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余杭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余政办〔2007〕127号)已经施行十余年,随着城市的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城市交通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为了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我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停车场所收费定价形式

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交通场站停车场;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的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的以外,其他各类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停车场的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场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实行分级差别化收费

分级区域划分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分级区域内的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分级区域不同,收费标准不同;分级区域内的时段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

(三)收费管理方式

道路泊位实施收费前,需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依法设置,具体道路泊位收费范围,由属地镇街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收费标准等级按所在范围(位置)对应的分级区域确定,并在启用前,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对于个别停车矛盾特殊的政府定价停车场,经营者可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另行批复停车计费方式的申请,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四)信用建设

对停车费连续欠缴多次或累计欠费数额较大的车辆,经催缴后仍未限期全额补缴的,探索将车辆所有人(单位)“停车欠费”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三、实施时间

2021年1月1日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沈寅峰

联系方式:0571-86227011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