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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雯钰(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349号)、刘雪(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350号)、施昔(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351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
申请人王雯钰要求你单位:1、确认自2024年8月12日至2025年5月19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5月19日期间工资22104.85元;3、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442元。
申请人刘雪要求你单位:1、确认自2024年4月8日至2025年5月16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5月16日期间工资74174.94元;3、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000元;4、支付2024年4月8日至2025年5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8320.27元。
申请人施昔要求你单位:1、确认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20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5月20日期间工资30857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三案分别定于2025年8月28日13时30分、2025年8月28日14时30分、2025年8月28日15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