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校(单位)、幼儿园: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余杭区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

2020年 3月5日


余杭区中小学、幼儿园人员、车辆进出及师生住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余杭区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学校人员、车辆进出和师生在校住宿管理。


第二章  门卫值班室管理

第三条  学校加强门卫值班室管理,主要出入口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设置门卫值班室。

第四条  学校门卫值班室应按照《余杭区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员管理办法》要求配备校园专职保安员。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等基本防卫器械,防卫器械应摆放整齐、便于取放。

第五条  保安员应严格按照《余杭区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员管理办法》,加强学校进出人员、车辆安全管理,做好来访人员信息验证、核实、登记及放行等工作。


第三章  进出管理

第六条  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校外无关人员进入。

第七条  学生进出学校须遵守以下管理:

1.每天上课时段,禁止学生无故出校。如因事、因病等特殊情况外出,须凭班主任审批签字的出门证,学校门卫值班室值岗保安查验并经前来接送家长签字后方能出校。如因病请假还须校医填写该生离校时体温检查情况。门卫值班室值岗保安应收存班主任签字出门证及家长签字凭证;

2.双休日及节假日期间,无特殊原因禁止学生进入校园。

第八条  学校教职工进出校门时,应主动出示学校证件,便于门卫室管理。

第九条  学生家长进出学校须遵守以下管理:

1.上下学时段,需进入学校接送学生的家长,须提前向学校申请、备案,并领取接送证。学生家长须持有效接送证进入学校,接送学生时禁止在学校内逗留。如在校门口接送学生的家长,应立送立走、立接立走,配合学校工作人员管理;

2.非上下学时段,需进入学校的学生家长应提前与学校教师电话联系,被访教师应到学校门卫值班室接待。进校应主动出示本人身份证,经门卫值班室值岗保安查验、核实、信息登记后方可进入学校;离校时,应到学校门卫值班室登记离校时间。

第十条  因公来访人员进出学校须遵守以下管理:

1.因公(参加学校教育教学研讨活动、来校参观、设备安装维修等)来访人员,学校须提前通报门卫值班室;

2.因公来访人员进校前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经门卫值班室值岗保安查验、核实、信息登记后方可进入学校。出门时应到门卫值班室登记离校时间;

3.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的学校,须按照门岗五步法做好校园进出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人携带校产出校,应持有学校后勤部门出具的证明,经门卫值班室值岗保安查验、登记后方可出校。

第十二条  任何人需携带大件物品、行李箱等进入学校的须经学校门卫值班室值岗保安查验、核实、登记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十三条  特殊时期进出校园人员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进出学校车辆须遵守以下管理:

1.学校公车、上级有关单位机动车辆和本校教职工私人车辆经门卫值班室值岗保安对车辆及人员进行查验、核实、信息登记后进入学校,必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禁止鸣笛,按位停放;

2.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需出入学校执行任务的,门卫值班室值岗保安应及时放行并指明路径;

3.食堂、超市等运送货物的车辆凭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年审合格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到学校安保处办理进出校园通行证。每次进出学校须门卫值班室值岗保安对车辆及人员进行查验、核实、信息登记后方可进出。在学校规定时间段内进出学校,车辆入校后应遵照道路交通指示标志行驶,按位停放;

4.学校组织春秋游等集体活动使用的客运车辆或学校相关部门组织校外人员参加活动的车辆,经学校审核同意,须门卫值班室值岗保安对人员与车辆进行查验、核实、信息登记后方可进出学校。须事前将活动时间、地点和车辆情况提前通知学校安保处,并协助门卫值班室值岗保安做好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5.除上述机动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未经学校同意禁止进入;

6.学校须加强非机动车进出管理,制定具体实施要求,进出校园必须下车徒手推行。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公共场所,住校生及所在学校、宿舍管理人员,都有义务维护宿舍区的秩序,创造安全、舒适、文明、健康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的居住对象是在校学生,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一律禁止入住。学生住宿统一由学校负责分配和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占用学生宿舍或在学生宿舍区范围内从事其它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制定规范的住宿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寄宿学校住夜值班制,明确学校管理部门与负责人,强化管理、服务、检查、安全等相关要求,负责对学生宿舍实施教育、管理、服务一体化工作。

第十八条  教师(指在编和编外教师)住宿学校规定:

1.原则上不安排教师住宿学校;

2.新招聘教师本人住宿困难,学校有条件情况下视情允许其校内住宿,限期3年;

3.支教或组织安排调动的教师本人,学校有条件情况下视情允许其校内住宿;

4.除教师本人外,禁止其他人员住宿学校;

5.住宿学校教师,须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能住宿学校,学校建好“一人一档”,于每年9月初报区教育局安保科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建有单独教师公寓,由学校负责制定教师住宿分配与管理办法,非学校教师一律禁止住宿,学生一律禁止进入教师住所。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应针对人员、车辆进出和师生在校住宿管理可能引发的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及时完善各类应急措施。  


第六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落实学校人员、车辆进出及师生住宿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学校校(园)长作为学校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及师生住宿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余教〔2020〕2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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