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余杭区小额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0 16:14

余公资〔202014

 

各有关单位:

《余杭区小额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13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    

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2020610日        


余杭区小额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小额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成本,全力打造小额建设工程全流程监督管理体系,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各镇(街道)和村(社区)实施的小额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小额建设工程指项目概算建安费(或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各类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其中,村(社区)级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含)以上30万元含)以下、镇(街道)级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建设工程按小额工匠政策执行。

 

 第二章 监管部门和职责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项目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建设工程全过程日常监督管理,按规定对施工、监理等企业合同履约情况及时作出如实客观评价,保障项目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建设单位在项目监管过程中发现各类违规行为的,报送镇(街道)小额办,由小额办统一报送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

镇(街道)小额办负责小额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收集、汇总、报送小额建设工程项目履约评价结果和项目管理相关信息。

镇(街道)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对村(社区)相关行业项目进行监督、指导,对财政补助项目做好资金拨付监管并参与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区公管办负责牵头小额建设工程的日常指导、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工作,牵头建立施工、监理等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小额建设工程联合督查、考核等工作。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等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

区发改局负责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内的小额建设工程开展立项审批、投资控制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审核办法》规定对小额建设工程进行预算审核。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对镇(街道)开展村级项目资金拨付监管进行业务指导。

区审计局负责对小额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前期立项

第五条 镇(街道)级小额建设工程应纳入当年度区政府下达的镇(街道)投资项目安排计划或当年度镇(街道)自行编制的投资项目计划;村(社区)级小额建设工程须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纳入当年度镇(街道)自行编制的投资项目计划。其中新建、扩建等需要办理用地手续或后期需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小额建设工程,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其他小额建设工工按计划代替立项方式实施。

第四章 工程交易

第六条 小额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按《余杭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得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不得随意拆分标段、肢解发包。其中施工类项目应通过余杭区小额工程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交易。

第七条 采用打包立项的五水共治、美丽城镇综合整治等类似项目,概算建安费(或合同估算价)超过400万元的,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分期建设的,应合理划分各期建设内容,单期概算建安费(或合同估算价)未超过400万元的区级相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可通过小额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八条 项目概算建安费(或合同估算价)5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急抢险工程,经镇(街道)班子会议讨论研究后,可面向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直接发包项目概算建安费(或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含)以下的,经镇(街道)班子会议讨论研究并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面向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直接发包。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中标单位订立书面合同镇(街道)小额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双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约定签订合同,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单位须指定本单位人员办理合同签订事宜,凭授权委托书、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单位办理合同签订手续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

 

第六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条 人员管理

(一)施工合同签订前,中标单位需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名单和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载明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须向建设单位提供更换后的人员在本工程开标之日前开始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和相应证书证件,经建设单位审核书面盖章同意方可更换建造师(园林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应委派本单位持证监理人员参与现场监理工作。

(三)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应落实管理人员考勤制度。建设单位负责对监理单位人员到岗进行考勤,其中监理员到岗率须达到80%以上;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增配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且到岗时间每周不得少于1天。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到岗进行考勤,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园林工程师)到岗时间每周不得少于2天,施工员、安全员到岗率须达到80%以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人员力量不足可能影响施工进度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并开具督查单。

 第十一条 施工进度管理

(一)中标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进场施工,否则建设单位有权取消其承包资格、解除合同,并通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二)进场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报送项目施工计划进度表和施工人员力量安排表。

    (三)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配足施工人员力量,根据预定工期合理安排施工,至少每半月向建设单位报送施工进度情况,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第十二条 施工质量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按图施工”原则,不得随意变更。

(二)小额建设工程原则上需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鼓励村(社区)聘请本村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或通过成立监督小组对本村(社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小组由2—3名村民(股东)代表、组长代表、村监会代表等组成。

(三)进场施工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要求进行共同确认。

(四)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主要监督管理责任,主要材料、隐蔽工程验收必须及时如实记录,严禁事后增补或造假。

    (五)各镇(街道)、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参与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安全管理

(一)中标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教育,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工程开工前,中标单位须向建设单位提供所有参与施工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工伤保险证明

(三)中标单位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管理

    小额建设工程招标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工程咨询机构等相关单位或专家认真审查施工图,完善施工图设计,降低实施期间工程变更的概率。确需工程变更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一)工程变更范围。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材料与设备更换、工程量和费用增减、工程建设标准的改变及其他涉及造价的变更、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涉及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二)工程变更金额。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结算方式按实结算的项目,单项工程量增减在15%(含)以内的,按实结算;超过15%的,超过15%部分作为工程变更处理。累计变更增加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20%(含)。

(三)工程变更程序。“先审批,后实施”、变更方案分级审批的原则实施工程变更。单次变更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不含)的项目(包括村、社区实施的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报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单次变更金额超过10万元(含)的,须报镇(街道)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其中,村(社区)全额出资的项目工程变更,由村(社区)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单次变更金额超过10万元(含)的,须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方可实施。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小额建设工程如涉及较大变更的,按照《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四)工程变更责任。

建设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变更台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报镇(街道)小额办。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工程变更按本办法执行。凡未按本办法完成变更审批的,均为无效变更,变更增加的费用不得计取。

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单位工作失误造成项目投资变化的情形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取费用的基数。对有严重过失的责任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工程款支付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前,施工单位须向建设单位提交中标合同金额2%的履约保证金。原则上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六条 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按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实际进度进行支付,工程款累计拨付给施工单位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5%(有核减工程量的除外)。村(社区)级工程款原则上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支付给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特殊情况需经镇(街道)三资办审核同意。村(社区)级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实行第三方监管。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联系单涉及的款项均须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方可支付。

第十八条 工程款支付时,工程量需经监理单位(未聘请监理单位的,由聘请的专业人士或监督小组成员)签字确认。涉及镇(街道)以上财政资金补助的村(社区)级工程,除执行正常的资金拨付审批流程外,还须经镇(街道)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确认并签字后方可支付。

第十九条 工程质保期满后,建设单位需组织工程质量复验,并填写工程接收单,复验合格后方可无息退还质保金;复验不合格的,在施工单位限期不整改的前提下,可动用质保金进行维修。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八章 竣工验收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成员由建设单位、设计(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士或项目监管小组成员)等代表共同参加。其中,村(社区)级项目须请镇(街道)相关职能科室、三资办、村民(股东)代表共同参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竣工验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分施工现场验收和竣工资料验收。建设单位需提前准备好竣工验收资料,包括:(1)立项文件或会议纪要2)招投标资料(含工程预算清单、中标通知书等);(3)施工合同;(4)施工图;(5)竣工图(简易工程可以使用简易图纸);(6)开工报告;(7)竣工报告;(8)变更联系单;(9)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单)(10)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或影像资料;(11)工程结算书;(12)停工令、复工令等工期延期资料;(13)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后,验收小组负责出具验收意见。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施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待完成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完成项目送审,六个月内完成结算审计。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须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复核后,才能按程序送审。

 

第九章  履约评价

第二十 建设单位应根据《小额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另行修订),对小额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等合同主体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项目评价率须达到100%

第二十六条 小额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履约评价分“2+X”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开工后一个月内,以现场管理人员到岗为重点进行履约评价;第二阶段为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评价内容包括工程进度控制情况、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内业资料情况以及其它合同履约情况;第X阶段为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评价,重点对施工单位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送审或结算审计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前款规定进行履约评价,评价结果书面报镇(街道)小额办,并由其上传至余杭区小额工程全流程电子招标系统。履约评价结果作为余杭区小额工程诚信评价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该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全过程档案资料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实行“一项目一档案”项目资料包括竣工验收资料(见第二十一条)、决算审计资料(工程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至少为15年,保管期限起始时间从立卷之日算起。其中,污水管道等重要隐蔽工程竣工图在工程改造前需长期保存。

 

第十一章  督查考核

二十九 镇(街道)应成立小额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监督办”)。监督办应落实具体人员对项目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每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不少于一次。

三十 区公管办牵头相关区级部门不定期开展小额建设工程联合督查,严查买标、卖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区公管办牵头区级相关部门对小额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镇(街道)年度综合考评。镇(街道)应对辖区内各村(社区)日常监管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村(社区)年度综合考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制建立情况、联合督查情况、履约评价情况、施工管理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合同履约、信息报送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小额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职、履职不到位的,报纪委(监委)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区级机关部门、管委会、国有公司项目概算建安费(或合同估算价)1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各类小额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遵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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