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子木业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韩小丽(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06号)、王明胜(浙杭余杭劳人仲案件(2025)207号)、李光强(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08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
申请人韩小丽要求你单位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工资150000元。
申请人王明胜要求你单位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工资17869元。
申请人李光强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4月6日至2024年1月10日工资8714.39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三案分别定于2025年4月11日13时30分、2025年4月11日14时30分、2025年4月11日15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