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出台了《余杭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余政办〔2018〕23号,以下简称政策),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政策》
为支持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余杭区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明确我区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财政补助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应用范围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的在余杭区注册、生产并销售的新能源汽车。
(二)补助申请条件
1.余杭区户籍人员;
2.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余杭区户籍人员;
3.持有效的余杭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余杭区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余杭区户籍人员;
4.驻余杭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5.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余杭区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6.在余杭区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
7.在余杭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三)补助标准
消费者在余杭区购买区内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不含微型车),在国家补助基础上,我区再给予配套补助,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助后支付。具体标准是:
1.纯电动客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
2.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专用车和货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900元,每辆车补助最高2万元。非经营的专用车不受此限。
3.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给予2万元的补助。
4.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
5.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
6.在余杭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项目的,按照《杭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第二款第(六)条执行。
三、《政策》的执行时间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18年2月9日,施行日期是2018年2月25日。有效期至201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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