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余杭区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实施细则
为扎实推进我区美丽乡村建设,明确建设标准,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创建实效,着力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确保“美丽余杭”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创建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区的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需求导向,科学设定美丽乡村创建程序和考核标准,整合各级资源,强化要素保障,优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村级组织和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着力优化美丽环境、发展美丽经济、传承美丽人文,打造“富而美、安而康”的美丽乡村升级版。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美丽环境提质扩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绿色惠民要求贯穿美丽乡村建设全过程,点线面结合,注重规划,坚持质量,拉高标杆,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和群众生活品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从“一处美”向“一片美”转型、“一时美”向“持久美”转型。
(二)坚持富民导向,注重产业培育转型升级。着力发挥市场功能,大力培育农村新型业态,发展美丽经济,实施村落景区建设,推动村庄经营,促进创业创新,壮大村集体经济,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把资源禀赋转化为农民致富源泉,推动美丽乡村建设从“环境美”向“发展美”转型。
(三)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谐人居共享发展。努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发动群众,全民参与,做到美丽乡村建设依靠农民、建设成果由全体农民共享。坚持建管并举、齐抓共管,突出建设重点,完善长效机制,确保建设实效,推动美丽乡村从“形态美”迈向“制度美”。
(四)坚持软硬结合,促进风貌风尚内在统一。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建设的引领力和凝聚力,着力培育新农民、倡导新风尚,由表及里、内外兼修,重塑田园风光,彰显乡土特色,传承本土文化,推动美丽乡村建设从“外在美”向“内在美”转型、从“风景美”向“风尚美”转型。
三、创建程序
(一)美丽乡村整治村。为指令性创建任务,全区各村(已拆迁和近期规划拆迁村除外)必须在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二)美丽乡村精品村。美丽乡村精品村原则上在我区农民多高层公寓规划建设区域以外范围实施。精品村采取村级自主申报、竞争建设的方式确定每年度(批次)创建对象。
申报创建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村班子团结、战斗力强,党员作用发挥好,群众基础好,支持、参与创建积极性高。二是村容环境整洁有序,无暴露垃圾、垃圾河和黑臭水体。三是田园环境清洁,各类设施管控到位,无闲置(抛荒)土地。四是村内基本无违法建筑,达到无违建创建要求。五是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六是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消防安全隐患。七是村干部签订廉政承诺书,本人和直系亲属不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具体创建程序为:
1.村级申请。拟创建村组织村民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讨论活动,并召开村班子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申报创建美丽乡村精品村的决议(同意率达到90%以上),向属地镇街提出创建申请,并附村班子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和初步建设方案等基础材料。
2.镇街申报。镇街根据本镇街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和分年度创建计划,对照创建条件要求,对拟创建村申请进行审核后,提出创建推荐名单,向区美丽乡村建设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美丽乡村办)进行申报。
3.确定名单。区美丽乡村办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对申报创建村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预选名单,参加由区美丽乡村办组织的竞争性申报评审会。由创建村主要负责人在评审会上陈述本村优势、基础工作和创建方案思路等情况,并接受评委问询答辩。专家组集体研究确定评审结果,择优选定创建名单,并报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明确。未通过评审的村,经整改提升后,可继续参加下一次申报评审。
4.编制方案。镇街负责组织编制美丽乡村精品村(示范村)建设规划、初设方案、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计划,经公开征求村民意见和镇街评审后,报区美丽乡村办。区美丽乡村办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对创建村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初评。经修改完善后,由镇街主要负责人逐村向领导小组汇报,包括建设目标、初设方案、具体项目计划、投资估算及实施方案等内容。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区美丽乡村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发文下达项目建设指导性计划。
5.项目实施。镇街负责组织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各项工作,区级有关部门分头做好指导服务工作。精品村建设周期一般为一年。
6.考核验收。按照“合格一个、验收一个、补助一个”的原则,在项目完成后,由镇街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区美丽乡村办牵头进行区级考核验收。
(三)美丽乡村示范村。美丽乡村示范村主要在美丽乡村精品区块或精品线路范围内择优选定,以达到串珠成链的效果。示范村创建除符合精品村创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在自然生态、特色产业、人文历史、民居风貌、基层治理和党建工作等方面具备鲜明特色,具有良好基础和发展潜力。示范村具体创建程序与精品村相同,其建设规划方案中应明确村落景区创建计划。示范村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四)美丽乡村精品区块(线路)。大径山美丽乡村精品区块(含精品村、示范村和精品线路等)由大径山推进办牵头负责,会同相关镇、区级有关部门编制总体规划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应体现旅游景区(村落景区)建设、道路沿线环境风貌整治、农林业彩化景观建设等内容。中泰、塘栖、良渚、运河等美丽乡村精品区块(线路)建设分别由属地镇街负责规划编制。区美丽乡村办牵头组织开展精品区块(线路)规划方案的评审论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美丽乡村办、区财政局发文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属地镇街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由镇街组织竣工验收。区美丽乡村办牵头进行区级考核验收,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美丽乡村示范镇街。每年由区美丽乡村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评比,对达到创建标准的镇街,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命名。
(六)美丽庭院示范带。由自愿创建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及创建方案,报镇街妇联审核后向区妇联申报推荐名单,区妇联会同区美丽乡村办审定后确定年度创建名单。区美丽乡村办会同区妇联下达项目创建计划。完成创建项目后,由区妇联组织验收评定。美丽乡村精品村、示范村均应开展美丽庭院示范带创建。
四、项目管理
(一)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块抓条保原则,各镇街和创建村要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各镇街为美丽乡村工程类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规划编制、项目管理、资金监管、工程验收、项目审计及资料归档等工作。各村是美丽乡村精品村(示范村)的创建主体,负责编制村级创建方案,组织实施非工程类各项创建工作,负责做好工程类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环境整治、群众发动、日常监督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镇街也可委托创建村负责有关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区级部门为指导主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指导有关业务工作。美丽庭院示范带的实施主体为相关村(社区)。
(二)项目管理方式。区美丽乡村办下达的美丽乡村精品村、示范村、精品区块(线路)建设计划作为项目管理的依据,以计划代替立项。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合法合规,其中涉及建房用地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项目立项建设程序,杜绝在美丽乡村创建中产生违法建设或非法用地等情况。在项目管理上,各镇街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可因地制宜推行项目代建制,提高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在项目招投标上,有条件的镇街可试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提高建设绩效。在具体项目实施上,可探索采取民建公助、筹资筹劳、以奖代补等模式,在一定范围内试行项目实施新方式,发挥村级组织和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实施计划代替立项的项目,由区农办牵头各项目责任单位做好与区发改局、统计局的对接,补办项目立项并完成统计入库工作,确保应统尽统。
(三)项目建设内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村内道路建设、村庄绿化、建筑风貌整治、杆线整治、景观节点、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并注重融入文化、党建、产业等元素。大径山、中泰美丽乡村精品区块项目建设计划包括精品村、示范村、旅游配套设施(旅游标识标牌系统、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慢行游步道等)、道路沿线环境风貌综合整治等项目,相关项目计划根据进度安排分批下达。其他精品区块(线路)的建设内容与沿线涉及村的建设项目不得重复。美丽乡村精品村、示范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上位规划,优先安排全镇街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明确的道路沿线整治、主要节点建设等内容。项目建设计划一经核定下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履行项目变更审批手续,由项目实施主体(镇街)负责审定,并报区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加强工程管理。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管理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有关试点项目按相应规定执行。各镇街要规范项目建设各环节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做好规划设计、预算审核、图纸审查、工程监理、决算审计、竣工验收等工作,严格执行合同制,加强标后监管及合同管理。对重点项目鼓励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在落实专业监理的同时,由镇街、村分级成立质量监管小组,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加强监督管理。各镇街可引进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及工程项目管理。加强建材管理,对沥青、外墙涂料等美丽乡村建设工程主要建设材料,由项目建设主体负责采取甲供方式直接采购,不得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规范工程建设资料管理,各镇街和创建村应做好美丽乡村建设涉及的工程建设、财务核算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形成全过程图片、文字和影像资料,确保资料完整齐全。
五、资金政策
(一)美丽乡村精品区块(线路)
1.对大径山、中泰美丽乡村精品区块项目建设(包括区块内精品村、示范村、旅游配套设施、道路沿线环境风貌整治、重要节点等项目),按照区级审定的建设计划及投资额度,经考核验收达到创建标准的项目,其核定直接工程费(含设计、监理、代建等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区补资金总额分别控制在5亿元、2亿元以内)。施工临时用地、青苗补偿等工程前期费用由属地镇街承担。
2.对其他镇街实施的精品区块、精品线路建设项目,经考核验收达到创建标准的,区财政按核定总投资的60%予以补助,每个精品区块(线路)项目补助资金上限3000万元。其中,对运河街道等财力较薄弱镇街实施的精品区块(线路)建设项目,区财政按核定总投资的85%予以补助,每个精品区块(线路)项目补助资金上限4250万元。
(二)美丽乡村精品村
对通过考核验收达到创建标准的美丽乡村精品村(不含大径山、中泰精品区块涉及村),区财政按核定投资总额的70%进行以奖代补,其余资金由属地镇街承担。具体奖补额度根据本村常住户籍人口(以2016年统计数据为准)2000人以下、2000-3000人、3000人以上三类分类,区财政分别给予每村最高上限500万元、600万元、70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瓶窑镇苕溪以西以北区域相关村和运河街道、仁和街道的精品村创建村区财政按85%奖励,三类村每村区级奖补资金最高上限分别为600万元、750万元、850万元。
建立奖惩激励制度。在上述奖补资金基础上,对每年度创建成功的精品村,按考核验收得分高低排名,名次居前列20%的村,前五名各加奖100万元,其余村各加奖50万元;名次居后列20%的村,末五名各扣奖80万元,其余村各扣奖50万元(每年度加奖和扣奖的村数名额,分别不超过当年完成创建总村数的20%)。
(三)美丽乡村示范村
对通过考核验收达到创建标准的美丽乡村示范村(不含大径山、中泰精品区块涉及村),区财政按核定投资额的70%予以奖励,其余资金由属地镇街承担。具体奖补额度根据本村常住户籍人口(以2016年统计数据为准)2000人以下、2000-3000人、3000人以上三类分类,区财政分别给予每村最高上限1200万元、1400万元、150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瓶窑镇苕溪以西以北区域和运河街道、仁和街道的示范村创建村区财政按85%奖励。对于全区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创建项目,经领导小组研究审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具体奖补额度。
(四)美丽庭院示范带
对通过考核验收创建成功的美丽庭院示范点(带),按创建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示范点涉及农户数为20户(含)以下、21-50户、51-100户、100户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的奖励,具体按照考核结果确定。
(五)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长效维护
结合农村环卫保洁工作,每年开展村级长效管理工作评比,对长效管护到位的村给予一定奖励,用以资助村道、路灯、公共服务场所等设施维护和村落景区管理等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六)专项工作经费
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经费,用于全区规划编制、项目评审、业务培训、宣传活动、委托业务等工作,以及庭院整治等专项工作经费。
六、资金管理
(一)专账管理。切实加强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的规范使用与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美丽乡村建设各项奖励补助资金下拨到镇街,由镇街进行专账管理。各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大径山精品区块建设资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拨付。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按照创建工作计划和实施进度,项目立项启动后区财政按预计奖补资金总额预拨40%的资金;项目完工后,根据各镇街提供的竣工验收意见再预拨30%。经区级总体验收合格后,根据考核结果和镇街出具的审计报告,再拨付其余资金。镇街要同步落实配套资金。
创建期内未完成项目建设或考核验收不合格的,按区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10%扣除。在限期整改到位后再拨付20%补助资金,未能按规定整改到位的,不再拨付资金。
(三)监督管理。项目竣工后,由镇街负责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项目审计工作原则上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项目审计的,取消剩余奖补资金。区美丽乡村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挪用、移用补助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纠正并收回补助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考核办法
(一)考核程序。美丽乡村相关创建任务完成并经镇街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镇街向区美丽乡村办提出区级验收申请(附镇街验收意见)。区美丽乡村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考核验收,考核结果报导小组审定。
(二)考核内容。美丽乡村各类创建载体的建设标准按《关于开展“美丽余杭”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有关内容执行。美丽乡村整治村主要考核治水剿劣、垃圾处理、无违建创建、村容环境整治及长效管理相关工作。美丽乡村精品区块、精品线路和美丽庭院示范带创建,按照申报实施的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美丽乡村精品村、示范村创建突出美丽环境建设实绩考核,设置生态建设、村容美化、基础建设、乡风文明和创建成效等五大类23项考核指标,总分100分。考核设置附加分,特色工作可酌情加分,最多加5分(具体内容及指标解释见附件)。
(三)考核评分。美丽乡村精品村、示范村单项指标由区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考核评分,区美丽乡村办负责统计汇总。考核验收采取平时检查和节点验收相结合方式,平时检查主要是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和卫生保洁、村容秩序、公共设施等长效管理情况。
(四)评定标准。经综合考评,总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评为美丽乡村示范村;总分为80分(含)—90分的,评为美丽乡村精品村。
创建期内完成项目建设但综合考评未达到创建标准或因故取消创建资格的村,经整改后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创建。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各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争创全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区,成立余杭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四套班子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区直有关单位和镇街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及工作推进机构,完善工作体系,配强人员力量,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组织调动各创建村扎实有效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责任部门和属地镇街要密切合作、相互支持、齐头并进,合力打造我区美丽乡村建设升级版。强化区美丽乡村办(区农办)牵头协调作用,加强部门联动,健全美丽乡村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工作例会、督查指导、排名通报等推进机制,建立部门联合指导制度、督查反馈制度、部门与创建村结对等工作制度,及时指导督促工作开展,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区美丽乡村办(区农办)牵头做好综合协调、政策制定、方案审定、督查考评等工作。区组织、宣传、财政、住建、交通、林水、国土、文广新、城管、旅游等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专项指标考评工作。各镇街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落实各级职责,调动各方合力,加强宣传发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有序有效实施。
(三)加强规划设计。修编完善全区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美丽乡村精品线路建设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等区级规划,编制美丽乡村建设导则、工作指导图册,建立美丽乡村规划设计单位信息库、专家咨询服务团队等。区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道路建设、村庄绿化、农村文化遗产保护、村落景区建设、杭派民居、杆线整治、庭院整治等专项工作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各镇街负责编制本辖区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和精品区块(线路)、精品村(示范村)创建规划设计方案,做好村庄环境提升专项设计和现代产业发展规划,做到多规衔接,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注重挖掘当地特色,强化规划执行,确保建设成效。
(四)充分发动群众。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及公开公示制度,把建设目标与群众切身利益结合起来,在项目选择、方案设计、工程实施等各阶段对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激发村民参与热情。在醒目位置设立项目建设公示牌,对规划方案、设计成稿(含初稿)、建设内容、建设进度等张贴征集村民意见或接受村民监督。深化“党建+治理”,不断夯实网格党建工作,推进“党建+美丽乡村”,组建村级各类志愿者队伍,常态化开展活动,充分调动村民群众自觉支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
九、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区美丽乡村办、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附则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31日起施行。
附件:1.余杭区美丽乡村精品村(示范村)考核评分表
2.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标准
附件下载:余杭区美丽乡村精品村(示范村)考核评分表.doc附件下载: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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