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沐之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芦华萍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6220号),申请人芦华萍要求你单位:
1、确认自2020年4月5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工资18244.8元、11月1日至11月15日工资10108.28元;
3、支付2020年4月3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0000元;
4、支付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31日工资扣款7426.3元;
5、返还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工资1500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5年3月26日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