D级建立警示与惩戒机制。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A级单位,可采取下列扶持鼓励措施:

1、网上公告其信用等级,鼓励社会资源向其倾斜,在公共服务、社会宣传、打假保名优等方面给予支持。

2、建议许可证发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简易评审程序进行许可证的换证评审。

3、在品牌建设、政府奖励等方面实施扶持及奖励措施。

4、酌情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对由于管理疏忽而偶发的一般性问题,以企业整改为主。

第二十八条  对信用B级单位,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与服务,督促其改进质量管理;涉及等级评定表扣分项目的,由维保单位自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C级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下列重点监管和限制措施:

1、作为重点对象,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2、区市场监管局特监科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3、责令其在两个月内完成等级评定表扣分项目的整改,整改合格后书面报告局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信用等级直接调降为D级。

4、整改期间,暂停办理新增公共领域电梯维保业务。

5、每半年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一份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信用报告。

第三十条  对于信用D级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下列重点监管和限制措施:

1、通过挂网留置、关联客户使用单位、录入市场监督信用管理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其不良信用等级。

2、作为重点对象,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3、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4、责令其在两个月内完成等级评定表扣分项目的整改,整改合格后书面报告局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上报许可证发证机关进行依法处置。

5、挂网留置期间,暂停办理新增电梯维保业务。

6、已有的维保业务实施留证管理,对机房、轿顶、底坑的保养工作拍照留证以备检查,存档的照片应至少保留1年。

7、每季度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一份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信用报告。

第六章 信用信息公布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褒奖诚信、惩戒失信,区市场监管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以下两类维保单位名单:

1、质量信用优良的A级维保单位;

2、质量信用风险很大的D级维保单位:对评定为D级信用的维保单位,经送达告知后,予以挂网留置不少于3个月时间;属分支机构的,发函通报其公司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对于存在的问题,D级维保单位如能有效整改,可在3个月期满后申请复评,解除挂网留置。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因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影响维保单位信用评定结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维保单位对区市场监管局归集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书面提出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局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受理并在15日内完成核实和重新定级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C、D级及投诉较多的维保单位为重点,每半年组织一次维保质量监督抽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维保单位应及时做好维保工作,上传半月保等维保信息,半月保等维保信息应在维保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更新。

第三十六条  维保单位应在维保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按规定格式在电梯轿厢内张贴日常维保记录,定期将所维保电梯的主要配件价格、大修记录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维保单位异地开展维保业务的,应按规定在杭州市行政辖区内办理分支机构合法手续。各维保单位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向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维保备案手续,持证作业人员不得跨区重复备案,如有调整,维保单位应在调整后及时重新报备。维保单位分支机构信用等级按照本办法同等评定,评定结果在本地区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年度余杭区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信用等级评定表



附件


                                年度余杭区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信用等级评定表


                      维保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序号

评定

项目

违法违规扣分标准

违法违规

情况记录

扣分


1

许可证管理

许可证已过有效期仍继续维保的,一次扣40分




2

超越《许可证》范围施工的,一次扣40分并提请发证机关对其进行撤销许可证的立案调查




3

未经使用单位同意,将承接的维保业务进行转包或分包的,一次扣20分




4

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许可证》的,一次扣40分并提请发证机关对其进行撤销许可证的立案调查




5

单位地址、名称发生变更未及时申请换发新证的,一次扣20分




6

没有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或办公场所面积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技术规范》(DB33/T728-2016)要求,扣10分




7

人员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当前有效的社保缴交凭证)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技术规范》(DB33/T728-2016)要求的,每缺1名扣15分




8

持证维保人员(需提供当前有效的社保缴交凭证)数量不满足《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技术规范》(DB33/T728-2016)中的相应要求的,每缺1名扣8分




9

持证维保人员(需提供当前有效的社保缴交凭证)数量不能满足人均不多于30台要求的,扣15分




10

未定期对维保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并建立和保存教育与培训记录档案的,扣5分




11

维保项目和周期

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电梯维保计划和方案,或受控的维保项目和要求不能满足《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中的相关要求的,扣10分




12

未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确认的,一次扣3分




13

未做到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维保的,扣15分(电梯改革试点除外)




14

电梯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项目达不到《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扣 15分




15

存在虚假维保行为,扣30分




16

维保质量现场检查

维保过程中,现场持有效证件人员少于1人的,维保项目需2人作业时,现场持有效证件人员少于2人的,扣10分




17

维保质量现场抽查一般项不合格1项扣3分,重要项不合格或无维保记录,扣15分(15分)




18

轿厢内未张贴维保记录公示,扣5分;维保记录公示内容(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等)不完整、不准确的,扣3分




19

电梯使用单位未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和《警示标志》时,维保单位未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改正的,扣3分




20

维保自行检查

在检验机构定期检验前未对所维保电梯进行年度自行检查并提供年度自行检查报告的,扣6分;年度自行检查记录存在差错的,扣3分;年度自检报告弄虚作假的,扣12分(检验检测试点除外)




21

未建立并实施电梯维保质量内部检查制度的,扣8分;内部检查记录不全的,扣4分




22

在非注册地设立分支机构或维修服务点,其分支机构或维修服务点持相应资质的日常维护保养人员数量不能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的,没有或承租少于1年的固定办公场所,没有有效应急救援能力或没有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的,未按规定向区市场监管局备案的,未对分支机构和维保施工点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每半年至少一次的检查考评的,上述情况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10分)




23

设备和仪器

设备工具和检验测试仪器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技术规范》(DB33/T728-2016)要求的,扣15分;未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的,扣5分




24

定期

检验

所维保电梯因维保原因造成定期检验一次合格率低于95%的,扣3分;低于90%的,扣5分;低于85%的,扣8分;低于80%的,扣10分;低于75%的,扣20分




25

电梯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未及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时,维保单位未督促使用单位的,扣4分




26

事故、故障和应急救援

未对所维保电梯的故障和救援情况及时进行记录的,扣5分,电梯应急救援情况未及时上传应急救援平台,一次扣5分




27

接到电梯困人故障通知后维修人员未能及时(城区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区域不超过1小时)抵达实施故障排除和现场救援的,扣12分




28

电梯故障完全修复前,未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配合使用单位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的,一次扣10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未采取停梯等有效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使用单位的,一次扣6分




29

因维保质量或管理原因,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直接降为D级




30

未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或未每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的,一次记6分




31

违法违规查处和社会监督

对监察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逾期未改正的,扣10分




32

评定周期内被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根据所述问题,按照上述相应记分标准进行扣分




33

评定周期内电梯维保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处罚的,一次扣15分,被处罚二次直接降为D级




34

因维保原因发生电梯故障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在日常检查中被发现存在短接门锁安全回路行为的,直接降为D级




35

出现电梯无法正常运行、故障困人事件被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经查确属维保质量问题,扣15分




36

出现恶意竞争、公示维保记录不真实被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经查确属维保单位责任,1次扣6分




累加扣分值


检查人员

(签字)



维保单位

意见


维保单位负责人(签字):                         维保单位(盖章)


备注:

1、根据累加扣分值划分类别,满分100分:A级(90分以上)、B级(75—89分)、C级(61—74分)、D级(60分以下)。

2、维保单位持证分支机构和维保点单独进行记分,但维保点不单独分类,维保点的记分应计入所属维保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累加记分。

3、各项记分必须证据充分,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4、维保单位对记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表中意见栏注明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诉,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受理并在15日内完成核实和重新定级工作。

5、本表同时作为C级、D级维保单位申请等级调升的复评表

6、本评定表一式两份,市场监管局和维保单位各一份。


余市监〔2020〕9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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