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郭小秋(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202号)、申贵珍(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203号)、王杰(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204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已经审理终结。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202号案件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郭小秋与被申请人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至2024年8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小秋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9日期间工资13904.05元。三、驳回申请人郭小秋的其他仲裁请求。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203号案件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申贵珍与被申请人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至2024年8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申贵珍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9日期间工资13245.52元。三、驳回申请人申贵珍的其他仲裁请求。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204号案件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王杰与被申请人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8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杰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8日期间工资41768.45元。三、驳回申请人王杰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202号、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203号、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20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该三案为均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可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