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指出: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不断提升流转管理和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土地经营权权能实现,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台本实施细则。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浙农经发〔2015〕6号)
二、主要内容
分总则-登记发证-权证管理-附则四章,共二十条。
(一)总则:明确本细则适用范围、区级有关部门职责和各镇街职责。
(二)登记发证:明确登记发证流程、所需材料及不予登记、变更登记情形。
(三)权证管理:明确换发、补发、收回权证相关内容。
(四)附则:明确印制权证、实行期等内容。
三、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原则,通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统一流转获得的农村家庭承包耕地土地经营权,且规模流转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流转剩余期限在5年以上。
四、实施时间
自2020年9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五、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汪晓萍
联系电话:0571-86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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