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宏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国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405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王国芳与被申请人杭州宏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24年3月8日至2025年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40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