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陇河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兰州陇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金崖镇邴家湾村马家庄社235号

被投诉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366号瑞鸿大厦六楼

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凤新路与城东路交叉口东南100米瑞鸿大厦

相关供应商:浙江泓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378号1幢E902-1、E906室

投诉人兰州陇河科技有限公司对余杭径山中学LED大屏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ZYHZFCG-2025-038,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5月2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兰州陇河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提供的“LED智能远程配电箱1、配电柜”产品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事实依据:中标单位“浙江泓珏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为采购人所提供的“LED智能远程配电箱1、配电柜”产品的制造商为“沧州福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在回复函中明确写明“LED智能远程配电箱1、配电柜”产品是由“沧州福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委托“沧州福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生产的,也就是说“LED智能远程配电箱1、配电柜”的制造商与生产厂并非同一企业,此情形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相违背,因为生产是由制造商委托另一厂家进行生产的,这样就是生产企业与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并非同一企业,进而说明中标单位为采购人所提供的“LED智能远程配电箱1、配电柜”产品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提供的“线材一”产品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事实依据:中标单位“浙江泓珏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为采购人所提供的“线材一”产品的制造商为“杭州当立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在回复函中明确写明“线材一”产品是由“杭州当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江苏润通线缆有限公司”进行生产的,也就是说“线材一”的制造商与生产厂并非同一企业,此情形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相违背,因为生产是由制造商委托另一厂家进行生产的,这样就是生产企业与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并非同一企业,进而说明中标单位为采购人所提供的“线材一”产品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投诉请求:1、暂停本项目的合同履约至调查完毕为止;2、对本项目做出无效中标处理;3、对中标单位按照相关法律做出处罚。投诉人兰州陇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辩称:答复意见于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答复一致。本项目履约情况:本项目与中标方杭州泓珏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合同签订并备案,合同金额665781.64元;本项目按合同要求所有设备材料已经备货完成;屏体结构现场实施完成60%;预付款按合同支付的款项332890.82元。

被投诉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辩称:我中心于2025年4月9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招标采购公告,于2025年5月8日10:30组织本项目开评标,评标委员会推荐浙江泓珏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详见附件1,评审报告详见附件2。2025年5月13日,我中心收到兰州陇河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本项目的质疑函(详见附件3)。我中心针对质疑事项于2025年5月13日发举证函(详见附件4)询问中标单位,2025年5月14日,中标单位提交了举证材料(详见附件5)。我中心于2025年5月15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本项目质疑,原评标委员会出具协助处理质疑报告(详见附件6),并根据中标单位补充材料(详见附件7)于2025年5月19日再次出具协助处理质疑报告(详见附件8)。我中心于2025年5月19日进行答复,认为质疑不成立,具体详见质疑答复函(详见附件9)。被投诉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提供了投标文件、评审报告、质疑函、中标单位举证材料、协助处理质疑报告、中标单位补充材料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浙江泓珏科技有限公司述称:质疑事项1答复内容:配电箱FY-BZ系列产品的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自我声明),报告编号:2022000301009412。质疑事项2答复内容:由于在招标文件需求清单中“13、线材一”中包含有多个不同类型产品。相关供应商浙江泓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委托加工协议、代生产委托协议等证明材料。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HZYHZFCG-2025-038),2024年4月9日发布采购公告,5月8日10:30开标,共有10家供应商投标,5月9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泓珏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5月30日,发布了合同公告。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中标单位提供的“LED智能远程配电箱1、配电柜”产品不符合相关国家规定。事实依据:中标单位“浙江泓珏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为采购人所提供的“LED智能远程配电箱1、配电柜”产品的制造商为“沧州福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LED智能远程配电箱1、配电柜”产品属于“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在我国为强制性认证产品,我公司通过查询发现“沧州福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虽然取得了“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产品的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自我声明),但是其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显示获得证书的产品型号为“XL-3100”,并不包含中标单位在本项目中《开标一览表》内显示的为采购人提供的型号为“FY-BZ80、FY-BZ20”的“LED智能远程配电箱1、配电柜”产品,也就是说型号为“FY-BZ80、FY-BZ20”的由“沧州福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并未获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在我国强制性认证产品在未获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是不允许流入市场销售的,也就是说“沧州福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LED智能远程配电箱1、配电柜”产品并不能流入市场,中标单位无法为采购人提供合法合规允许流入市场的“LED智能远程配电箱1、配电柜”产品,存在虚假承诺情形,存在虚假承诺情形。质疑事项2:中标单位提供的“线材一”产品不符合相关国家规定。事实依据:中标单位“浙江泓珏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为采购人所提供的“线材一”产品的制造商为“杭州当立科技有限公司”,“线材一”产品在招标文件内的技术参数要求为“动力电缆YJV-0.6/1Kv-4*10+1*6”,明显属于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电缆产品在我国实施生产许可制度,我公司通过查询发现“杭州当立科技有限公司”并未获得生产电线电缆的工业生产许可证,也就是说“杭州当立科技有限公司”并不能生产电线电缆或者说“杭州当立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线电缆并不能流入市场,不管是属于哪种情况,中标单位均无法为采购人提供制造商为“杭州当立科技有限公司”并且合法合规允许流入市场的电力电缆产品,存在虚假承诺情形。

被投诉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作出质疑答复:质疑事项1答复:根据浙江泓珏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处理阶段举证材料,沧州福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委托沧州福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历史名称:河北福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FY-BZ80、FY-BZ20配电箱,FY-BZ00系列产品(包含型号:FY-BZ80、FY-BZ20)已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自主声明)。质疑事项1不成立。事实依据:浙江泓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协议、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自我声明)。质疑事项2答复:根据浙江泓珏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处理阶段举证材料,杭州当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江苏润通线缆有限公司生产电力电缆等产品,江苏润通线缆有限公司具有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质疑事项2不成立。事实依据:浙江泓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协议、江苏润通线缆有限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浙江泓珏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产品包括LED智能远程配电箱1(福佑/FY-BZ80)、配电柜(福佑/FY-BZ20)、线材一(当立/线材)。

五、浙江泓珏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3.LED智能远程配电箱1,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沧州福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7人,营业收入为308.7万元,资产总额为840.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2.配电柜,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沧州福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7人,营业收入为308.7万元,资产总额为840.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3.线材一,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杭州当立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人,营业收入为247.7503万元,资产总额为168.0067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六、浙江泓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加工协议》显示,沧州福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委托沧州福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加工LED智能远程配电箱、配电柜(规格型号:FY-BZ系列);提供的沧州福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出具的《声明》显示,我厂生产的FY-BZ00系列配电箱包括FY-BZ20及FY-BZ80两个型号。浙江泓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代生产委托协议》显示,杭州当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江苏润通线缆有限公司生产护套线、数据电缆、电力电缆等产品。

七、评审报告显示:浙江泓珏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66.2分、价格得分14.27分、总分为80.47分,排序第一;......;综上,现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泓珏科技有限公司。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提供了《情况说明》、付款凭证、现场安装照片等材料。其中,《情况说明》“......本项目按合同要求所有设备材料已经备货完成;屏体结构现场实施完成60%;预付款按合同支付的款项 332890.82 元”。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2。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采购项目。浙江泓珏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包括LED智能远程配电箱1(福佑/FY-BZ80)、配电柜(福佑/FY-BZ20)、线材一(当立/线材),并在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LED智能远程配电箱1、配电柜的制造商为沧州福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线材一的制造商为杭州当立科技有限公司。被投诉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质疑答复“......沧州福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委托沧州福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历史名称:河北福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FY-BZ80、FY-BZ20配电箱......”“......杭州当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江苏润通线缆有限公司生产电力电缆等产品......”。浙江泓珏科技有限公司也提供了《委托加工协议》《代生产委托协议》等材料。前述产品,分别由沧州福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当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代为生产,而非由沧州福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当立科技有限公司自行生产。故,浙江泓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前述产品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按招标文件规定,浙江泓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其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投标无效。评审报告载明,浙江泓珏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唯一合格中标候选人。浙江泓珏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无效后,本项目采购结果改变,且不具备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另,浙江泓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主动声明内容不包括货物的生产方式,故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1、2,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市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余杭径山中学LED大屏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ZYHZFCG-2025-038)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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