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杭州市余杭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积极发挥价格杠杆的导向和调节作用,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库)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收费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收费(以下简称停车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二、定价形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可以选择实施收费,如果实施收费,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下列停车场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二)交通场站停车场;
(三)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
(四)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的以外,其他各类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停车场的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场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三、分级差别化收费
遵循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类型、区域、停车时段、服务条件、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建立差别化收费办法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及道路路网分布状况、泊位供求等因素,建立停车收费分级区域动态调整机制,分级区域划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停车场收取停车费须具备的条件
(一)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符合本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的要求,与停车需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并满足不同时段停车的需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和撤除。
(二)停车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为特定对象或特定范围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其所有人应与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管理制度,并按管理制度落实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工作。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四)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所有人或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停车场启用前15天,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五、收费管理制度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如需要进行收费管理的,实行收费前,由停车场的产权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停车场收费标准等级按所在范围(位置)对应的分级区域确定,并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实施收费前15日向社会公布。
对于个别停车矛盾特殊的政府定价停车场,经营者可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另行批复停车计费方式的申请,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严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停车场经营服务者的职责
(一)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出入口等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明确停车场的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二)确保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卫生防疫、无障碍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指挥车辆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配合全区智慧停车管理平台智能化改造和数据信息接入;
(五)发现停放车辆有被盗抢、交通肇事逃逸嫌疑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泊位停满后,疏散欲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并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
(七)停车费结算采用在线电子统一支付、现金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发票,按要求开展“先离场后付费”等多种便捷停车体验;
(八)明确告知机动车停放者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
(九)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七、机动车停放者的职责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机动车;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八、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发改、城管、公安、消防、住建、规划、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工作。
九、信用建设
对停车费连续欠缴多次或累计欠费数额较大的车辆,经催缴后仍未限期全额补缴的,探索将车辆所有人(单位)“停车欠费”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上级部门对停车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转发<余杭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余政办〔2007〕127号)、《关于印发<余杭区临平城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辆泊位停放管理实施办法>》(余政办〔2008〕8号)、《关于同意调整临平城区公共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试运行期收费标准的批复》(余政办〔2008〕90号)同时废止。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