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征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费及搬家补贴费标准》已经第二十七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4日
余杭区征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费及搬家补贴费标准
为有效规范我区征迁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进一步维护被补偿人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现就我区范围内征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费及搬家补贴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私有住宅用房临时过渡费标准
(一)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以镇街为单位,各镇街临时过渡费标准见附表。临时过渡期限超过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明确的过渡期限(过渡期限最多不超过36个月)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过渡费标准按2倍计发。
(二)由补偿人提供临时过渡房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费。临时过渡期限超过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明确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过渡费标准按1倍计发。
(三)临时过渡人数按被补偿人家庭符合安置条件的实际人数确定,不属于安置对象的不得发放过渡费。
二、私有住宅用房的临时过渡时间
(一)属迁建安置的,临时过渡时间从被补偿人腾交被征迁房屋之月起计算至完成该户宅基地审批后第12个月止。
(二)属调产安置(含代建房安置)的,临时过渡时间从被补偿人腾交被征迁房屋之月起计算至正式安置后第4个月止。临时过渡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12个月计算。
(三)属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发放临时过渡费12个月。
三、私有住宅用房搬家补贴费标准
私有住宅用房搬家补贴费标准为每户3000元。因涉及临时过渡需要二次搬家的,按两次发放搬家补贴费。
四、过渡费补助标准
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发放过渡费补助400元/人/月,发放时间与临时过渡费标准相同。
五、政策衔接
本标准施行前征迁的私有住宅用房住户现仍在外过渡的,自施行之月起临时过渡费和第二次搬家补贴费按本标准执行,过渡费补助自本标准施行之月起开始发放,可在安置时一并调整结算。
本标准施行前已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原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执行,逾期后临时过渡费标准按2倍计发。
六、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征迁集体土地房屋住宅临时过渡费及搬家补贴费动态调整机制,区政府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等,每2—3年公布一次相关费用标准。
本意见自2019年4月4日起施行,施行后《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执行新调整的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余政办〔2010〕157号)涉及的过渡费、搬家补贴费相关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另相关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或增加类似内容的补助奖励。
本意见由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附件
各镇街临时过渡费标准
序号 | 镇、街道 | 临时过渡费 | |
标准 | 补助 | ||
1 | 运河街道 | 300元/人/月 | 400元/人/月 |
2 | 乔司街道 | 400元/人/月 | 400元/人/月 |
3 | 塘栖镇 | 300元/人/月 | 400元/人/月 |
4 | 崇贤街道 | 400元/人/月 | 400元/人/月 |
5 | 临平街道 | 400元/人/月 | 400元/人/月 |
6 | 东湖街道 | 300元/人/月 | 400元/人/月 |
7 | 南苑街道 | 400元/人/月 | 400元/人/月 |
8 | 星桥街道 | 400元/人/月 | 400元/人/月 |
9 | 余杭街道 | 400元/人/月 | 400元/人/月 |
10 | 闲林街道 | 400元/人/月 | 400元/人/月 |
11 | 仓前街道 | 400元/人/月 | 400元/人/月 |
12 | 中泰街道 | 400元/人/月 | 400元/人/月 |
13 | 五常街道 | 400元/人/月 | 400元/人/月 |
14 | 良渚街道 | 500元/人/月 | 400元/人/月 |
15 | 仁和街道 | 300元/人/月 | 400元/人/月 |
16 | 瓶窑镇 | 300元/人/月 | 400元/人/月 |
17 | 径山镇 | 300元/人/月 | 400元/人/月 |
18 | 黄湖镇 | 200元/人/月 | 400元/人/月 |
19 | 鸬鸟镇 | 200元/人/月 | 400元/人/月 |
20 | 百丈镇 | 200元/人/月 | 40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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