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处)室、各司法所: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杭州市余杭区行政复议申请登记制度》《杭州市余杭区行政复议档案管理规定》《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案件请示报告制度》《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应诉办案人员(办案辅助人员)内部日常绩效考核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6月25日起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

2020年5月25日


杭州市余杭区行政复议申请登记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复议申请登记工作,提高对复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对收到的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及时登记,注明接收日期。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接收日期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

第二条 在现场接收复议申请材料时,行政复议机构能当场处理的可以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或者申请人不同意按当场告知的要求处理的,应当先行接收申请材料后再依程序处理。

第三条 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了以下材料:

(一)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该组织设立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证明书);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或者未送达法律文书的,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材料);

(四)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委托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有该公民的书面委托并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同时提交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特殊情况下口头委托的,应提供该公民限制人身自由地及联系方式,经行政复议机构核实并记录在案;

(六)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证明材料;

(八)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为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九)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十)其他能证明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材料。

第四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1至2名)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及受托人的有效材料(委托公民代理,提交该公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经行政复议机构核实并记录在案。

第五条 行政复议请求为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已经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提出过申请而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因被申请人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第六条 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已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以及是否已明确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

第七条 申请人一并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已指出该依据中有异议的具体条款及理由。

第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当场告知其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信访事项或已经过信访途径处理等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告知申请人书面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复议代表人的复议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复议请求,进行调解、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在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对多个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而影响审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应按照“一案一申请”原则,通知申请人分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要求,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由申请人核对或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接待人员同时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接待日期。

第十三条 申请人通过网络、传真、电话等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核实确认,并告知其按照本章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未提交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送达地址不明确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告知申请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当场提交原件供核对的,经核对无误后,行政复议机构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无误章,由接待人员和申请人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第十七条 申请人要求对接收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出具接收回执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出具列明证据材料名称、件数、页数、接收日期等内容的接收回执,由接待人员和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回执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入卷。



杭州市余杭区行政复议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复议档案的科学管理,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余杭区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档案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从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查到结案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区行政复议机关及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复议机构,须按本规定做好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归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场所,开展档案工作。按照“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由案件主承办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档案,依照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遵循区分不同价值分类,便于安全保管、利用的原则,按结案年度实行每案立专卷,一案一号的方法进行整理归档。

第六条  各类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必须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需要手写的,书写文字应当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墨汁,字体要求整齐、清晰,不得使用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

第二章  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案件承办人员即开始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案件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案件文书材料不完整,应当及时补齐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剔除与本案无关的文书材料。

第八条  根据案件材料情况,立卷归档的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可以立正卷和副卷。正卷材料一般为可以对外公开的材料;副卷材料一般为不对外公开的内部材料。

第九条  由行政复议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材料,可与原行政复议案卷合并立卷归档。

第十条  归档的行政复议案件材料范围和排列顺序按附件《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排列顺序参考单》执行,参考单中没有列明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材料需要入卷的,按逻辑顺序适当确定编排位置。

第十一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材料不属于归档范围,由案件承办人员依照档案管理和保密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行销毁或保存:

(一)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工作材料;

(二)内容相同的重份文书材料;

(三)与行政复议案件无关的其他文书材料。

第十二条  案件的录音、录像材料应当按照《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DAT62-2017)、《录音录像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DAT63-2017)的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刻录光盘的,按照《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38-2008)要求制作,一并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证物材料能立卷的随卷归档;不便立卷的作为实物档案另行管理,同时应当拍摄照片并编制说明,注明证物材料种类、数量、主要内容、档号等归入同案案卷。

第三章  卷内文书材料编目和装订

第十四条  案卷封面按规定逐项填写,并注明行政复议机关名称。案由要用简明、准确的法律术语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注明全称。行政复议请求、结果、日期,应根据案件实际简洁、明了地填写。

第十五条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要用钢笔或毛笔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或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规范、工整、清楚,打印编排要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卷内目录应当按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卷内目录由顺序号、责任人、题名、页数、备注等项目组成。

第十七条  卷内文书材料按排列顺序,依次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号,用打码器打印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封面、卷内目录、封底不编页号。

第十八条  《备考表》印制在案卷封底上。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情况说明,应当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审核人的姓名及立卷时间填上以示负责。

第十九条  案卷装订前应当做好下列事项:

(一)破损或字迹模糊的文书材料应修补或复制,复制件应置于原件前面;

(二)大于A4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折叠,小于A4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托裱;

(三)案卷装订不得压住字迹或图画;

(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撕揭,邮戳不得覆盖。没有邮戳和日期的邮寄凭证应当下载打印邮递企业官方网站的寄送凭证归档;

(五)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附标准的汉语译文;

(六)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以防锈蚀。

第四章  保管期限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凡具有长远查考和利用价值的行政复议档案,应当列为永久保管。

凡在较长时期内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行政复议档案列为定期保管,保管期限根据重要程度分为30年或10年。

第二十一条  属于以下行政复议案件的档案应当列为永久保管:

(一)与自然资源使用权、所有权有关的;

(二)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

(三)涉及企业经营权、股权,以及企业的兼并、分立、改制、上市、各类民事主体的重大不动产投资的;

(四)重要组织的撤销、变更、设立、改组等事项和其他与财产权、身份权有关的;

(五)在本地区、本部门有重大影响的;

(六)重大涉外行政复议案件;

(七)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研究讨论价值的;

(八)案情或案由为新类型的,或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事实认定问题有重大争议的,以及对于案件的法律适用或解释、事实认定问题请示过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机关的;

(九)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行政复议档案。

第二十二条  属于以下行政复议案件的档案应当列为定期保管:

(一)影响时效性短、影响面小、利益冲突小的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保管期限为10年:

1.不服轻微行政处罚的;

2.不服轻微行政强制措施的;

3.未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行政不作为;

4.其他适用于短期保管的案件档案。

(二)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永久保管或前项规定的其他行政复议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第五章  移交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案件主承办人应当在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归集整理,次年6月底前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经统一装订后归档集中管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相关规定处理,不直接在案卷中归档。

第二十四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录像档案,应当注明当事人姓名、事由、档案编号、参见号、录(摄)制人、录(摄)制时间等,登记造册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案卷号从1开始,按复议案件案号结合结案时间的顺序编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归档顺序填写档案案卷号。案卷目录按保管期限分类填写,并分类编排。

保管期限代码分别用“Ⅰ、Ⅱ、Ⅲ”表示永久、30年、10年等三种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代码与案卷号的组合方式为:“保管期限代码-案卷号”。

第二十六条  移交档案应由移交人与接收人进行验收登记,认真核对档案材料后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六章  保管、利用、鉴定和进馆

第二十七条  档案库房应当专用,设施配备和管理应当符合档案行业相关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借阅档案应当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除复议机关办案人员因办案需要外借档案外,其他人员借阅应当在专门的阅卷室内进行,一般不得外借。

借阅的档案,严禁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和折皱等有损档案原貌的行为;未经同意不得抄录、复制、复印、拍摄等。

第二十九条  推行行政复议档案数字化管理。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积极推进行政复议档案数字化,提供利用,保护实物件。

第三十条  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行政复议档案应当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负责综合档案管理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对档案进行逐卷审查,提出销毁、继续保管或移交进馆的处理意见,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行政复议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制度。开展集中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的,由集中承办机构统一负责集中承办案件的档案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应诉案件档案材料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


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排列顺序参考单


1.行政复议终局性文书正本(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书、回复书、调解书等);

2.行政复议程序性审批表(受理、鉴定、转送、延期、中止、恢复等);

3.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目录、证据材料等);

4.行政复议答复材料[答复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据目录、证据依据材料等];

5.第三人提供的材料(陈述意见、身份证明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目录、证据材料等);

6.申请人的补充意见及补充材料;

7.被申请人的补充意见及补充材料;

8.第三人的补充意见及补充材料;

9.听证材料(听证笔录、听证签到表、旁听人员身份证明材料等)、复议调查核实材料(调查询问笔录、调取的证据材料等);

10.申请调解报告;

11.授权委托材料(按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委托顺序排列);

12.各类程序性文书正稿、原稿(受理、鉴定、转送、延期、中止、恢复等)

13.决定书审批表及原稿、撤回申请(和解协议、调解笔录等);

14.各类文书的送达凭证材料(包括退回凭证,一般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15.其他材料(补正通知书及审批表、原稿、送达凭证,查阅材料、介绍信等);

16.副卷: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正稿、审批表及原稿,审结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其他不宜归入正卷的内部材料等;

以上1-15项(无相应材料的则按顺序递进)装订成一卷,为正卷,封面打印“正卷”字样,归档后对外供查阅。若有副卷,则另装一卷,封面打印“副卷”字样,归档后不对外。

未列举在上述1-16项中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可以根据规定要求和实际情况收集归档。



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为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工作制度,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普通行政复议案件由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局领导召集行政复议相关科室讨论;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交集体讨论。

下列案件为重大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案情复杂,对主要事实认定、适用依据或者定性等方面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会影响党政中心工作的案件;

(四)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会对全区行政执法工作产生普遍性影响的案件;

(五)涉及责令行政赔偿金额超过30万元的案件;

(六)局领导认为应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二、案件承办人对于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在审结期限届满7日前(经延期的案件,应在审结期限届满20日前)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决定。

三、重大案件应当提交局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由科室负责人做好汇报,局领导逐个发表意见,局长综合各方意见后作出决定。

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列席会议。

四、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五、案件提交集体讨论前,案件承办人应当准备书面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应当包括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办理过程、分歧意见、处理建议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背景情况等内容,并附主要法律依据。经过专家咨询论证的案件,应附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六、案件集体讨论应当制作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当包括案由、讨论时间、主持人、参加人员以及每人发表的意见、讨论结论等内容。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集体讨论书面记录应当附卷存档备查,并列案卷的副卷。集体讨论书面记录不属于供案件当事人查阅的范围。

七、案件经集体讨论后认为应当补充调查、重新调查,或者需举行听证、进行专家论证的,案件在调查、听证、论证后,应当再次提交集体讨论。

八、案件承办人应当按照集体讨论意见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在法定时限内按程序报领导签发。

九、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讨论内容、案件情况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行政复议案件请示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复议服务民生服务大局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浙江省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局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按规定请示报告:

(一)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上级领导、区委区政府领导有批示或者要求报告的案件;

(三)可能或者已经产生一定社会舆情的案件;

(四)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向上级请示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案件。

二、请示报告一般采用书面方式。请示的内容包括基本案情、审理情况、请示内容、处理建议或打算等。报告的内容包括基本案情、审理情况、处理结果等。    

三、案件承办人发现案件存在需要请示报告情形的,应当及时按程序书面逐级请示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先通过电话、当面汇报的方式即时向科室领导、局领导请示报告,再视情逐级书面请示报告。

四、重大(应当按规定请示报告的)案件,经局领导同意,还应当向区委区政府、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请示报告。

五、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复议案件应当按照《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规定办理。

六、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权限逐级请示。

七、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做好请示报告工作,不得延误。

立案环节需请示报告的,应当在3日内逐级请示报告。

办案过程中或结案后需请示报告的,应当在发生需要请示报告情形之日起5日内逐级请示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当在3日内请示报告。

领导有批示或者要求报告的,应当在批示或者要求报告之日起5日内报告。

八、对于应当请示报告而未及时请示报告导致案件处置被动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直至纪律处分等处理。


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行政复议、应诉办案人员(办案辅助人员)内部日常绩效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应诉内部绩效管理,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激励导向作用,激发全体工作人员努力干事、开拓创新、拼搏奋进的热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内部日常绩效考核对象为杭州市余杭区行政复议局负责行政复议、应诉的所有工作人员(含事业单位人员、办案辅助人员)。

第三条  内部日常绩效考核遵循动态考核、公开公正、权责一致、注重实效、奖优罚劣、简便科学、长效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内部日常绩效考核工作由局长负总责,副局长配合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内部日常绩效考核按季度汇总考核结果,经局领导审定后,向全体人员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条  内部日常绩效考核采用加、扣分制,总分100分。

第七条  内部日常绩效考核内容包括作风考核、工作考核、领导认可度评价、创新创优等四个方面,并设定相应分值。

(一)作风考核(20分)。作风考核的重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 案件承办人员工作作风粗暴、态度蛮横、故意刁难等,当事人投诉查证属实的,一次扣5分;

2.接待值班无正当理由脱岗,当事人投诉查证属实的,一次扣5分;

3.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恢复中止案件或者调解案件拖而不决的,或者当事人投诉工作作风拖拉,一次扣5分;由此致使案件被法院、上级机关确认程序违法的,一次扣10分;

4.行政复议文书或行政答辩材料出现明显的工作差错的,主办人员一次扣5分,辅办人员扣3分;

5.行政复议决定未在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案件管理系统的,一次扣2分;

6行政复议、应诉案卷保管不当,造成案卷毁损或者遗失的,一次扣20分;

7. 应诉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或未按时出庭被法院指正的,一次扣10分;

8. 未及时报送周工作总结和下周工作计划的,一次扣1分;

9.工作时间内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扣5分;被抽检通报的,一次扣10分。

10.办公室卫生整洁工作不到位被抽检通报的,责任人员扣5分,不能明确责任的,室内每人扣3分;

11.垃圾工作分类工作落实不到位,被抽检通报的,责任人员扣5分,不能明确责任的,室内每人扣3分。

12、无故迟到、早退或上班期间无故脱岗或未按规定办理请销假的,一次扣3分;被抽检通报的,一次扣5分。

13、请休假未做好工作交接的,一次扣2分,造成不良后果的,一次扣10分。

(二)工作考核(50分)。工作考核的重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复议决定被有权机关以下列任一情形为由纠正的(确有正当事由除外),主办人员一次扣10分,辅办人员扣5分;经合议的案件,合议组组长扣2分:

(1)认定事实不清;

(2)适用依据错误;

(3)复议程序违法。

2.办案拖延导致工作被动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5分;

3.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或落实好岗位责任制内容的,一次扣5分;

4. 未完成月度信息撰写、报送任务的,一次扣5分;

5. 未落实保密制度,形成泄密隐患的,一次扣20分;

6.工作质量不高,被领导反复退回3次以上的,主办人员扣5分,辅办人员扣3分;

7、未按规定及时公开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技术处理不当、不到位的,主办人员扣5分,复核人员扣1分;

8、办理案件接待、协调等方面处置不当,引发重大影响的,一次扣5分;

9、因工作不力导致被上级法治政府考核扣分或被区领导点名批评或者发现扣分事项却不报告导致未能及时协调处理而最终不能避免扣分的,扣10分;被科室领导点名批评的,扣5分。

(三)领导认可度评价(30分)。主要是对个人履职情况的综合评价。由局领导对全体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的情况在30分以内进行综合打分,计入个人总得分。

(四)创新创优(加20分)。主要考核个人创新创优情况,该项最多加分20分。

1.个人获得区级先进的加5分,市级先进的加10分,省级先进的加15分,国家级先进的加20分。

2.各类工作报告获得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的,每人加5分;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每人加10分;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每人加15分;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人加20分;

3.调研、科研文章在公众刊物发表的,加5分;在知名法学刊物发表的,加10分;

4、工作积极主动,工作量大、质量高、成绩明显、表现突出的,加10分;

5、积极向局领导建言献策、推动工作有方的或者被领导点名表扬的,加5分;有重大贡献或被区领导点名表扬的,加10分;

6、有效化解重大行政争议或者案件协调率较高、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加5分;

7、当事人赠送锦旗肯定承办人办案工作的,加5分。

第八条  年度根据内部日常绩效考核得分排名确定先进,先进的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25%。

第九条  处室内部日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推荐单位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评优的依据之一。考核排名中有在倒数2名之列的,不推荐参加单位等各项评优。

余司〔2020〕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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