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杭州市余杭区行政复议申请登记制度》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复议申请登记工作,提高对复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
《杭州市余杭区行政复议申请登记制度》覆盖申请接受登记、立案审查等具体环节,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复议受理工作流程,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接收与登记:行政复议机构对收到的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及时登记,注明接收日期。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接收日期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在现场接收复议申请材料时,行政复议机构能当场处理的可以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或者申请人不同意按当场告知的要求处理的,应当先行接收申请材料后再依程序处理。
(二)立案审查
1.一般情形:(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3)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5)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委托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有该公民的书面委托并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同时提交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特殊情况下口头委托的,应提供该公民限制人身自由地及联系方式,经行政复议机构核实并记录在案;(6)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证明材料;(8)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为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的合法证明;(9)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10)其他能证明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材料。
2.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类:行政复议请求为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已经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提出过申请而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因被申请人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申请国家赔偿类: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已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以及是否已明确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
4.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类:申请人一并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已指出该依据中有异议的具体条款及理由。
(三)处理方式:经审查,发现收到的复议申请存在复议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属于信访事项或已经经过信访处理、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的,按规定分别作出补正、不予受理处理。
三、实施范围及对象
杭州市余杭区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6月25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构
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杭州市余杭区行政复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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