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全区“无违建”创建工作,根据省、市关于“无违建”创建和违法建筑处置有关要求,按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出台了《余杭区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下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
《意见》规定的范围内,并已纳入余杭区防违控违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存量违法建筑,未纳入数据库的违法建筑一律按新违建处置。
二、组织机构
成立余杭区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案审小组,负责定期会商审核镇街上报的要求分类处置的存量违法建筑。
三、处置原则
全区存量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确保存量违建得到依法、有效、妥善处置。
四、处置方式
全区范围内的存量违法建筑均应按照拆除、补办手续、没收和暂缓拆除方式进行处置。
五、处置要求及流程
(一)总体要求
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存量违建,三年内按50%、40%、10%递减式实现存量“清零”,并确保拆违行动中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意见》适用范围内的存量违法建筑处置应坚持“应拆尽拆”,确属特殊情况无法改正、拆除的,根据“一案一议”原则,通过其他处置方式处置。
(二)处置流程
(1)拆除
镇街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拆除工作,确实无法实施拆除的,根据土地性质由相关执法部门配合执行。存量违建中存在符合各部门负面标准的存量违建(详见附件1)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纳入率先拆除范围,不适用其他处置方式。
(2)补办手续
1.镇街申报
符合《意见》所指“补办手续”情形的,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就具体建筑物(构筑物)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并要求案件信息完整,事项明确,事实清楚。
2.会商审核
区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案件进行现场踏勘后,按照合理、合法、可行、稳控的原则,对各镇街提交拟作“补办手续”处置的案件进行逐宗会商审核,并形成“一案一议”初步处置意见,处置意见为符合补办情形的案件需明确补办时限。
3.补办手续
由当事人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补办手续。
4.信息抄告
违法建筑处置完毕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抄告至区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步上传至余杭区防违控违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3)没收
1.镇街申报
符合《意见》所指“没收”情形的,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就具体建筑物(构筑物)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并要求案件信息完整,事项明确,事实清楚。
2.会商审核
区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案件进行现场踏勘后,按照合理、合法、可行、稳控的原则,对各镇街提交拟作“没收”处置的案件进行逐宗会商审核,并形成“一案一议”初步处置意见,处置意见为符合没收情形的案件需明确没收时限。
3.没收手续
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没收手续。
4.信息抄告
违法建筑处置完毕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抄告至区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步上传至余杭区防违控违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4)暂缓拆除
1.镇街申报
符合《意见》所指“暂缓拆除”情形的,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就具体建筑物(构筑物)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并要求案件信息完整,事项明确,事实清楚,实施方案完整、合理。
2.会商审核
区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案件进行现场踏勘后,按照合理、合法、可行、稳控的原则,对各镇街提交拟作“暂缓拆除”处置的案件进行逐宗会商审核,并形成“一案一议”初步处置意见。
3.公布公示
区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所在镇街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要求明确当事人,所在村社、建筑物详细信息,暂缓拆除期限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监督。
4.信息抄告
公示无异议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抄告至区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步上传至余杭区防违控违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暂缓拆除情形中符合第4-5项规定的情形,在缓拆期间需缴纳一定数量的使用费,并要求当事人签订《存量违建暂缓拆除承诺书》,明确建筑物面积、结构、性质、用途、缓拆时限等相关内容。具体收缴的范围、面积、价格标准由镇街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收缴的费用纳入村(社区)财务管理,仅限用于村基础设施和公益民生项目建设,由区农业局负责业务指导,并由镇街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1.存量违建率先拆除负面标准清单
附件1:
存量违建率先拆除负面标准清单
1.侵占城市河道、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违法建筑;
2.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建设的违法建筑;
3.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违法建筑;
4.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属于D级危房,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
5.影响周边建筑安全的违法建筑;
6.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管理范围(DN200及以下供水管道外壁两侧1米,DN200—DN400(含)供水管道外壁两侧3米,DN400以上供水管道外壁两侧5米)内的违法建筑;
7.排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管理范围(DN600以下排水管道外壁两侧2.5米,DN600及以上排水管道外壁两侧5米)内的违法建筑;
8.除了农村私人建房按照无违建标准处置外,其他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建筑;
9.国土已立案查处要求违法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但是目前当事人尚未执行到位的违法建筑;
10.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擅自改变用途且限期未整改到位的违法建筑;
11.省级生态公益林、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林地、自然保护区的违法建筑;
12.区级河道及以上河道影响防洪、堤防安全的违法建筑;
13.被列入区政府年度关停计划的企业涉及的违法建筑;
14.被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涉及的违法建筑;
15.属于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中关停范围的企业涉及的违法建筑;
16.影响消防车通行和操作的违法建筑(消防车道净宽、净高不应小于4米,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米,尽头式车道应设置不小于12×12米的回车场;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7.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违法建筑(安全出口应保持直通室外,疏散用的屋顶应保持畅通,不应在安全出口处及屋顶疏散通道处搭建违法建筑和障碍物);
18.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占用防火间距的违法建筑(建筑之间应保持合理的防火间距,厂房与厂房、仓库及民用建筑之间不应小于10米,民用建筑之间不应小于6米);
19.人员密集场所、厂房、仓库使用燃烧性能低于A级材料的彩钢板搭建的违法建筑;
20.被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内的违法建筑;
21.对列入国家、省市有关指导目录的落后产业、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以及落后生产能力的违法建筑;
22.除因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在国道公路用地外20米内、省道公路用地外15米内、县道公路用地外10米内、乡道公路用地外5米内的违法建筑物;
23.余杭区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其他需要实施拆除的违法建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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