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7年第7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合理控制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建成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交付给业主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代建制的范围为列入区级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业主单位自身缺乏项目建设管理的能力和人才,确需聘用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参与代建的。 

  2.项目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业主单位无法胜任,确需专业领域单位参与代建的。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分工如下: 

  1.发改部门作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同项目责任单位、代建单位抓好项目前期工作,并做好代建制的指导、协调、综合监管工作。 

  2.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配置等,并对代建制实施全过程监管。 

  3.代建单位负责做好代建工作,及时处理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业主单位。 

  4.相关镇、街道负责按时完成项目征地拆迁、保障项目无障碍施工等工作。 

  5.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区本级项目的概算审核、区级财政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管等工作。

  6.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做好项目前期审批服务工作。 

  7.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中的资金管理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竣工决算、资产移交、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条  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制,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双方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要求,并签订《项目代建合同》。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具体履约保证金额及缴付方式,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代建工作实施预选库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区发改局申请列入代建单位预选库: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相应的工程类建设管理资质; 

  3.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4.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5.在编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不少于4人; 

  6.行政或技术负责人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7.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发改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单位纳入代建单位预选库,预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列入预选库的单位可参加余杭区范围内项目代建工程投标活动。 

  第八条  业主单位的权利义务: 

  1.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报批手续; 

  2.负责提出建设规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基本目标,并参与项目所有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3.参与确定代建单位及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 

  4.参与项目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及合同履行的监管; 

  5.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结算; 

  6.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经批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 

  7.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8.参与项目各项验收,并会同代建单位办理项目有关移交手续; 

  9.组织审核工程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10.代建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力和义务。 第九条   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 

  1.根据合同要求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报批的相关手续; 2.在全过程代建中,负责协调和督促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 3.负责办理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实施的有关手续; 4.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5.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6.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及形象进度计划,并按月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7.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 8.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变更的报批手续,并严格按合同控制项目概算; 9.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并协助业主单位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初步审核;负责协助业主单位编制工程竣工决算;负责项目资料的整理汇总和档案管理; 

  10.协助做好工程决算工作; 

  11.代建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代建单位具体工作内容和责任应在《项目代建合同》中进一步明确。 

  第三章 代建程序

  第十条  需实行代建的项目,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特殊情况需要邀请招标的,由项目业主报发改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确定的一般程序: 

  1.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下称招标人)应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备案登记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等资料向区发改局备案招标项目; 

  2.区发改局审核招标文件并予备案; 

  3.招标人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4.招标人发售(发放)经备案的招标文件; 

  5.现场踏勘,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 

  6.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7.开标、评标、定标; 

  8.区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9.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区发改局; 

  10.签订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并报财政和发改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遵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组织管理和建设实施,对代建项目建设期的投资控制、工程造价、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负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区发改局对代建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复,业主单位根据批准的概算确定相应的代建合同约定投资额,并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协助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代建单位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工作,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承担的建设项目,严禁擅自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相关要求向业主单位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向业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工程尾款支付完毕,竣工决算完成后,代建工作结束。 

  第四章 代建费用 

  第十八条  代建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项目实施、验收阶段、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管理费,不包括项目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和监理、决算审核委托等咨询服务费用。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概算科目中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管理费一般通过招投标确定,最高限额通过分档累进计算(详见下表)。经审核批准的概算中的建安费用含土建、市政、景观、配套工程等,不含征迁费用。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其代建管理费不得高于最高限额控制数的80%,具体系数由区财政部门核定。

  代建管理费最高限额控制数计算表(采用分档累进制) 

经审核批准的概算中的建安费用(万元) 

代建费率 

算例 

经审核批准的概算中的建安费用(万元) 

代建费(万元) 



5000以下 

2.50% 

5000 

125 

5001-10000 

2.00% 

10000 

225 

10001-50000 

1.70% 

50000 

905 

50001-100000 

1.50% 

100000 

1655 

100001-200000 

1.00% 

200000 

2655 

200000以上 

0.50% 

500000 

4155 

  第二十条  实施分段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分割,具体分割比例和费用在代建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代建管理费应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施前期工作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支付至90%,余额在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 考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发改部门会同财政、住建(招标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及项目业主等单位成立检查考评小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原则。         

  第二十三条  考核按年度执行。考核的主要依据为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依法签订的代建合同;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代建单位履约履职情况。区发改局牵头负责代建单位的日常考核工作,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做好代建单位日常履约履职情况台账,代建单位逐条对照合同条款就年度履约情况进行书面汇报。 

  第二十四条  奖惩 

  1.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工程决算审核批准后,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奖励资金按节余资金的5%到10%提取,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2.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不正确履行代建合同,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6月8日起实行。原《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余政办〔2008〕49号)同时废止。农民多高层公寓项目代建工作仍按照余政办〔2014〕10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镇、街道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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