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村危旧房屋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房屋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关于全省“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行动方案》(浙政办发〔2016〕154号)和《关于组织开展危险房屋安全防范和排查的紧急通知》(浙建房〔2016〕27号)精神,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以解危排险为重点的农村危旧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在全面完成农村危旧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和安全鉴定的基础上,遵循“属地管理、农户主体、政府助推、解危优先”的原则,制定全区农村危旧房屋治理改造两年行动计划。2017年12月前完成D级自住危房和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D级危房的治理改造,排除各类隐患。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上危房的治理改造工作,并探索建立危房动态监测信息平台,落实房屋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区政府成立区城乡危旧房屋排查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全区危旧房屋排查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监督指导等工作。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区住建局:牵头组织各镇街开展农村危旧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及日常巡查监管等工作并制定完善具体实施方案,指导协调排查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负责统一汇总上报农村危旧房屋安全排查治理相关数据等工作。

国土余杭分局:会同区住建局牵头做好农村危旧房屋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建房指标落实,农转用上报审批,农村建房审批备案及农村建房监管等工作。

区经信局:牵头指导镇街合法工业用地上的危旧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工作。

区“无违建”创建办:协调、督查、考核各镇街对排查出的违法建筑危房的处置工作;负责统一汇总上报违法建筑危房排查治理相关数据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工作所需区级财政资金。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未采取适当解危措施的危险房屋用于经营场所的,不予办理或者延续相关证照等工作。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查处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的危旧房屋内危险化学品单位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危险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阻碍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区审计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设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缩短治理改造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时限。

区教育、卫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服务站由属地镇街牵头)、林水、交通、商务、文体、旅游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作为线上非住宅用房排查治理工作的牵头、协调、监管主体,负责落实线上非住宅用房安全排查治理及日常巡查监管工作,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并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切实加强危旧房屋排查治理行动的组织实施。负责统一汇总上报线上非住宅用房危旧房安全排查和整治相关数据等工作。

各镇街作为属地危旧房(除有明确主管部门的非住宅用房外)排查治理工作的牵头、协调、监管主体,负责属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并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切实加强危旧房屋排查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负责统一汇总上报危旧房安全排查和整治相关数据等工作。

三、治理方式

农村危旧房治理改造坚持分类处理,可以采取拆除重建、维修加固等方式。 

(一)拆除重建是指将原危旧房拆除后,按照审批程序在原宅基地或异地新宅基地新建房屋的改造方式。

(二)维修加固是指根据安全鉴定结论和房屋实际情况,采取修缮或加固等安全技术措施,解除房屋安全隐患的改造方式。

(三)违法建筑危旧房。由属地镇街报区“无违建”创建办按有关政策予以拆除处置;危房属于“一户多宅”的,经认定无异议的,属地镇街按“一户多宅”相关政策予以拆除处置;认定有异议的,经国土部门牵头调查确认后,由属地镇街按“一户多宅”相关政策处置。

(四)鼓励各镇街结合实际,创新举措,依法推进农村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对于纳入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等范围内的危旧房治理改造项目,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为保证险情得到彻底排除,鼓励采取拆除重建方式进行治理改造,对暂未实施治理改造的农村危旧房屋,各镇街及相关部门要具体落实房屋安全巡查和监管工作。

四、改造工作流程

(一)申报。由农户将危房鉴定报告、户籍及身份证明材料、困难家庭证明材料、改造申请等相关材料报所在村(社)。村(社)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属地镇街。

(二)核准。属地镇街负责对村(社)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认申报房屋的性质(是否为违法建筑,是否为“一户多宅”建筑、是否为“世居房”、是否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标准等),对难以确定是否为“一户多宅”,是否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标准的治理改造项目,各镇街要会同国土部门进行排查核实。对符合改造要求的项目予以核准,同时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镇街要认真对危房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分类处置:

1.对计划拆除重建的危房,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政策的,原宅基地重建的由农户提出申请,属地镇街进行审批;异地新建的列入年度建房计划建房需求,镇街同意上报后由国土余杭分局落实用地指标,在符合“两规”等条件下根据区建房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2.对计划维修加固的危房,农户确实难以独自承担解危治理费用的,由农户提出资金补助申请,报属地镇街备案。

3.对不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政策的“世居房”等危旧房,按现有相关政策执行,原则上按修缮形式进行治理改造。

4.对已列入规划红线和征收(拆迁)、土地储备等范围的农村危旧房屋,由征迁主体参照相关政策,先行实施解危。

5.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等范围内的农村危旧房屋治理改造,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实施。农村危房的治理改造工作由农户主导、村社把关、镇街验收。镇街、村社要指导、参与危房的拆除和新房建设工作,指导农户选择合适的施工队伍,确保拆除、建设的安全和质量。要把握工作进度,确保治理改造工作按时、有序完成。新建农村住房,要加强监管,严格落实“五到场”等制度,确保新建住房符合审批后的宅基地范围、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层数的规定。

(四)档案管理。各镇街应按“一户一档”要求建立保存治理改造工作档案,整治完成后,将相关工作档案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经费保障

农村危旧房屋治理改造所需资金,按照“农户主体、政策支持”的原则筹集。

(一)农户主体

农户作为农村危旧房治理改造活动的主体,承担治理改造费用。

(二)政策支持

1.安排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区级财政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房屋安全鉴定、监测、设计、应急处置、技术培训、动态信息平台建设等,具体操作办法可参照区城镇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模式。

安排农村危房治理改造镇街财政资金,列入镇街财政预算。

2.对于需要采取治理改造的危旧住房(主房)项目,农户由于家庭困难等原因,确实难以独自承担解危治理费用的,可向政府申请给予适当补助。难以独自承担解危治理费用的确认程序,先由农户提出书面申请,经村(社)、属地镇街审核同意并经公示后,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镇街要严把危改资金补助审核关,对于在治理改造中涉及以违法建筑、“一户多宅”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一律拆除房屋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跟踪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3.经确认需拆除重建、维修加固的治理改造项目补助,区级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户、2万元/户的定额包干补助。

各镇、街道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危房改造农户进行配套补助,补助金额由各镇街自定。

为照顾特殊困难家庭,助力实施危房改造,实现精准扶贫,对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持有效期内低保证、困难证的困难家庭,除可享受余杭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相关补助外,上述危改补助政策可同时享受。

区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镇街,由镇街根据各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在治理改造过程中,治理项目开工后补助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补助40%,并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条补助政策仅适用于全区农村危旧房屋治理改造两年行动计划(2017-2018年度)内的危房治理改造项目。对于纳入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等范围内的危旧房治理改造项目,不再另行享受危改补助资金。

六、监督检查

各镇街、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农村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防弄虚作假、“数字危改”,对改造工作存在骗取补助资金、数据造假等行为的镇街、村(社)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镇街、村(社)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

分享到:
上一篇: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下一篇: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