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修订并于2016年开始实施,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环境问题特点等实际,对本标准大气部分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目标意义

为规范我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增强行政执法裁量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执法。

三、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2009〕24号)

4、《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

四、修订内容

本标准共对12类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大气)的自由裁量幅度进行细化量化,具体案由如下: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大气污染物;

3、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4、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5、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控制单位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

6、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

7、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8、监测机构发现监测数据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未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

9、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的;

10、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11、加油站三级油气回收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超标的、储油库三级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处理效率未达标或者油气排放浓度超标或者处理效率和油气排放浓度均不达标的;

12、伪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7年2月13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

本文解读机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解读人:陈波

联系电话:8622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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