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存量违法建筑处置意见(试行)》已经第三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余杭区存量违法建筑处置意见(试行)
为扎实推进全区“无违建”创建工作,根据省、市关于“无违建”创建和违法建筑处置有关要求,按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全区存量违法建筑提出如下处置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无违建”创建总体部署,结合“五水共治”、“四边三化”、美丽乡村建设、小城镇综合环境整治等工作,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在新违建做到即查即拆的同时,确保存量违法建筑得到依法、有效、妥善处置,进一步增强全社会防违控违拆违意识,全面形成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全区“无违建”创建工作。
二、适用范围
1.本意见所指存量违法建筑,系全区范围内2013年10月1日之前已建成的违法建筑。
2.集体土地上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或者国有土地上1992年8月13日前已建成的,属历史原因而未登记的建筑,不列入违法建筑认定与查处范畴,本意见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统一实施的建设改造项目,由批准或牵头组织的职能部门就具体建筑物(构筑物)出具意见,不列入违法建筑认定与查处范畴。
三、处置主体
国土余杭分局、区住建局(规划分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区农业局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对全区范围内存量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查处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责任单位负责排查和组织实施。
四、处置方式
全区范围内存量违法建筑处置应坚持“应拆尽拆”原则,确属特殊情况无法改正、拆除的,应按照“一案一议”原则,由镇街申报,区级审核,并公示后,按照其他处置方式处置。其他处置方式具体包括补办手续、没收和暂缓拆除三种情形:
(一)应当拆除(含局部拆除)的情形
存量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拆除(含局部拆除):
1.相关行政部门已作出拆除处罚决定的;
2.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且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3.属“一户多宅”需依法拆除的(包括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
4.占用基本农田、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或者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且应当拆除的;
5.侵占河道、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及公益事业用地的;
6.占用铁路安全保护区、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
7.影响供电、供水、供气、防汛、防台、消防等公共安全、城乡规划实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的;
8.涉及企业被认定属环境整治、落后产能淘汰、污染物减排范围的;
9.居民小区中,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市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10.临时建筑未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不按照许可内容建设,以及超过批准限期不拆除的;
11.严重违反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生态、水系等保护规定的;
12.其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应予拆除的情形。
(二)其他处置方式的情形
1.补办手续的情形
存量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补办手续: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经规划部门认定属于可以补办规划手续情形的,可按程序由执法部门查处后补办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根据浙政办〔2014〕20号文件规定,具备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补办手续条件的,按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2.没收的情形
(1)合法与违法部分共存于同一建筑物,因建筑结构安全无法实施拆除的;
(2)建筑物拆除后可能严重影响整体结构或相邻建筑安全、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等不适宜实施拆除的;
(3)对违反土地、水利、交通运输、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根据规定可采取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的。
3.暂缓拆除的情形
存量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拆除,但须明确缓拆期限,且其违法建筑的性质不变。违法建筑缓拆情形消失后,应当于30日内予以拆除:
(1)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在未获得住房保障资格核准或未落实住房过渡措施前;
(2)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未经审批建设的住宅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建房审批规定标准,拆除后影响其正常生活的,在充分落实安置措施前;
(3)用于公益、民生、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具体指:红白喜事用房、老年活动室、骨灰存放室、村委办公楼、临时菜场、文化礼堂、卫生服务站等;
(4)对于农村村民唯一住房存在超占地面积、超层建设情形,依据“无违建”创建要求应当拆除的超建部分建筑,但在拆除时可能严重影响整体结构或相邻建筑安全、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等不适宜实施拆除的;
(5)属地域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建设的生产生活性用房,并实际运用于目前当地的特色产业,且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公共安全、容貌环境的。
(6)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其他可以暂缓拆除的情形。
五、分类处置要求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无违建”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区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区内存量违建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无违建”创建办。
拟按照其他处置方式处置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1.率先拆除要求。存量违建中存在符合各部门负面标准的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均应纳入率先拆除范围,不适用其他处置方式。
2.优先处置要求。采用其他处置方式处置的,处置过程中应按照补办手续、没收、暂缓拆除的优先适用顺序,逐宗明确违建处置方式。
六、其他
本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由区“无违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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