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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闫迪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418号),申请人闫迪请求你单位:1、确认双方于2024年2月23日至2025年1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4年2月23日至2025年1月1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73373.26元;3、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工资6700元、2024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20195元、2025年1月1日至1月10日工资2430元;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729.4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5年4月29日10时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