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紧紧围绕创建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区的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需求导向,科学设定美丽乡村创建程序和考核标准,整合各级资源,强化要素保障,优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村级组织和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着力优化美丽环境、发展美丽经济、传承美丽人文,打造“富而美、安而康”的美丽乡村升级版。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深化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浙委办发〔2016〕21号)、

  2、《关于开展“美丽余杭”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美丽办〔2017〕12号)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和举措

  《余杭区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实施细则》由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创建程序、项目管理、资金政策、资金管理、考核办法、工作措施等八个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分述如下:

  (一)总体要求。明确工作总体要求。

  (二)工作原则。明确四项原则。

  (三)创建程序。明确创建对象及六项创建载体申报创建程序。

  (四)项目管理。明确实施主体、管理方式和建设内容。

  (五)资金政策。明确具体各项资金补助政策。

  (六)资金管理。明确资金管理要求。

  (七)考核办法。明确具体考核要求。

  (八)工作措施。明确相关工作措施和要求。

  三、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原则上为全区各镇街和我区农民多高层公寓规划建设区域外的建制村。

  四、注意事项

  1、各镇街为美丽乡村工程类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各村是美丽乡村精品村、示范村建设的创建主体。

  2、大径山、中泰美丽乡村精品区块项目建设计划包括精品村、示范村、旅游配套设施、道路沿线环境风貌综合整治等项目。其他精品区块(线路)的建设内容与沿线涉及村的建设项目不得重复。

  3、对大径山、中泰美丽乡村精品区块和对良渚、塘栖等其他镇街实施的精品区块(线路)项目补助标准不同;对对瓶窑镇苕溪以西以北区域相关村和运河街道、仁和街道精品村、示范村与其它镇街精品村、示范村补助标准不同。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与2013年度《余杭区美丽乡村创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对比,主要差异如下:

  1、实施主体明确为镇街组织实施,旧政策明确由镇街直接组织实施或由创建村组织实施。

  2、资金拨付由启动后预拨资金30%;项目基本完工后拨付30%,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改为启动后预拨资金30%;项目基本完工后拨付40%,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

  3、资金补助标准由原来本村常住户籍人口分别给予每人2300元、1800元、1200元的一次性奖励,区财政对每村最高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700万元、500万元、350万元改为根据本村常住户籍人口(以2016年统计数据为准)2000人以下、2000-3000人、3000人以上三类分类,区财政分别给予每村最高上限500万元、600万元、700万元的奖励。

  六、解读机关

  解读单位: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沈晓鸣

   联系方式:0571-8622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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