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日
杭州市余杭区非居民生活垃圾
处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垃圾收费工作,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杭州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和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实施处理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置所需费用,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原则,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对象为:本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社会团体等。
第四条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收集、运输、处置)按实际产生量计收,可按重量计量收取,计量单位为吨,也可按容积计量收取,计量单位为桶。生活垃圾(不含易腐垃圾)每吨换算为10桶(240L桶),易腐垃圾每吨换算为10桶(120L桶),其它容积的垃圾桶按比例折算。产生单位自运(或委托第三方清运)生活垃圾至垃圾中转站或集中处置场所的,按重量计量收费。
第五条 非居民生活垃圾日产生量较少的单位,垃圾处理费不便按吨或桶为单位计算时,可由收费单位和产生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垃圾产生量和垃圾处理费金额。
第六条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以 12 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进行预收,12 个月满后根据实际产生量进行结算,多退少补或划转入下一计费周期。
第七条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实行超量加价收费,基准量内外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以12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核定非居民用户年生活垃圾产生基准量。非居民用户上年度(前12个月)生活垃圾产生量作为本年度生活垃圾产生基准量。
第八条 新设立单位第一年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基准量及以内收费标准收取,先试清运2-3个月,然后根据试清运期间月度垃圾量平均值计算年度垃圾总量,据此收费。缴费满12个月后,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超量加价收费范围,并按照第六条规定确定年度生活垃圾产生基准量。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平台统一设立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核算账,指定单位或部门,委托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属地指定收费单位或部门签订清运处置委托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当年度生活垃圾基准量,以及生活垃圾产生量的计量方式和缴费方式等内容,产生单位应按照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将处理费用缴到属地指定账户,持银行收据到收费单位领取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产生单位自运(或委托第三方清运)生活垃圾至垃圾中转站或集中处置场所的,应和属地指定收费单位或部门签订处置委托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当年度生活垃圾基准量,以及生活垃圾产生量的计量方式和缴费方式等内容。产生单位(或委托第三方)应按照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将处理费用缴到相应镇街(平台)指定账户。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处理费用的,经催缴后,仍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的,由所在镇街(平台)环卫主管部门注销车辆信息,禁止其运送生活垃圾进场。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有偿服务计量和收费明细台账。所收费用应用于环卫设施建设及垃圾治理等相关工作。区环卫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区市场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查处乱收费和违规使用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8日起实行。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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