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原《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经余政办[2008]49号文件发布执行以来,已实行了8年时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项目代建工作的实施;同时杭州市及萧山区等下面区县也已顺应形势出台了新的代建管理办法,我区原有的代建管理规定一些条款于其有相违背的地方。

  二、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该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定。

  三、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即余杭区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及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业主单位自身缺乏项目建设管理的能力和人才,确需聘用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参与代建的。

  2.项目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业主单位无法胜任,确需专业领域单位参与代建的。

  四、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差异

  新制定的实施方案分为总则、权利义务、代建程序、代建费用、考核制度和附则6大章节共26条。制定过程我们结合了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等新制定的代建制相关办法,对原有规定做了较多调整和改进。

  1.提高了代建单位的准入门槛(注册资金由2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

  2.明确了代建项目实施范围和实施代建的项目需满足条件。

  3.增加了代建合同双方和发改等相关部门的职责。

  4.再度明确了代建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加强代建单位选取工作的相关规定,原则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特殊情况需要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由项目业主报请区政府决定;区级民生领域项目代建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6.代建管理费用由工程总造价1-3%的调整为实施分档累进制算,有效降低项目代建管理费用。

  7.初步明确了代建管理费支付方式(实施前期工作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支付至90%,余额在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和分段代建中前期阶段和实施阶段代建管理费分割比例(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

  8.增加了代建制工作考核制度,明确了由发改牵头,财政、住建(招标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及项目业主等单位共同参与的检查考评小组以及考核相关内容和依据。

  9.奖励资金按结余资金的10到30%调整为5%到10%提取(最高金额200万元不做调整)。

  五、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该文件2016年6月开始由余杭区发改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2017年3月16日书面征求区财政局、区住建局等39家单位意见建议30条,采纳10条。2017年3月28日由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4条,采纳3条,不采纳1条。4月17日,经第7次区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4月20日由陈如根区长授权,祝振伟副区长签署发布。文件已经在余杭区政府门户网站等信息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

  六、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17年5月8日,施行日期是6月8日。有效期:新规定出台前一直有效。

  七、解读机关

  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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