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关于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关于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成长,更好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托育服务是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及其家长提供儿童保育和科学育儿指导的服务;托育机构是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

一、总体思路

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协作、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努力建立一套组织健全、目标明确、政策完善、建设规范、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监管严密的托育服务体系,提升我区托育服务的规范化和品质化,提高育儿知识普及率、指导率和服务人群的满意率。

到2025年,建成较为完善的托育服务体系,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三、主要内容

(一)鼓励多元结合,构建多样化的托育服务模式

1.家庭养育式照护服务模式。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促进婴幼儿在体格生长、感觉运动、语言认知和社会情绪等方面全面健康成长。

2.社区供给式照护服务模式。结合新建居住区、老旧小区改造、未来社区建设,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

3.社会力量参与式照护服务模式。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兴办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打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通过提供场所、人才培养、金融支持和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

4.托幼一体式照护服务模式。发挥教育部门“托幼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和专业资源集聚优势,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积极推广托幼一体化建设,规划公立托育机构,适当增加托班供给。加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政策扶持,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

(二)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水平

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确定从业人员岗位性质,做好对保健员、保育员等从业人员的岗前职后培训工作,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三)严格规程制度,规范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1.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拟举办事业单位的,到相应的编制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共享给区卫生健康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备案。

2.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余杭区妇幼保健院、余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余杭区卫生监督所和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参照《浙江省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试行)》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3.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省市及周边区县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由区卫健局会同区财政等部门制订出台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扶持政策,引导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规范、有序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管理体制

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卫健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卫健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编办、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发改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妇联、税务、总工会等部门和群团组织分管负责人任成员的“余杭区托育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落实保障,定期商议解决本区托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由卫健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区政府和区托育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决策,制定工作实施计划和区域内托育服务管理办法,协调对区域内托育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全区托育服务工作开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

区卫健局牵头管理托育服务相关工作,负责牵头做好本区域托育机构(不包括幼儿园开设的托班)的行业管理、政策咨询和业务培训等。负责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对从事婴幼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和开展业务培训。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社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指导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域内营利性托育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加强托育机构食品安全行业指导,监管托育机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托育机构服务收费行为。

区教育局主要协助做好托育机构的标准设置和管理办法的研究,负责落实托幼一体化工作开展,协助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

区委编办负责调整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相应机构的职能、编制,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事项目录。

区财政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区人社局负责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发展和类型确定,指导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区住建局负责依法、依申请对托育机构的场所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竣工备案和抽查。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托育机构的治安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托育机构中的消防安全工作,协助牵头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区发改局负责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制定公办幼儿园托育收费标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负责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加强土地管理相关工作中对托育机构的扶持,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在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

区妇联负责将此项工作纳入妇女儿童工作规划,加大科学育儿服务的宣传指导,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区税务局负责托育机构相关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区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托育需求,负责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对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托育点进行监督和指导,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托育服务工作,推动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各镇街负责将公益性托育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本区域内托育服务资源(场地、人员、机构),负责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以及各镇、街道要密切配合,注重协同,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共同推进我区托育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坚持综合监管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区、镇街、职能部门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日常检查发现、归口受理和分派、违法查处等各环节分工牵头负责、共同履职的工作机制。

建立日常检查机制。建立举办者自查、属地镇街巡查、区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开展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检查发现工作。

建立归口受理和分派机制。由区卫健局归口受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或投诉举报的事件按部门职责由镇街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建立违法查处机制。托育机构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各镇街牵头,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建立托育机构诚信档案,依法公开托育机构的备案、登记等基本信息,监督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信息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建立托育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托育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推进托育服务管理高效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余政办〔2020〕7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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