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积极做好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我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效地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技术、战术,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防范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杭州市消防安全工作岗位职责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余杭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火灾事故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经常性防火宣传教育,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3.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余杭区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处置机构组成。

(一)组织指挥机构

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成立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1.区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环境(水务)控股集团、区供电公司、余杭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电信余杭分公司、移动余杭分公司、联通余杭分公司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事发地镇街主要领导。

2.区指挥部职责

(1)负责掌握处置事件的全面情况,领导、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工作,组织火场搜救被困人员,处置紧急情况,抢救转移受伤人员;

(2)组织、指挥、调动成员单位协调行动;

(3)根据预案要求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发生地,开展救援工作;

(4)负责事故救援工作的重大决策;

(5)宣布火灾事故各个响应等级之间的转换;

(6)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请示省、市政府,要求启动省、市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的总结报告。

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做好火灾事故及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舆情管理及舆论引导工作。

(2)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理,保障救援交通畅通,及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抢险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火灾事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负责火灾救援过程中失联人员和伤亡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组织刑侦等技术力量配合做好火灾事故调查。

(3)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负责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协助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对因火灾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调查。

(4)区住建局:负责根据火灾现场指挥部的需求,配合提供建筑设计和相关设施资料;负责组织建筑结构专家对起火建筑安全性开展评估,配合做好临时加固等工作,参与并做好火灾调查的配合工作。

(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指挥部指令,配合做好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现场化学品事故中毒有关症状和性质的鉴别;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统计;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对发生在疫区的火灾事故现场进行防疫处置;组织医疗专家参与医疗救护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调度协调全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灭火救援工作;负责调度协调应急救援保障资源。

(8)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火灾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行人疏导和非机动车辆的秩序维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火灾事故现场及公共区域遗弃物的清理。

(9)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火灾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和事后调查工作。

(10)区气象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气象资料,并对特殊火灾可能造成的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作出气象条件分析和评估,提出处置建议;配合开展可能因雷电引发的火灾事故鉴定。

(11)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区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队伍参与灭火救援,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预案启动建议;开展灭火救援专业培训,组织全区灭火救援演练;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12)区环境(水务)控股集团: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供水管网加压和事故现场损坏管网的修复,或敷设临时供水管线,确保火场扑救用水。

(13)区供电公司: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快速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4)余杭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负责关闭事故现场燃气阀门,切断气源,抢修损坏的燃气设施;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应急部门及时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15)电信余杭分公司:根据火灾救援行动需要,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在现场进行应急通信保障,确保灭火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

(16)移动余杭分公司:根据火灾救援行动需要,协调相关移动运营企业在现场进行应急通信保障,确保灭火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

(17)联通余杭分公司:根据火灾救援行动需要,协调相关联通运营企业在现场进行应急通信保障,确保灭火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

其它区级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较大以上火灾应急救援行动需要,在区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现场处置机构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行动的需要,派出区指挥部部分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在现场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现场灭火指挥部统一调度现场应急处置力量,根据现场灭火实际需要,建立若干行动组,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进行分工和落实。

1.灭火救援组:负责为现场灭火指挥部提供战术依据,制定现场救援行动方案,指挥调动消防救援力量和装备进行增援。该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2.伤员抢救组:负责协调各医疗机构赴现场抢救、运送伤员。该组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

3.治安维护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确保救援现场秩序稳定。该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

4.物资保障组:负责救援所需应急物资和装备的调拨和紧急配送,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能源、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参与。

5.环境监测组: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牵头,区气象局参与。

6.专家咨询组:负责指导战术方案的制定,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火灾性质、发展趋势进行判断和评估;决定消防力量行动的安全保障等。该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参与。

7.通信保障组:负责事故发生地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优先保障现场灭火处置应急指挥通信畅通。该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电信余杭分公司、移动余杭分公司、联通余杭分公司等企业参与。

8.事故调查组:负责依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该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其他相关单位参与。

9.宣传报道组:负责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起草,协调新闻记者的采访,负责事故相关舆情处置工作。该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其他相关单位参与。

三、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一)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受灾200户以上的;

3.核电厂、大型发电厂、飞机航站、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大型(专业)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二)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受灾1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

3.核电厂、大型发电厂、飞机航站、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省级(含省会城区、计划单列区)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省级(含省会城区、计划单列区)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三)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或受灾100户以上、150户以下的;

3.区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中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中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5.市级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市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四)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或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

3.区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区级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5.区级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区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四、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应立即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有关部门按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区指挥部。

(二)分级响应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应当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有关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火灾事故发生后,根据火灾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影响范围等情况,区指挥部将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

1.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造成3人以下受伤的火灾;

②发生燃烧面积在100—5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③燃烧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灾等;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2)响应措施

①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派相应力量前往处置,大队值班领导遂行出动;

②启动社会应急联动机制,相关信息上报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和区应急管理局;

③区指挥部接到火灾信息后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

2.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的火灾;

②燃烧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大跨度大空间建筑火灾;

③燃烧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④燃烧面积在200—5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灾等;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①区指挥部根据现场灭火指挥部的需求,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前往协助处置;

②区政府分管领导在接到相关信息报告后,要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指导并督促做好善后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及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及处置情况。

3.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火灾;

②燃烧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的大跨度大空间建筑火灾;

③燃烧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④燃烧面积在1000—20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灾等;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①各相关成员单位快速响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各阶段的火灾扑救及现场保障工作;

②区政府主要领导在接到相关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责成有关部门调查追究事故责任、研究加强防范措施,并及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及处置情况;

③根据需要,请求省指挥部派出专家组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上受伤的火灾;

②燃烧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大跨度大空间建筑火灾;

③燃烧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④燃烧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灾等;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①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重大火情,建议启动《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在接到相关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三)信息报送及处理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信息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上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

2.区指挥部和区级有关单位及事发地政府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钉钉、浙政钉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视频资料。

(四)医疗卫生救护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公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可按相关规定征用过往车辆。

(五)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明显标识,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规定。

(六)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灭火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区公安分局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和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七)紧急避险

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灭火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八)案件查处

消防救援机构要在灭火救援期间和事后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查处。

(九)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以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发布的火灾情况为依据,区委宣传部应配合区指挥部,及时采用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十)应急结束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大火已扑灭、火险隐患已消除,次生灾害发生的因素消除,现场处置行动结束,由现场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十一)后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对在火灾中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尽快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十二)事故调查

1.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火灾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有关部门协助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火灾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调查;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火灾事故由区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区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2.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3.对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事发地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区级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五、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余杭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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