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物业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17年第32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物业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现代物业服务业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19号)文件精神,结合余杭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全区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健全制度、政府扶持、规范服务、倡导自治、加快发展”的工作方针,规范物业服务市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强化业主自治能力,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推动物业服务业不断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十三五”期末,力争实现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全覆盖;健全完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规范率全面提升,业主自治能力显著提高。 

  二、扶持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纳税注册在余杭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并在余杭区缴纳企业税收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扶持政策 

  (一)培育壮大物业服务企业 

  1.鼓励发展物业龙头企业。对在余杭区注册、纳税的物业服务企业,且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达300万平方米、150万平方米和100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2.推进物业服务业规模化发展。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加强资源整合,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推动物业服务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经区物管办认定,对完成兼并、重组,且参与管理老旧小区和安置房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水平 

  1.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承接老旧小区和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项目。在余杭区范围内承接老旧小区和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管理上述物业项目所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2.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品质提升。余杭区所辖住宅小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其年度物业星级评定,给予相应的财政奖励,其中:评定为5星的,给予其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部分90%的奖励;评定为4星的,给予其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部分70%的奖励;评定为3星的,给予其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部分50%的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保持原星级的减半奖励(5星级除外),降级的取消奖励。3星级以上的企业,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物业招投标工作。 

  3.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争先创优。对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称号的,一次性奖励物业服务企业30万元;获得浙江省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称号的,一次性奖励物业服务企业20万元;获得杭州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称号的,一次性奖励物业服务企业10万元。商务楼宇物业管理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示范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8万元、5万元。 

  4.鼓励引进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近三年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称号项目的新引进总部物业服务企业,且在余杭区范围内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时享受区级楼宇总部经济相关政策。 

  (三)完善物业收费政策 

  1.完善物业收费定价机制。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建立前期物业收费标准与最低工资调整相挂钩的收费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探索试行物业服务费的市场化定价模式,完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推行物业收费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承诺挂钩,继续实施优质优价政策,引导业主树立“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物业消费观念,形成科学合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能够满足不同需求的物业服务体系,支持物业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助推全区物业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 

  2.规范物业服务相关收费。凡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费用,不得转由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由专业单位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实际使用的个人、单位等最终用户收取,确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应当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并支付相应的代收手续费。已纳入物业管理服务的地下车库、地面车位、沿街店面等部位,其他部门不得重复收取相关费用。电梯、消控等特种设备定期检测费的收取,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 

  四、完善保障机制 

  (一)建立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建立由区住建局、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组成的区级加快发展物业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分工制定配套管理措施,共同推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强化物业属地管理职能。按照物业管理重心下移的总体要求,强化镇街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职能,明确职能科室,落实专人负责。镇街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开展,落实综合协调和监管职责。 

  (三)加强对物业服务业的宣传。切实加强舆论引导,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各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指导各类新闻媒体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重大意义,宣传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客观公正报道物业服务纠纷事件,引导广大业主依法理性维权,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五、其他 

  (一)本意见由区住建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二)本意见所述地方贡献=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已补助的财政资金总额,涉及奖励税种为:流转税、企业所得税。 

  (三)本意见支持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奖励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本政策意见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4〕276号)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本意见所述星级评定办法由区住建局另行制定。 

  (五)本意见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实行期至2020年1月31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