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财政局拟订的《余杭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
余杭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试行)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发布的《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企〔2017〕7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70号)文件精神,结合余杭区实际,特制定余杭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
一、补贴对象、产品和标准
(一)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按杭政办函〔2017〕70号文件执行。
(二)余杭区财政配套补贴资金
1. 补贴对象。余杭区财政补贴对象为消费者。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余杭区财政按程序将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垫付的补贴资金拨付给销售单位。
2. 补贴产品。余杭区财政补贴的产品是在余杭区注册、生产的消费者购买、上牌并且在杭州市范围内运行,且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目录》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3. 补贴标准
(1)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消费者在余杭区购买余杭本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微型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给予地方配套补贴,每辆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其余车型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其中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每辆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2)享受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贴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及省市财政补贴后计算余杭区财政补贴金额。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3)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建设充换电设施,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投资建设余杭区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备(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的,由余杭区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补贴。
二、对企业、产品和消费者的要求
(一)企业和产品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须符合财建〔2015〕134号、财建〔2016〕95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和条件。
(二)企业、产品和消费者申请余杭区财政配套补贴资金的,除应符合上述第(一)条对产品的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和要求:
1. 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其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须为余杭本地企业生产,消费者在余杭区购买、上牌且在杭州市范围内运行。
2. 单位消费者应是在余杭区注册登记的各类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3. 个人消费者应是余杭区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余杭区户籍人员、近两年(含)连续在余杭区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余杭区户籍人员、驻余杭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以及持有效身份证明、在余杭区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 参与余杭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向余杭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产品售价、维护保养能力、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实时监控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5. 参与余杭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车辆(不含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应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余杭区交通运输局提出推广申请,申请推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推广数量、车型、生产厂家、售价、电池容量、成本、用途等。每年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交通运输局根据余杭区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总量和实施计划(包括车型、车价等),对申请单位具体推广数量进行核准。
6. 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可享受补贴的车辆不超过1辆。
7. 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
三、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按杭政办函〔2017〕70号文件执行。
(二)余杭区财政配套补贴资金
1. 新能源汽车补贴
由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填写《余杭区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分别向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提出补贴申请:
(1)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已售新能源汽车车型的检验报告;
(3)购买者为单位消费者的,提供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个人消费者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电控发票(价格证明);完税证明;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销售车辆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的相关材料;
(5)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需要使用的充电桩情况。
2. 充换电设施补贴
由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填写《余杭区充换电设施项目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分别向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提出补贴申请:
(1)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区住建局备案确认的资料;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4)项目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5)证明充换电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检验检测或认证等资料;
(6)证明充换电设施具有公用或共用属性、符合国家和地方管理要求,且已接入杭州市充换电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资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责任分工
(一)生产企业是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具体要求按照财建〔2015〕134号、财建〔2016〕9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设立余杭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主任、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区经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国网余杭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负责做好余杭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组织实施工作,牵头组织落实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领域和运输领域的新能源汽车推广,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区住建局负责余杭区新能源充换电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新能源充换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及时足额拨付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余杭区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区公安分局配合核验个人消费者身份户籍信息,国网余杭供电公司负责新建充换电设施的供电保障。
五、工作要求和处罚机制
(一)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同时,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或取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对不配合推广信息核查,以及相关部门核查抽查认定虚假销售、产品配置和技术状态与《公告》《目录》不一致、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车辆获得补贴后闲置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暂停或取消车辆生产企业或产品《公告》等处罚措施。对在应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产品,将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采取停止生产、责令立即改正、暂停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
(二)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财政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三)在余杭区上牌并已领取余杭区财政配套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在外地营运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取得的余杭区财政配套补贴资金,暂停或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补贴申请资格。
(四)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政策自2018年2月25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由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推广应用规模、成本等因素发生变化,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