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余杭区小额公共资源 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2 15:13

 

 

 

 

 

 

余政办〔2012〕281号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余杭区小额公共资源

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6日

余杭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杭州市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8〕33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公共资源是指各镇、街道(包括各组团、杭州余杭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各镇街)、村(社区)管理的一定额度内的国有(集体)有形或者无形资产。

第四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根据属地原则,按照“应进则进、统一管理、管办分离、依法监督”的要求,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修订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包括各类项目进场交易的限额范围),并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范围:

(一)各镇街工程建设项目:

1.凡国有、集体投资或国有、集体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项目概算建安费在5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交通、水利水电、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2.为完成以上规定的施工项目中所需的勘察、监理、咨询类项目。

(二)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区政府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限额在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三)产权、资源类项目:各镇街、村(社区)收益或支出所形成的有形、无形资产交易项目。

(四)村(社区)集体资金安排的,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大宗货物采购或购买服务等。

(五)其他应集中交易的小额公共资源项目。

   第八条  各镇街应切实承担辖区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职责,建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街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辖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配套制度,负责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小额交易中心)建设,督促本辖区内的公共资源按规定进入小额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对重要事项或特殊交易项目审核把关。

第九条  镇街领导小组下设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牵头起草本辖区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配套制度,负责招标文件审核、交易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投诉的处理,并负责督促镇(街道)各职能部门加强交易项目预算的编制及审核、交易前期项目审批文件和技术资料的准备等工作事项,负责将违法违纪线索提供给行业监管部门和监察部门。

第十条  各小额交易中心应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经费,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加强工作人员岗位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并负责交易资料的收集、信息发布、投标报名受理、现场管理、场所服务、档案管理等工作事项。小额交易中心可与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代办中心统一建设。

第十一条  各小额交易中心应建立项目业主联系制度,按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将项目实施及中标企业合同履约等情况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为提高效率及整合资源,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实行分级操作,按区域设置小额公共资源集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集中交易中心)。集中交易中心包括余杭组团、良渚组团、杭州余杭经济开发区、塘栖镇、南苑街道、余杭街道、良渚街道、瓶窑镇等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  集中交易中心属地范围。

余杭组团范围:余杭组团、闲林街道、仓前街道、中泰街道、五常街道;

良渚组团范围:良渚组团、仁和街道;

余杭经济开发区范围:余杭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崇贤街道;

塘栖镇范围:塘栖镇;

南苑街道范围:南苑街道、临平东湖街道、乔司街道、星桥街道;

余杭街道范围:余杭街道;

良渚街道范围:良渚街道;

瓶窑镇范围:瓶窑镇、径山镇、黄湖镇、鸬鸟镇、百丈镇。

第十四条  集中交易中心除负责本辖区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外,应切实承担属地范围内各镇(街道)5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工程建设项目的场内交易活动,具体包括:招标信息发布、办理专家抽取、开评标场地安排、中标信息发布等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挂牌竞价等方式进行。对应急或特殊项目需采用非常规办法进行交易的,须经各镇街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及项目评审等活动均应在小额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七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必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开交易的技术资料和项目相关批准、备案文件。

第十八条  业主单位应向各小额交易中心提出进场交易申请,填写《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表》,同时提供交易项目技术资料(包括项目批复或项目确认书、决策记录、施工图纸、审核后预算、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各小额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在前期及交易实施过程中,凡涉及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预选库内中介服务机构的,业主单位须在区级各有关部门建立的中介机构预选库中按规定选择中介机构。

第二十条  业主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产权、资源交易项目的不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开招标项目应当公开发布公告,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所有公开招标项目都必须同时在余杭区政府门户网站、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所在各镇街、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开发布交易信息。项目如有特殊需要的,还可在其他场所或媒体公开发布。

第二十二条  各集中交易中心应统一建立健全本属地范围内的评标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制度,相关镇、街道小额交易中心应积极配合集中交易中心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小额交易中心组织项目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组建,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原则上招标人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评标委员会组长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根据相关行业法规要求、招标文件设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独立评标,评标结束后,应向招标人提供书面报告,推荐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应在原招标信息发布场所同时公3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无效的,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工程建设项目须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书),并向小额交易中心备案。合同条款须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违规分包。

第二十六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具体操作按下列规则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规则按照《余杭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规则》(余公资〔2012〕11号)相关规定执行。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交易规则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组团、镇(街道)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村(社区)集体工程项目、勘察、监理、咨询类项目参照《余杭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规则》(余公资〔2012〕11号)执行。

集体产权、资源交易项目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余杭区国有产权、资源进场交易的若干规定》(余政办20122815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区级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和指导,在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宏观协调和指导,并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对全区小额交易中心的检查考核,负责对各小额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培训、发证等工作。

(二)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能,对全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进行行业监管。

(三) 区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的协调、业务指导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资金审核工作,区审计局按相关规定负责对项目审计的监督工作,区农业局负责村(社区)集体经济投资项目工程发包的指导及协调工作。

(四)区监察局负责对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小额公共资源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建设过程中的各方主体、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各小额交易中心应及时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各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列入余杭区不良信用黑名单,同时在余杭区政府门户网站、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公开曝光。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纪委(纪工委)应对本辖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非法干预和插手交易活动以及暗箱操作不招标、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虚假变更工程量等行为的,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公开交易、项目管理,存在“化整为零”肢解发包、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区、镇(街道)二级财政将不予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  各镇街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列入区级年度综合考评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三十二条  区直各单位实施的项目概算建安费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转发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余政办〔2008〕28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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