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6日,我局印发了《余杭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依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政策解读如下:
01 制定目的
《办法》基于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目的制定。
02 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的依据包括《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
03 重点内容
(一)“监管账户的开设”。《办法》规定,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且必须在我区的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二)“监管资金的收存”。《办法》规定,在预售商品房时,应由购房人将预付的购房款直接存入资金账户,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资金账户,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
(三)“监管资金的使用”。《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130%的预售资金按监管协议方式监管;
(四)“资金账户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商品房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报区住建局备案。
04 适用范围
余杭区范围内申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适用该办法。
05 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0年3月25日起施行。
06 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朱永强
联系电话:8613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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