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物业管理是现代城市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所重视。我区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走访调研;坚持民本原则,创新监管举措,努力推动物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扩大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国务院已于2017年9月全面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目前全区已交付使用物业项目成立组建业主委员会占比较低,农民多高层公寓物业管理模式为专业化管理为主,由街道组建物业公司、村委会自主管理为辅,两户一体房物业多由属地社区或者村委会自主管理,全区高端物业普及度情况不高。基于上述考虑,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机制,通过对物业服务业相关单位的政策扶持,引导物业公司健康发展,提高我区居民住户体验满意度。

  二、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快物业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共8条,主要围绕培育壮大、服务水平、物业收费3个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培育壮大物业服务企业(共2条)

  第一条是鼓励发展物业龙头企业。对在余杭区注册、纳税的物业服务企业,且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达300万平方米、150万平方米和100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第二条是推进物业服务业规模化发展。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加强资源整合,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推动物业服务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经区物管办认定,对完成兼并、重组,且参与管理老旧小区和安置房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部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水平(共4条)

  第一条是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承接老旧小区和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项目。在余杭区范围内承接老旧小区和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管理上述物业项目所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第二条是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品质提升。余杭区所辖住宅小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其年度物业星级评定,给予相应的财政奖励,其中:评定为5星的,给予其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部分90%的奖励;评定为4星的,给予其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部分70%的奖励;评定为3星的,给予其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部分50%的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保持原星级的减半奖励(5星级除外),降级的取消奖励。3星级以上的企业,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物业招投标工作。

  第三条是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争先创优。对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称号的,一次性奖励物业服务企业30万元;获得浙江省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称号的,一次性奖励物业服务企业20万元;获得杭州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称号的,一次性奖励物业服务企业10万元。商务楼宇物业管理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示范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8万元、5万元。

  第四条是鼓励引进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近三年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称号项目的新引进总部物业服务企业,且在余杭区范围内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时享受区级楼宇总部经济相关政策。

  第三部分:完善物业收费政策(共3条)

  第一条是完善物业收费定价机制。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建立前期物业收费标准与最低工资调整相挂钩的收费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探索试行物业服务费的市场化定价模式,完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推行物业收费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承诺挂钩,继续实施优质优价政策,引导业主树立“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物业消费观念,形成科学合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能够满足不同需求的物业服务体系,支持物业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助推全区物业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是规范物业服务相关收费。凡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费用,不得转由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由专业单位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实际使用的个人、单位等最终用户收取,确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应当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并支付相应的代收手续费。已纳入物业管理服务的地下车库、地面车位、沿街店面等部位,其他部门不得重复收取相关费用。电梯、消控等特种设备定期检测费的收取,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

  三、适用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纳税注册在余杭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并在余杭区缴纳企业税收的物业服务企业。

  四、实施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物业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由区住建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实施。本意见所述星级评定办法由区住建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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