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经发〔2020〕1号)规定,宅基地管理相关职能移交到农业农村部门,结合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内户口的迁入、分立户给予政策放宽,导致农村会大量的分户,如继续执行原农村建房政策,给农村建房审批工作带来很大问题。根据区政府主要领导指示,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9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主要内容

包括总则、审批要求和程序、规划选址和建造标准、勘察设计和建设施工、用地和规划核实、产权登记、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九方面。

(一)总则

明确宅基地性质和所有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原则、区级相关部门和镇街的职能等事项。

(二)审批要求和程序

明确建房农户概念及资格、申请建房条件、建房人口计算、建房不予批准情况、建房审批流程及申请资料等事项。

(三)规划选址和建造标准

明确建房选址审批原则、宅基地面积标准及总建筑面积限额、建房高度及地下室建造标准等事项。

(四)勘察设计和建设施工

明确异地新建房屋须开展地基地质勘察验证、房屋建设时须按建设图施工、建房审批情况须按规定公示等事项。

(五)用地和规划核实、产权登记

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竣工核实及验收、建房档案管理等事项。

(六)技术服务和建房管理

明确区住建局负责做好农房建设的技术服务、组织有关人员技术培训等工作,镇街负责做好计数单位服务招标、落实“五道场”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台账等工作。

(七)责任追究

明确镇街宅基地违法情况查处职能,农户违法责任追究等事项。

(八)附则

明确本办法自2020年8月23日起正式试行,试行期一年。;

三、适用对象

符合“一户一宅”基本原则,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清册为依据,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集体经济组织有效权证、实际居住情况、风俗习惯、历史传统、家庭成员关系、人员组成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农户

四、注意事项

建房申请人资格确定、建房人口计算须结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综合确定。

五、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顾双燕

联系方式: 0571-8614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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